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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应树立怎样的执法理念

2013-07-10刘伟

卷宗 2013年8期

刘伟

摘要:目前,我国的执法状况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针对国情,就办案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树立增样的理念进行论述。

关键词: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公正效率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同时也是行为得以正确进行的思想基础,良好的执法作风的建立必然要求正确理念的率先确立,并且会进一步要求将其内化为主体的自觉意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有法可依”的关键问题,同时,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使得我国逐步地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与立法相比,我国的执法状况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某种意义上将,我国法制建设的焦点问题已从立法转向执法。解决执法问题,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不可低估。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在执法工作中应当确立如下理念:

1 公正是执法生命之所系

公正执法,是社会注意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执法失去公正,只能是对法律的曲解和漠视,不仅使“良法”变成“恶法”,而且因其往往给种种恶行批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危害更甚于“无法”。所以,执法活动如果不能做到公正,法律就无尊严、权威可言,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就会受到危害。执法公正是执法活动的灵魂,对执法公正的强调,无论怎样都不过分,因为失去公正的执法,其危害猛与虎。各级法院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也只有把公正执法作为根本准则和宗旨,才能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成为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2 效率更是一种“正义”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和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效率(efficiency)也被译为效益,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表明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当然,效率越高,可行性越大,收益也就越丰厚。作为现代社会一项基本的价值目标,效率同样也关系着执法活动的进行。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势头,犯罪的性质也日趋复杂。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以及民众对刑事执法工作的高期望值,不仅增加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复杂性,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法官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所以案件拖延、案件积压等效率低下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破除陈旧的司法观念,自觉树立“效率更是一种正义”的执法理念,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途径,减少超时限执法现象,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司法效益。

3 树立“人”本位思想

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即法的价值在于人,执法的基本要求是给予公民以其应得的对待,因为执法权是以权利为基础,而不是以目的为基础的,它要求执法者应将任何人均视为权利主体,而不是仅仅被用来实现他人乃至社会利益的目标或工具,从而对其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给予充分的尊重。我们法院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时刻将保障“人”的权利作为出发点,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执法。当前,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做到破除官本位思想,摈弃特权意识;必须抛开“利”念,执法为民。

4 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跨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法律工作者所应恪守的准则。因此,司法活动应对全社会提供平等的保护,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相对人。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任何特权,坚决反对任何性别、民族、肤色的歧视,做到不惟权、不惟上,不分人、不分籍,只依法。

5 确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理念

我国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也意味着法院的执法工作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为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正在迈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运行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制建设的完善,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离不开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制,更离不开有效的执法。

6 注重程序的价值

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公正的程序是追求公正实体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法治区别于人治的独特之处就是在于其强调必须通过而不能违背正当程序去追求正当的结果。也只有正当的程序才能使实体的结果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可以说,程序公正是一个国家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7 完善执法监督工作

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提高办案质量、正确行使法官权利的基本保障。在目前已实施和执行的各项监督措施的基础上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司法机关内部执法的各项监督措施。一是举报线索实行跟踪制,防止任何部门、任何人截留、隐匿;举报线索,以防贻误查办战机。二是不捕案件一律实行同步共审制,防止不捕不当或个人说了算而出现执法不公行为。三是批准逮捕后改变强制措施实行会审制,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四是不起诉案件实行法定条件审查制,防止人情案和非法定条件提请。五是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撤回起诉、不受案实行审批制。六是赃款赃物的扣押、追缴、管理、返回等流程应实行经主管检察长逐一审核制。七是撤销案件实行法院员会集体审查制。凡自侦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经主管院长同意和法院委员会办公室及专职委员审查并经院长长决定提请法院委员会研究决定。八是自侦部门内部监督实行逐案报告制。

8 树立权力监控意识

执法权是一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必须保证其适当行使,否则,贻害无穷。执法者应充分认识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在执法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以监督促进执法公正的实现。针对我国监督观念薄弱,接受监督抵触情绪较大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使执法者清醒地意识到,接受监督,或许会受到种种限制,但另一方面,执法者同样可以从监督中获取无穷的力量。因此,执法者应树立现代法治的监控观,不仅通过接受监督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同时通过接受监督使执法如虎添翼。

总之,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使我们的执法活动始终不偏离轨道,充分发挥执法的社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