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之龙江镉污染案
2013-07-12叶青兰钰烨
文·图/叶青 兰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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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之龙江镉污染案
文·图/叶青 兰钰烨
柳州,又称“龙城”,下辖四个城区六个县,近380万人口。被称为“龙城”的柳州,在龙年开春之际,上苍似乎并没有为这座城市带来好运。相反,整座城市都陷入了一片迷茫和恐慌之中!这一切皆源起于距离柳州100多公里的广西河池市龙江河水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江两岸的百万人度过了一个“与众不同”的春节。
这场被专家称为“世界罕见”的龙江镉污染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相关责任人于2013年7月16日分别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大化县、柳州市柳北区三个法院接受一审宣判。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以罚金。
河水惊现重金属超标
2012年1月15日,广西宜州市(县级市,隶属河池市)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的鱼出现死鱼现象,经河池市环保局调查监测发现,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处水质重金属超标——水体镉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河池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对全市相关企业深入排查。
同月18日的凌晨3时30分,河池市政府向处于龙江河下游的柳州市发去传真,称龙江宜州河段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柳州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环保局进行调查。环保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天即对龙江河段进行三次监测,发现重金属镉轻微超标。1月20日的凌晨1点开始,龙江三岔断面的重金属镉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值!
此时,正值新春临近,按照柳州民俗,人们正忙着包粽子、打年糕,置办年货,用水量要比平常大得多。为确保春节期间市民能用上安全洁净的饮用水,市长郑俊康在大年夜率环保、水利、水文、供水等有关部门,会同下辖的柳城县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位于龙江河段的柳城县糯米滩水力发电厂现场指挥,部署控制污染水流。通过化学物理等方法持续有效地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市民用水安全……一场声势浩大的镉污染阻击战在柳州全面打响。
查找污染“元凶”
这次龙江河重金属超标最高的时候达到80倍,引起央视高度关注(2012年1月30日央视《新闻1+1》播出《广西:阻击镉污染!》),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对此次事故也相当重视。广西监察庭副厅长雷永达也指出,将继续深入调查,对严重失职、渎职或利用职权进行钱权交易的腐败问题,无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相关部门排查涉及重金属的企业和经营户,先后检查了145家,当即责令整改或关停取缔的有11家,在检查到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下称鸿泉厂)时,有知情人反映,1月12日至1月15日,鸿泉厂进行卫生大清扫,将所清洗的污水直接排入龙江河内……
经过更深入细致地了解,得知该厂还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含镉浓度极高,而该厂缺乏萃余液重金属回收装置和废水处理设施,便利用溶洞恶意排放含高浓度镉污染物的废水。鸿泉厂是一家民营企业,2007年开始投入生产。原先是生产立德粉和一些化工产品的,2009年8月,曾某租用该厂后,擅自改变生产原料和工艺,这次排查方知该厂生产的是铟。可该厂并无污染防治设施,只是私设暗管、私建偷排竖井,并利用暗管将超高浓度的含镉废水偷排入厂区内私建的竖井,将生产废液直接排入龙江河!成为嫌疑最大的排污企业……
除了鸿泉厂 ,还有一家企业——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河公司),也查出了类似的问题。金河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所属冶化厂于1993年在厂区建立渣场,露天堆放多年来生产留下的浸出渣、压滤渣等约7万吨。这个渣场无任何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其浸出渣、压滤渣的渗滤液以及厂区内收集的初期雨水均为严重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高浓度镉废液,最终流向龙江河……
调查组所到之处,几乎都能听到村民的抱怨声:“厂矿只要一开始生产,就会发出刺鼻的气味……整个村庄几乎笼罩其中,我们在旁边割甘蔗难以忍受……排出来的污水让周围的树木都无法存活……这些监管部门的人,领着国家俸禄,却不管百姓死活!报告给村主任,没用!告到政府部门也没有用…… ”村民们怨声载道,叫苦不迭!
通过调查走访,被环保部门初步认定为“元凶”的分别是鸿泉厂和金河公司。
2月1日,河池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长何辛幸通报了龙江镉污染的排污情况,已锁定上述两家企业为违法排污的嫌疑对象,并称“事件暴露了政府监督缺失,为此感到十分愧疚和深深自责。”
2012年1月中旬,正当人们沉浸在“辞旧迎新”的热闹氛围中时,不料一起突发事件破坏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数百万人过年的好心情,且都陷入深深的恐惧之中!那么,究竟是怎样一件可怕的事,令人如此毛骨悚然呢?
