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规范》的一条优选路径——案例法
2013-07-11王学林
●王学林
众所周知,长期困扰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实践的一大难题,就是自由裁量权如何准确把握?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 【2013】1号,以下简称 《规范》),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难题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了较好的指导意见。但是,如何在财政监督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准确地贯彻《规范》的要求,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真正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恰如其分,仍然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深入探索和不断实践。笔者在认真学习领会《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多年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实践,认为“案例法”不失为贯彻落实《规范》的一个优选路径。本文谨就“案例法”的内涵、使用“案例法”的两大步骤以及需遵循的三大原则发表一些浅显意见。
本文所指的“案例法”是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为原型,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以行政执法案例为参照的一种自由裁量方式。从江苏省财政监督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近十年来在收入监督、支出监督和会计监督等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行政处罚案例,特别是自2005年国务院施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来,财政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为“案例法”的运用奠定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在贯彻落实《规范》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运用“案例法”,笔者以为有两大步骤不可忽略:一是整理归纳,二是依法参照。
所谓整理归纳,是指按照“合并同类项”的基本方式,将近十年来财政监督工作中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分门别类地梳理、归纳、合并、提炼,以方便使用为前提,形成几个大类、若干小类的案例库,便于今后在财政监督工作中遇到类似案例时,进行自由裁量的对照参考。例如:可以将近十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例按照收入监督、支出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其他事项的标志分为五个大类,以警告、暂停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种类为标志,将行政处罚案例分为若干个小类,以便在今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践中对照参考。
所谓依法参照,是指在具体运用案例时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规范》的精髓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自由裁量的弹性系数无论多大,都必须定格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以内,换言之,自由裁量的“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都必须依法合法。只有这样,贯彻落实《规范》才能抓住本质,稳住方向。
选择“案例法”作为贯彻落实《规范》的优选路径,还必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即依法裁量原则、与时俱进原则和地区差异原则。
所谓依法裁量原则就是指自由裁量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这也是财政部颁布《规范》的主旨要义。因此,在自由裁量实践中运用“案例法”,不是简单地照搬照套以往行政处罚的类似案例,而是在依法裁量的前提下,审慎地参照以往行政处罚案件中类似程度尽可能高的成功案例,使自由裁量实现有法可依、有案可循,把人为的主观臆断压缩到最小限度,切实贯彻《规范》所要求的“合法、合理、综合”的自由裁量原则,最终实现自由裁量“恰如其分”的理想状态。
所谓与时俱进原则是指案例的保鲜程度和参照价值。随着国家宏观层面的各项改革不断地推进深入,特别是财政分配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据、执法环境、社会背景等要素也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被参照的行政处罚案例时间越久远,可能出现的差异就越大,可供参考的价值就越小。反之,被参照的案例与现在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相距时间越近,可能出现的差异就越小,可供参考的价值就越大。所以,“案例法”的案例选择时间以前五年滚动运用为宜。在具体实践中,时间越近越好,案例与案件的相似程度越高越好。所谓地区差异原则是指案例使用的空间范围应同案同地、避免差异。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区域之间,特别是东西部之间的差异性。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同案不同罚的 “地区差异”是合理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案例法所使用的案例不宜在不同区域交叉使用,只宜各地使用自己区域内的案例,
对在同一区域发生的同类案件进行前后对照的自由裁量,以减少差异性,增加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