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
2013-07-12王栋
法律服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
Q1:王律师,你好!
本人与妻子于1996年结婚,婚后我父母将他们居住的房屋让给我们做新房,自己搬到我爷爷奶奶家去居住,并照顾二老。我们所住的房屋是我父亲单位分配的,1997年我和妻子将该房屋买下,为了享受福利分房的优惠,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仅写了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由于我妻子工作的原因,被其单位派驻在国外,由于夫妻两地分居,我们夫妻的感情也日益淡化。2011年,我妻子回国工作,但发现我们两个人的价值观出现了很大的分歧,时常为琐事争吵。现在双方均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比较大的问题是在我们居住的这套房子的分割上面。我想请教一下王律师,我们目前居住的这套房屋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A:刘先生,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1997年你和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你父亲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你父亲一人的名下。那么现在你和妻子决定结束婚姻关系,离婚时你妻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那么该套房屋根据产权证上权利人的显示,其权属应归你父亲所有。你妻子可以向你父亲主张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该出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当然,基于公平原则,除了上述购房款的本金外,你妻子还可以就该笔款项的银行利息部分一并要求你父亲予以归还。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购房款的主张并非是对该房屋产权的主张,而只是基于该部分借款债权的主张。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联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icexue0321@163.com,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本期主持:王栋律师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在公司法律服务领域,担任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日常运营中的风险识别和防控,以及经营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在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王栋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为多个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从土地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直至商品房销售的全程法律服务。并就高档住宅、写字楼、商铺、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栋律师对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于离婚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处理有着独到的见解。在十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成功办理了众多数额巨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电视台法治栏目及报纸杂志的采访,对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评述,受到了广大观众和读者的好评。
求助人: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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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
对于协议离婚,在实践中通常以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第一种是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双方前往法院,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居中出具《民事调解书》。
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认定其效力,由此可见,《自愿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却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为了避免离婚财产分割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即便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也可以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走调解程序,同时男女双方可以要求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双方对于上述协议以及一方违反协议或调解书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Q2:王律师,你好!
本人与现在的丈夫于2009年认识,2010年年初我发现自己怀孕,我现在的丈夫和家人得知这一情况,要求我们立刻结婚。我丈夫当时还许诺将自己2004年购买的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过户到我的名下,为此他还写了一份赠与说明。2010年3月,我和我现在的丈夫领取了结婚证书,并举行了婚礼。但时至今日我丈夫也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一直拖延并找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将其婚前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我名下的承诺。其父母也对此置若罔闻。结婚后本人也发现我丈夫的脾气古怪,我们两个的性格不合,我一直纠结着是否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在此,我想请教一下王律师,我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要求我丈夫履行其婚前的承诺,并判令其将自己所确认的那套婚前购买的房屋过户到本人的名下?谢谢!
求助人:万小姐
A:万小姐,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你丈夫在婚前许诺将自己婚前所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你的名下,即使你丈夫写了赠与说明,但其在将该商品房的产权转移之前,即该商品房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你名下之前,你丈夫还是可以撤销赠与行为。若你就此请求法院判令你丈夫继续履行赠与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Q3:王律师,你好!
我和我妻子结婚已经四年了,前段时间有朋友告诉我,我的妻子和她的上司有暧昧关系,让我注意。后来通过了解,问题比自己想象的还严重。就此我和我妻子进行了沟通,她主动地承认自己与上司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提出离婚。为了尽快与我离婚,我妻子提出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中属于她自己的部分,净身出户,并就此与我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到了要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我妻子突然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从一定途径我了解到,我妻子不同意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其上司并没有就她离婚后,他们在一起给予她承诺。但对于我来说,妻子的行为是我不能容忍的,因此,我决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想问问王律师,我是否可以依据我和我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配事宜,来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依照该协议的约定要求妻子履行净身出户的承诺?
求助人:孙先生
A:孙先生,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你和你的妻子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曾达成过协议,但是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你妻子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表示反悔的,那么该协议将被视为没有生效。你若请求法院依照上述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判令离婚并依照该协议要求你妻子履行净身出户承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