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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暴力犯罪透视

2013-07-12程新友

检察风云 2013年22期
关键词:奉贤区精神病人精神病

文/本刊记者 程新友

新闻广角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透视

文/本刊记者 程新友

“精神病人伤人”犹如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上空,成为公共安全的隐忧,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

2013年3月27日,上海奉贤区金汇学校旁发生骇人一幕。学校旁边一家烟杂店的店主杜先生目击了整个事发过程。他说,当天下午,浑身是血的凶徒先是在路口伤了两个男孩后,便由南向北疯狂砍人,嘴上还不停喊着“我杀人了,我杀人了”。附近的店铺纷纷关门,护住逃进来的孩子和行人,但仍有一名孩子在躲入一家手机店后,被穷凶极恶的歹徒追上砍倒。

受伤的六名孩子分别为二年级、四年级学生,其中一名为女生、五名为男生,受伤的孩子多是头部被砍,伤势最重者颅骨骨折。

金汇学校洪校长回忆,事发时,正值放学,校门口有许多孩子和家长,远处突然传来惊叫声,只见一名浑身是血的男子提着刀,一路疯砍而来。惊慌的人群如潮涌般退入学校,保安连忙关门上锁,挡住了凶徒的去路,此时,犯罪嫌疑人距校门口仅10米之遥。

凶徒来到金汇学校门口后,似乎是有目标的,他疯狂地喊着一个名字,见大门紧闭,就又折返回来。危急之下,夏永兴、李华、陈友龙、杨小波等多名热心群众挺身而出,拿着铁锹和拖把在后追赶,几名群众用拖把打掉凶徒手中的刀后,大家一拥而上将其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警方调查后得知,这位凶徒名叫臧华(化名),38岁,江苏省滨海县人。2013年3月26日,他来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在其妹妹家,打算找份工作挣钱。不料仅仅过了一天,3月27日下午四时许,他忽然持菜刀将其妹妹及妹妹的婆婆砍死。随后,他又持菜刀至大街上,沿途随意砍人,12名路人被砍伤。

臧华与妹妹以及路人之间有什么仇怨,以致要砍杀他们呢?

5月27日,此案被移送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鉴于此案致2死12伤,案情重大,检察官随即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发现臧华在江苏老家时就曾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由于做生意失败,他的境况窘迫,压力大,在2009年外出打工时就出现过言行紊乱的症状,怀疑周围有人要杀他,随身带刀四处躲藏。回家后,有时会把自己锁在屋里,躲在角落,还说会听到耳边有人和他讲话,提醒他有人来害他。晚上,臧华经常睡不着觉,睡觉的时候把灯开着才放心,甚至把菜刀放在枕头底下。家人发现臧华的症状后,将他送医治疗。经诊断,臧华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了两个月。

出院后,臧华的病情虽有所好转,但仍维持着药物治疗。之后,便一直处于半工半歇状态。2012年6月开始,臧华的药物服用出现了停歇。据家人回忆,臧华服药一段时间后认为药物有毒,有人想通过药物害他,经常减少服药量,后来便干脆不吃了,病情再一次出现复发的迹象。

直至案发前一日,也就是臧华来到上海当晚,并没有发病的表现。但在案发当日即3月27日上午,臧华的妹妹发现其已经有异常言行,便打电话给臧华的妻子,询问其发病情况,不料下午便发生了惨剧。

遇害的臧华的妹妹,其实是他的表妹,小时候过继给了臧华的父母作为养女,和臧华成了兄妹关系。

臧华有两个孩子,女儿17岁在上高中,儿子15岁在上初中,两个孩子学习成绩都不错。臧华很疼爱这两个孩子,想给他们提供好的学习环境。可是生意失败后,因无力支付孩子的学费,他不得不把孩子送回老家读书。

臧华的妻子表示,自从臧华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之后,家中大部分积蓄都被拿出来买了药,经济状况愈发拮据。同时,家里人整天都要注意臧华的言行,压力一直很大。她向检察官坦陈,自己忙着打工赚钱,还要带着两个孩子,根本无力照看臧华,家里经济条件又差,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因此,希望国家能够对臧华实施强制医疗,这样既能防止他继续危害社会,又能减轻家人的负担。

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尽管臧华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适用强制医疗还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被申请人如不被强制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为此,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申请强制医疗前,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详细了解“3· 27”凶杀案经过。承办检察官还会见了臧华的妻子和哥哥,对他的发病过程、个人生活状况、家庭监护情况、治疗现状等方面作了全面了解和综合分析,并请教了有关专家,还专程去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讯问了臧华本人,向主治医生了解他目前的治疗状况。

