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可耻还是可怜
2013-07-12郭敬波
文/郭敬波
过劳,可耻还是可怜
文/郭敬波
以研究休闲经济著称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琪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可实行工作四天休息三天制度,并抛出过劳可耻的理论,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有网友表示,先把工作五天休息制度落实到位了再谈其他。
王教授的过劳可耻理论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它违背了我国一贯倡导的“勤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传统认识。事实上,国人的勤劳确实一直受到国外“懒人”们的强烈抵制,2007年年初,意大利米兰市曾发生一起华人与警察之间的激烈冲突,直接原因是华人商贩在街道上使用手推车运送货物,影响了居民的出行并且违反了当地的法律,其背后原因则是当地居民对华人经常工作至深夜的方式颇为不满,认为过分的勤劳破坏了整个国家公平竞争的劳动行业规则。
美国加州矿业委员会甚至把“勤劳”视为是罪恶的,因为勤劳的华工使许多美国矿工流离失所,加州矿业委员会曾因此发表了一个声明称:“华人矿工在这里表现出巨大的道德和社会罪恶,他们是社会公平机制上的一道难看的疤。”这样的评价显然带有某种歧视的因素,并不符合事实,但由此也足以让我们反思一个问题:勤劳,究竟该如何评价?
在探究道德评价之前,首先对照一下我国法律对于“勤劳”的评价,我国《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限制可谓超前,不但法定周工作时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规定每天加班不能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这样的规定显然与国人实际上的工作时间相去甚远。那么,国人甘愿法外“勤劳”,真的只是因为社会对“勤劳”的道德正向评价有关吗?
显然并非那么简单,很多时候“勤劳”并非出于劳动者的自觉,而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今天我加班”成了人们无法与家人享受天伦之乐或者回绝亲友邀请的常用语,但对许多人来说,如果不加班、不“勤劳”,就不能赚取足够的收入来养家糊口,将无以为生,更不要奢望过上体面的生活。所以,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应聘的时候,通常会更关心一个问题:是否有加班的机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员工加班支付双倍工资也会导致用工成本上升,但是相对于招更多的员工,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培训费用、食宿费用成本更大程度的上升,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通过让员工加班的形式来降低成本。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加班的问题上形成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两相情愿”怪状。
在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主的今天,人与人之间更强调的是一种合作,不但是工作方式的合作,还有生活方式的合作。通过“勤劳”工作获得更多的收益,看起来非常合理,而且确实可以让自己生活得“更好”一些,但一个人如果忽视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就不但影响他人的生活,也可能影响自己的生存状态。当劳动者把“加班机会”视为一种追求并成为职场常态时,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必然是法律的失色。
每天只有24小时,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只能是此消彼长。抛开语境本义,“好逸恶劳”事实也是无可厚非的,劳动的目的是创造财富,为了让人们生活得更加安逸,更加美满。当我们称赞一些人在工作时的那种拼命三郎精神,甚至将其誉为劳动者的最高境界和行动楷模的时候,也应当客观地认识到,生命和体力不容透支,日益增多的“过劳死”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充分关注。
所以,如果仅站在道德高度而不是从法律层面或者从社会现实角度,过分夸奖劳动者勤劳、鼓励劳动者过度勤劳,其实是对勤劳者的伤害。要治疗和改变这一社会制度之病,关键是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制度,特别是要改变那种劳动者个体争相比“勤劳”,从而使劳动力市场呈现相互倾轧、恶性竞争的态势。只有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让劳动的“目的”与劳动的“结果”契合起来,才可能真正让劳动者劳动并享受着。
图:陆小弟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