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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性”条款的尴尬

2013-12-19刘海明

检察风云 2013年22期
关键词:想象性保障法制定者

文/刘海明

“想象性”条款的尴尬

文/刘海明

实践出真知的道理,会讲的人比真懂的人要多。艺术天才的创作,天赋才能可以给他插上想象的翅膀,天马行空去进行构思。即便这样,他所有的想象还得以人类世界为母版。离开这个母版,想象力也就失去了立足之地。至于作家的创作,人事和地点可以虚构,故事情节却必须有现实生活的影子。不如此,文学作品的真实性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真实感的作品,自然也就不会赢得读者的信赖。法律的制定者应具备高超的洞察力和预见力。在制定法律时洞察到现实社会的问题,通过相应的条款抑制问题的重发性发作。好比良医,把得准脉搏,开得出对症的药方。遗憾的是,要在当下找到这般优秀的实体法,真的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相反,瑕疵闪现的法律条款,并不罕见。

2013年10月13日,是中国传统的重阳节。尊老爱幼历来被誉为中华民族的美德。当代社会,爱幼方面虽偶有极端反面案例,但整体满意度毋庸置疑。倒是尊老,纵然没到唱“国歌”的地步,现状却已危机四伏。尊重老年,不要说尊重素不相识的老人,就是自己的爹妈,能有始有终地尊重到终点站的家庭,若有这方面的调查数据,想必也乐观不了。

于是,有了法律对尊老问题的干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除了“常回家看看”(即第十八条的“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已入法,还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即第十八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样的法律条款,从道德的层面看,可谓完美之至:既要求子女孝敬老人,又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给员工尽孝提供便利。只是该条款的制定者在构思这两款规定时,忽视了自己是站在高空号脉。在外地工作的人和上年纪的老人沟通,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资金,要不违法只能借助电话问候了。不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者当中,可否有医生和料理过老年人生活的专家?上年纪的人眼花耳聋是普遍现象,通过电话和老人沟通,未必是件容易的事情。依照我的经历,千里之外与年迈的亲人电话沟通,两句话就进行不下去了,因为对方听不清你说什么。至于经年卧床不起的人,要沟通可能电话都拿不起来了。一方面是法律条款强制性规定子女要么回去探望要么问候,一方面存在太多的天然性障碍。一旦不能履行法律规定,你说是父母去起诉子女还是子女投案自首呢?

再看看对用人单位的规定。缺乏与法律相关的配套制度,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探亲休假权利。如果家有父母的人集中在重阳节等提出探亲休假,单位的日常工作会不会受到影响呢?受到影响单位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个不小的问题。假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者中有企业代表,有工会代表,他们是否发过言,提起过这个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不利之处?

制定一部法律,需要太多的调查工作,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影响。西方国家的一部法律,不少几乎是一个小册子,我们的法律,能超过几个网页的已经很不容易。草草勾勒的条款,能具有可操作性也不错。若没有可操作性,则这样的规定只能属于想象性法律条款。这样的法律制定者,以作家创作的风格参与法律的制定,浪漫有余,严谨不足,结果民怨多多。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虽然已经是舆论强烈批评后的“升级版”,在“看望”后加上了个选择性的“问候”,依然没能立足于社会现实。

法律和道德不同。道德可以勾勒一幅理想的世界图景,引导人们去模仿。法律需要针对社会问题提出惩罚性规定。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浏览后给人以在道德王国旅游的感觉,保障的规定模糊,处罚的规定不清。如此颇具朦胧美的法律,在问世后的第一个重阳节就遭遇尴尬,你说该怪谁呢?

图:王俭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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