鉴于臧华所患的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且其家庭缺乏监护条件,目前病情很严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奉贤区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的申请。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奉贤检察院提出的对臧华强制医疗的申请,决定对臧华予以强制医疗。

至此,这起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上海市首例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强制医疗案件成功结案,臧华将在安康医院长期接受治疗。

对于这起强制医疗案,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德明表示,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经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决定,可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诉法修改后新增的特别程序,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还将在办案中积极探索、全面贯彻新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引发的思考

上海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2013年2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强制医疗案。2013年1月7日中午,无业青年史某携带装有汽油的矿泉水桶、举报信等物到一家市级机关大院外,将汽油、举报信、石块装入塑料袋内点燃后扔进大院围墙内,致大院车库顶棚发生火警,幸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警方经侦查于当天下午将史某抓获。经鉴定,史某在案发时属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经审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史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鉴定程序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即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法院经审理作出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史某予以强制医疗。

同样,2013年4月3日,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也受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王伟(化名)在上海地铁三号线镇坪路站开往上海火车站的列车上,无故谩骂并用矿泉水瓶砸余涛(化名),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王伟持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捅刺余的左上腹部,经鉴定其伤势构成重伤。后被害人同行人员将王伟制服并移交公安人员处理。经司法鉴定,王伟患有分裂样人格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而北京市在前段时间也连续发生两起精神病人杀人案。2013年7月17日,在北京朝阳区青年路,一名外籍人士和另一名行人被人刺死,凶手有精神病史;7月22日,北京市一家乐福超市内,一名精神病患者持刀连伤四人。此外,在2013年7月23日,广西东兴市村民何某持砍柴刀冲进该市计生局,当场砍死两人,砍伤四人。据称,何某同样有精神病史。

一周之内,三起精神病人凶杀案,四人死亡、多人受伤,难免让人感到后怕和惶惑。

从上海奉贤到北京家乐福,一些社会治安事件频频与精神病人联系在一起。纵观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这些有精神病史的伤人者针对不特定对象突然发起暴力攻击,其难以预防性也是人们最担心的。对于频发的精神病人杀人案件,让置身于陌生社会的我们时刻担忧,身边会不会突然冒出一个精神病人来。

这些极具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原本需要规范的治疗和管控,怎么会如此自由地拿着管制刀具出现在人群当中?我们的精神病防治工作,是不是在哪方面出现了问题?管好精神病人,让他们不能随便伤人,是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如果这些病人治不好,也管不好,拿什么来保证正常人的安全?

据报道,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而就诊和接受治疗的不到20%。因此,处于发作期的精神病人得不到院内规范治疗,就只能依赖社区和家庭来实施“院外就医”,在低收治率的前提下,除了部分能入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外,许多人或游荡于社会边缘,或被家人用铁链、铁笼锁在家中。这样难免管理不专业、不到位,也没有明晰监护人的责任,专业性的指导和定期的巡访更是形不成制度,就连基本的连带责任追究都难以落实,比如,精神病人发作期犯了案,他可以免于刑事责任,而监护人的连带责任却鲜有追究。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1月1日起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就增加了“强制医疗”的内容,强制医疗首次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并已陆续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5月1日《精神卫生法》也开始实施,这也就是说,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将接受政府强制治疗。这主要是针对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通过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其能进行强制医疗的权利,为以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收治传递出更多积极的信号:

一方面,“强制医疗”把这些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送去司法医院或者是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去接受治疗与看守。这改变了以往法院判决之后,这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直接回流社会形成新危害的尴尬,有效减少了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来说,强制医疗程序可以使他们得到有效的治疗,保障其合法权益,尽早回归社会。依照法律的规定,由于这是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应免费收治,应由国家拨款支付治疗费用。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具有积极意义。

链接:强制医疗程序小贴士

Tip1.强制医疗的对象只能是武疯子,不包括文疯子

强制医疗的对象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具备以上条件的只是“可以”强制医疗;没有暴力行为的“执拗型精神病者”不属于强制医疗范围。以上规定有效防范了有的政府机关借强制医疗关押不同意见者,把精神病院变成收容所现象的发生。

Tip2.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

过去关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决定,这就难免会发生错误关押。新《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关。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从2013年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政府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 程序正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错案的保证。

Tip3.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

没有规定救济的权利是一句空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强制一方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Tip4.强制医疗不是处罚,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

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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