环境监察大队进入调查组视线
而负责监管这两个单位环境治理的部门是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于是,该大队的负责人蓝群峰和韦毅进入调查组的视线,在新闻发布会后的第三天,两人被当地的纪委带走,同日分别被带到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问话。
蓝群峰,时任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48岁,大学文化。韦毅,时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35岁,大学文化。当被讯问到在监管工作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时,韦毅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蓝群峰则是在被送到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时才交代的。
据统计,在这次镉污染事件中,有九名企业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另有九名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河池市副市长李文纲在内)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其中曾觉发、蓝群峰、韦毅涉嫌渎职犯罪于2012年2月中旬被依法逮捕。
2013年1月11日,震惊国内,备受广西市民关注的“龙江河镉污染”事故中的两名公职人员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于案情重大,审判长由该院院长覃舸亲自操刀,主审此案。
9时30分,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两名身宽体胖的中年男子被威严的法警带上被告席。走在前面的是蓝群峰,紧随其后的是韦毅。两人灰头土脸,神情沮丧。
公诉人指控蓝群峰、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两人在案发时分别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失职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在客观行为上,有足够证据证实二被告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实。
从蓝群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来看,可以证明蓝群峰在2010年4月和9月对鸿泉厂进行过两次检查,笔录上记录“仍在试生产阶段”、“无废水外排”等字样,以及“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的结论。但证人证实,在2010年6月,鸿泉厂已经开始外排废水。
在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据蓝群峰供述,其对鸿泉厂进行排查时发现了排废水的水管和溶洞,这充分说明只要认真进行检查,是可以及时发现鸿泉厂偷排废水的事实的。从而反证出,蓝群峰之前对鸿泉厂的检查,是马虎而流于形式的。另一被告韦毅也供述,其在任职期间,共九次对鸿泉厂进行检查,但只有一次能进入厂区。而根据2010年6月22日韦毅唯一一次对鸿泉厂实地检查的现场记录来看,其结论是“废水无外排”。但证人证言也证明此时鸿泉厂已经将废水排出了。
由此可见,没有在监管中发现鸿泉厂改变生产工艺的事实是蓝群峰、韦毅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根据多人的证言证实,鸿泉厂在2011年3月份左右就开始试产粗铟。而蓝群峰、韦毅等人在长达一年的监管中,均没有发现这一情况。其实,他们是见该厂大门紧闭后便离开了,根本没有继续进行检查。正是由于韦毅、蓝群峰在监管工作中的不履行职责,从而使得鸿泉厂相关人员有机可乘,将含镉废水偷排入龙江河,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事件。
河池市环境保护站监测报告证实鸿泉厂区内数个废水池、地面积水处废水、储水罐内废水等均测出PH、锌、镉、砷等数值超标的情况,实验表明鸿泉厂区内的溶洞与龙江河相通。而镉污染事件专家组经过调查做出的结论,则证实鸿泉厂与本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龙江河突然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环境监管失职,致使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截至2012年2月2日官方统计此次龙江镉污染事件,仅是拉浪到三岔河段的鱼类死亡就达133万尾,涉及养殖户237户;4月16日,河池市环保局出具的龙江河事故应急经费达2816万余元,扣除目前剩余物资的价值366万余元,龙江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达2450万余元。
这次镉污染事件的发生,看似偶发,实为长期积累的结果。而作为主要负责对金城江区污染源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征收排污费等工作的蓝群峰和韦毅,难辞其咎!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论处。
蓝群峰辩解自己已经按照《环保法》赋予的职责履行了职务,企业是在偷偷地排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监察到的。“我们监察大队人手偏少,只有四个人却要监管37家重金属企业,难免有所疏漏,不可能做到24小时监管!”韦毅也辩解说:“因为平常监管部门去的时候,鸿泉厂都是大门紧闭,里面也没有太大动静,所以也没有引起我们的注意。”
“只要走到工厂后面的山坡上,厂里的情况便一览无遗!你所谓的‘大门紧闭,不易进入’的说法,显然很难解释监管上的漏洞。”公诉人一语道破天机。
除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外,公诉人还指控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财物。其中蓝群峰于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收受多达八家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给的现金或购物卡,共计2.05万元;韦毅在2011年中秋节期间,也曾收受多家企业负责人赠送的现金。他还在2012年春节期间,收受一些企业赠送的现金及购物卡,价值共计2万元。
公诉人认为,蓝群峰和韦毅身为负责环境保护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特别巨大的损失!所造成的镉污染事件,在国内,甚至在国际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不可避免的遭到了一定的破坏。更令人感到愤慨的是,即便在镉污染事件被曝光期间,他们仍在受贿。在整个龙江河流域,居民被镉污染事件困扰,人心惶惶,他们却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其行为不可原谅!
所谓的“四份证据”
蓝群峰、韦毅均承认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但不认可受贿罪名。“我们是收受过相关企业的财物,但部分财物用于公务活动,并没有为这些企业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应属礼尚往来,即便不妥,也只能构成违纪,不应按受贿罪论处。”
公诉人驳斥了他们的说法:“首先,根据几位送钱人的证言,他们所在的公司均是在蓝群峰和韦毅监管之下的公司。而从书证《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管理责任机制》的内容来看,上述证人所在公司均有书证记录。这些证人也都提到,之所以给蓝群峰和韦毅钱物,是因为他们对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想通过送钱的方式搞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蓝群峰和韦毅所受贿赂均已达到立案标准。”蓝群峰和韦毅明知行贿人的行贿目的是为了在监管中行个方便,仍收受钱物,属故意。
蓝群峰的代理律师则向法庭提供了四份证据:一份是上级机关书证,证实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应有20个编制,实际当时只有四人;一份是该大队工作总结,证明该大队依法处罚过一家企业,而这家企业也曾送礼给蓝群峰;一份是加油及用餐等票据;最后一份是所在单位对蓝群峰过去工作表现的良好评价。“上述证据表明,蓝群峰平时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理。”代理律师为其开脱道。
庭审持续到下午三时许。由于案件复杂,审判长宣布择日判决。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蓝群峰身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韦毅身为副大队长,依照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他们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两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监管企业的财物,为所监管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故对两人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两人还如实交代所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行,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加之两人的亲属均代其退赔受贿所得赃款,可视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柳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上午对蓝群峰、韦毅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蓝群峰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赃款人民币20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赃款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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