合同换页变造知多少
2013-07-12王跃
文/王跃
合同换页变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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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跃
在民事、行政活动甚至一些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对多页文书中涉及重要法律权益的部分文书页内容通过事后换页的方式进行伪造、变造,是文书变造的常用手法。今天笔者将通过一起煤矿股权纠纷的《补充协议》为例,分析手写文件换页中的伎俩。希望向读者介绍此类文件变造的鉴定识别方法,为大家提供一些日常合同签订活动中的防范知识。如果由于自身一时疏忽落入陷阱,需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那么法庭证据调查中对相关司法鉴定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到您。
鉴定案情还原
这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一起涉及煤矿股权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法院要求对该案《补充协议》第一、二页是否被换页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该《补充协议》的真伪,这样法院就能以此为依据,做出相应的审查判断。这份《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检材”)原貌共三页。(见左)
对于上述文书是否存在换页变造,鉴定中一般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进行初步判断,也就是说在初检中,检验员需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 检材第1、2、3页面右顶端处骑缝印文1是一次性盖印形成吗?各页上的骑缝印文能完整对接吗?有无多字、少字现象?
▲ 检材第1、2、3页面左侧处骑缝印文2是一次性盖印形成吗?各页上的骑缝印文能完整对接吗?有无多字、少字现象?
▲ 检材第1、2、3页面右侧的骑缝指印1是一次性捺印形成吗?各页上的指印纹线能完整对接吗?
▲ 检材第1、2、3页面右侧的骑缝指印2是一次性捺印形成吗?各页上的指印纹线能完整对接吗?
▲ 检材第1、2、3页文字布局排版有无异常?其纸张印刷格式有无异常?书写墨水色泽是否存在差异?等等。
▲ 其他需进一步进行仪器分析或印证的问题,如有争议的骑缝印文(印油指印或手写字迹)与无争议的印文(指印或手写字迹)印油成分(或墨水成分)是否一致?形成时间是否一致?
鉴定中以上述几个重点问题为突破口,对检材进行认真仔细检验后,接下来将为读者朋友揭示此份《补充协议》的变造事实。
对骑缝印文1、2进行的检验
利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对骑缝印文1、骑缝印文2进行拼接,检验中发现,骑缝印文2能完整对接,且只有一次盖印痕迹,前后三页的局部印文是一次性盖印形成。而骑缝印文1出现诸多异常。(见右)
1.通过印文边框线判断,骑缝印文1第3页上的局部出现三次盖印痕迹,而且位居中间的一条边框线色泽陈旧,且与其余两条边框线明显不同,其余两条边框线色泽较新。
2.第3页上印文出现明显的错位重影,第1页印文局部也出现轻微移位。
上述现象表明,骑缝印文1的第1、2页较之第3页不是一次性盖印形成,其第1、2页骑缝印文应为换页后补盖形成;由于换页后第二次补盖时印面朝下,在补盖过程中很难准确定位,补盖印文很难与第3页上原始印文实现自然完整对接,从而不可避免地在第3页上出现多次盖印痕迹及错位重影。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我们完成表格如下:
对骑缝指印1、2进行的检验
利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对骑缝指印1、骑缝指印2进行拼接,检验中发现,骑缝指印2能完整对接,且只有一次盖印痕迹,前后三页的局部印痕是一次性捺印形成。而骑缝指印1出现明显异常。(见左)
第1、2页指印纹线完整连续,能自然对接,但与第3页纹线不能自然对接,第1、2页指印纹线流向与第3页纹线流向出现明显矛盾;同时第1、2页指印印油色泽亦明显不同于第3页。
上述现象表明,骑缝指印1的第1、2页较之第3页不是一次性捺印形成,其第1、2页骑缝指印应为换页后补盖形成;由于换页后第二次捺印时指面朝下,在补盖过程中很难对细小的纹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很难与第3页上原始指印纹线实现自然完整对接,因而出现第1、2页指印纹线与第3页指印纹线流向矛盾;同时由于前后两次使用印油的差异,虽同为红色印油,却存在色泽及饱和度差异,也与一次性捺印的特征相悖。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我们完成表格如下:
对纸张检验
接下来,检验员进一步对纸张进行检验,虽然第1、2页与第3页纸张印刷格式相同,但第1、2页纸张格线的颜色明显浅于第3页,表明第1、2页与第3页不是同批次纸张,依据此项检验,第1、2页被换页的可能性极大。(见右)
对文字版面特征检验
对检材第1、2、3页文字内容的版面特征进行检验,亦发现第1、2页与第3页间的差异,即第1、2页各条款序号格式书写为“1”、“2”、……、“8”,而第3页各条款序号格式书写为“<9>”、 “<10>”、“<11>”、“<12>”,二者之间版面特征差异明显,不具备一次性书写的特征反映,依据此项检验,第1、2页被换页的可能性极大。
法官如何审查运用鉴定意见
综合上述各项检验结果,骑缝印文1、骑缝指印1不能完整对接,第1、2页纸张特征、手写字迹的版面特征与第3页存在明显差异,第1、2页的墨水成分与第3页明显不同,这些检验结果都表明检材第1、2页与第3页不是一次性形成的,而是被换页形成。
下面将对法官审查鉴定意见中如何才能做到正确的理解适用进行必要的分析。
