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的关键在于切实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2013-07-12文/郑辉
文/郑 辉
立良法的关键在于切实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文/郑 辉
面对国家法律体系形成后进入“质量立法”的新阶段,如何立良法?我认为,关键在于切实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1、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基本前提。
2、必须以彰显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3、必须以统领立法全过程为主要抓手。一是严把入口关,按照“五位一体”总布局科学统筹编制和实施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大立项调研和论证执行力,扩大立项征集覆盖面和论证参与范围,提高调研深度和广度,在立项现实必要性、紧迫性和核心制度上下功夫。二是将“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在信息对称情况下深化调研、夯实基础,力求审议意见更客观、全面、公正。三是探索并建立多元化法规起草工作模式,扩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或牵头起草、委托社会力量起草范围。四是将发挥专门委员会审议职能、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职能和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此外,人大在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方面也应发挥主导作用。
4、必须以加强组织协调为制度保障。一是要坚持完善立法规划计划编制、重要立法项目和立法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主导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推动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三是人大要加强与政府的整体协调,推动政府加强对各部门立法工作的统筹,做好起草、审核工作,使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有效沟通和解决。四是要继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在立法的各个环节实现“开门立法”,在汲取民间智慧的基础上充分反映民意,使制定的法规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五是在探索中不断总结提高,逐步将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作者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