该案鉴定意见中最难让一些人难以理解的问题是:为什么骑缝印文1、骑缝指印1不能完整对接,不是一次性盖印形成;但骑缝印文2、骑缝指印2却能完整对接,是一次性盖印形成?于是针对骑缝印文1、骑缝指印1的检验结果是否必然导致文书换页变造的性质认定?基于骑缝印文2、骑缝指印2是一次性盖印形成的事实,是否能否定文书换页变造的事实认定,或者对文书换页进行合理解释或合理狡辩?如造假并持有文件的一方当事人声称,“的确经过了换页、但经过对方同意而再次补盖了骑缝印文2、骑缝指印2”。面对上述客观的检验结果以及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该如何理解适用鉴定意见从而正确认定法律事实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呢?在此笔者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其实这一问题理解并不困难:骑缝印文2及骑缝指印2完整连续,而骑缝印文1、骑缝指印1不能完整对接以及第1、2页与第3页墨水成分、纸张、版面特征等存在差异,这两种不同的现象并不存在矛盾,这是由于《补充协议》第3页为落款页,该页一般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以及残存的骑缝印文、骑缝指印局部,无法消除、无法替换掉尾页。在此情况下,基于尾页上残留的骑缝印文、骑缝指印,伪造者不得不在第1、2页换页后补盖骑缝印文1、骑缝指印1以期望与残留骑缝印文、骑缝指印拼接,但由于作假技术难度大,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拼接不一致的明显异常现象。
作假的一方为了弥补前述骑缝印文1、骑缝指印1不能对接的明显瑕疵,单方面的利用自己一方的印章、自己一方当事人的指纹在换页后的页边位置加盖骑缝印文2、骑缝指印2,其目的是利用该两处骑缝印文、骑缝指印的完整性达到迷惑他人、误以为文书真实的目的。殊不知,此种作法欲盖弥彰,以事后加盖的骑缝印文2、骑缝指印2的完整性为由主张文书的真实性,并不能合理解释骑缝印文1、骑缝指印1不完整所反映出的变造事实,并且仅有持有文书的一方(即造假的一方)的骑缝印文2与骑缝指印2,却没有《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另一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按骑缝指印予以确认,这让人觉得非常荒谬,违背常理,也难以合理解释。
作假的一方以所谓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换页再另盖骑缝印文、骑缝指印的辩解不能成立,也不能得到充分证明。如果双方同意对骑缝印文1、骑缝印文2印油成分、形成时间作进一步检验(有损检验),则可能充分揭示文书换页变造、事后补盖印文的事实。
因此,针对此类文书变造情形,法官审查鉴定意见,其正确的认证结果就是采信文书系变造的鉴定意见,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事实认定及法律裁判。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栏目主持人:刘雨濛 lymjcfy@163.com
链接:合同签订中的防范之策
针对上述文书变造案例,在日常的合同签订过程中,不仅应完善合同的法律要素,而且应从防范伪造、变造的角度,完善其“技术性的鉴定要素”。
1.落款签字时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页边应加盖双方的骑缝印文或骑缝指印;如果文件页太多,难以通过一枚印文或指印加盖,可以在落款签字页备注“各页均须双方签字(或盖章、盖指印等)方有效”字样,这即为那种单方换页增添了难度并设置了障碍。
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仅在尾页甲、乙方处签名盖印,而对其他页既不注明页码,也不签字、盖章或盖骑缝印章等,如果有人替换掉未签名或盖章的某页,将为变造的鉴定识别带来难度,有时甚至超出当前的鉴定技术水平,由此造成败诉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
2.在合同文本仅由一方拥有的情况下,未持有合同的一方的防范之策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签订的两方有可能地位不平等,甚至一方有求于另一方,于是合同条款中虽规定双方各持一份,其实合同全由一方当事人保留,这就为该合同持有者作假提供了方便,另一方当事人就可能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这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劳动用工合同中屡见不鲜。对此,一个简单的防范办法即是,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不能持有合同原件的一方可要求将合同文本原件复印,然后要求合同原件持有者签字确认(或盖章确认),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这实为证据保全的一种有用的常见方法。
3.此类变造文书的简单识别方法
作为法官或者受害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初识此类变造文书的破绽:
(1)文书上的骑缝印文、骑缝指印可能不完整,可能出现多次盖印痕迹、字迹错位重影,不同次盖印的骑缝印文、骑缝指印印油色泽可能不同。(2)如果另出现完整的骑缝印文或骑缝指印,这些完整的骑缝印文、骑缝指印可能仅是持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盖章或指印,而缺乏对方利害关系人的骑缝印文或指印,因为作假的一方无法获取对方的印文与指纹。(3)此类文书变造案例中,其合同可能仅为一方持有,另一方没有此合同文书;如果双方都有合同文本,原则上应同时将多份合同同时提交送检。(4)看文书各页的纸张白度、印刷特征、字迹的版面特征、墨水色泽等是否存在差异。(5)在双方同意鉴定机构初步的检验意见后,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均同意进行有损检验的情况下,对字迹墨水、印文印油等成分、形成时间作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