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受伤的“花蕾”
2013-07-07蔡盛房晓颖
文/蔡盛 房晓颖
呵护受伤的“花蕾”
文/蔡盛 房晓颖
近年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发现,不少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甚至屡屡犯案,往往与其心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憾有关。同时,对于一些因案产生心理创伤或阴影的被害人、证人及其他涉案当事人,心理辅导的意义超过了物质补偿。为此,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心理学方法,成为呵护这些倾斜或受伤的“花蕾”的有效方法。
犯罪嫌疑人:融化一颗“冰心”
初三女生晓玲,父亲长期在北方经商,母亲忙于自己的工作。看到同龄人像个“小公主”被父母宠爱着,晓玲既羡慕又嫉恨。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晓玲开始在外寻找慰藉,并很快交了一个男朋友晓峰。转眼间,晓玲生日在即,晓峰却囊中羞涩,为了给晓玲买礼物,晓峰纠集多人实施抢劫。被感动的晓玲也参与其中,双双涉嫌抢劫犯罪。
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后,晓玲坚决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为晓峰能如此表达“爱意”,自己是幸福的。说到父母,晓玲则露出恨意。检察官们一方面邀请专业的心理学老师参与提审,找到晓玲的“心结”。一方面多次和晓玲父母沟通,帮助她找回失去的家庭爱护和关怀。
当收到父母写来的道歉信,拿到母亲手织的毛衣时,晓玲冰冷的心融化了,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犯罪情节等各方面表现,最终静安区检察院对晓玲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如今,晓玲已经找到了一份工作,过上了平静、安稳的生活。
近年来,静安区检察院先后选派多位检察官参加心理学培训,三名检察官考取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他们利用心理学上著名的“卡特尔16种个性因素测验”、“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个性特征、悔罪态度及有无重犯越轨的可能性。
在具体办案中,心理测试也不是任何人都适用的,而是针对一些行为程度较轻、能得以纠正,或者检察官觉得心理和人格上确实存在异常的孩子。
被告人:测试报告也是参考
王杰的父母中年得子,故对其非常宠爱,一直有求必应,从而养成其虚荣、散漫的性格。2006年,仅初中一年级的王杰就辍学在家,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冬日一个寒冷的晚上,初三学生张某因与某职校学生郝某为争夺女友发生矛盾,随后相约于本市四季酒店附近进行谈判。期间,张某通过朋友打电话叫王杰来参与打架。王杰接到电话后,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并伙同另两人来到四季酒店附近,将郝某等三人打伤。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杰取保候审。但王杰没有吸取教训,2011年7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而被逮捕。
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后,针对其多次参与犯罪的情况,静安区检察院委托相关司法所人员对王杰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性格特点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社区服刑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家长和矫正工作人员对其教育、引导收效甚微。
为进一步了解王杰的行为特征和人格特点,经其同意,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青少年心理行为门诊部为其进行了心理测验,结果显示王杰行为易受他人及环境影响,目前无后悔心理,存在重犯越轨可能。
庭审中,心理测试医生也当庭介绍心理测试的过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对其犯罪从重判处刑罚。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我们会将在检察环节的心理学运用情况书面移送人民法院,保证心理干预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被告人心理测试报告等作为证据材料随案移送,作为法院处理的参考。”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顾文介绍。
被害人:抚慰心理创伤
“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侵害后,最常见的心理表现是恐惧心理,有的因此性格变得孤僻,有的生活陷入畏惧、不安和焦虑中……”未检科检察官介绍,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对因暴力犯罪而遭受心理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抚慰其心灵创伤,克服被害后的不健康心理,不仅有助于防止二次被害,且对其意义超过了金钱赔偿。
2012年3月,小女孩芳芳先后三次遭到陌生叔叔秦某猥亵。芳芳父亲在外地工作,母亲也忙于生活,她与同伴在家做作业,中年男子秦某趁其家中无人看护,进入屋内对其实施暴行。
案发后,原本性格开朗的芳芳变得胆小,脾气也暴躁不安,对学习产生了厌恶情绪,夜晚经常从噩梦中惊醒。同时,父母的心情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父母日夜以泪洗面,产生自责情绪,也担忧女儿的健康与未来。开庭前,芳芳的母亲冲进法庭试图挥拳打向秦某,情绪激烈。
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派出具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检察官参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还委托了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对她们进行心理辅导。综合运用心理学专业技术,制定了一套心理疏导方案,并连续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正,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减少心理阴影。虽然需要一段时间,但通过这种方式,有助于芳芳及其母亲早日走出犯罪阴影,释放负面情绪,过上正常生活。
证人:驱散内心阴霾
天蓝色的墙壁,白色的圆桌,春意盎然的植物,两位和蔼可亲的女检察官……这是芳芳案的证人录制证言时看到的情景。
作为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一个刚满七周岁,原本活泼独立的小男孩事后反应强烈,变得不敢独立自处。基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承受力,未检科检察官将心理安抚融入工作中,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有意安排亲和力强、办案经验丰富、具备一定儿童心理学知识的女检察官,选择舒适温暖的环境,同时在询问过程中遵循儿童心理学的规律,以委婉平和的方式询问,以轻松随意的语气交流,努力将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询问时全程同步录像,避免多次取证造成的“二次伤害”。
对于目睹杀人、强奸、猥亵、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而产生惊恐、抑郁、焦虑等不良情绪反应,程度较严重的未成年证人;也是未检心理学工作的对象之一。检察官运用心理健康总体测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等,了解是否存在较严重的负面情绪以及侵害行为造成的影响;启动心理干预程序,通过倾听、共感、澄清、引导、建议等技能,帮助他们获得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稳定事件引发的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建立良好的心理秩序。
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戴杰:
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要求对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仅仅注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客观危害,更需要关心涉罪人员的个体特征,尤其是重视犯罪心理的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如此。
从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近年的实践来看,主要是对有明显心理偏差迹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由检察机关委托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测定其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动因、重新犯罪可能性及悔过程度,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正。一方面有利于全面、深入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为检察机关进行教育、挽救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为法院审查案件、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为开展社会矫治打好了基础。
同时,随着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加大和“双向保护”、“平等保护”的提出,不仅要将心理学方法全程运用于涉罪未成年人,对其他涉案未成年诉讼当事人都应当体现出人文关怀。
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针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包括对其中部分法定代理人开展的一些心理测试、辅导和矫正工作,对帮助被害人摆脱受害阴影,帮助未成年证人摆脱目睹犯罪的梦魇,以及营造家庭的和谐氛围都取得了一定效果。如何进一步探索更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心理测试技术和干预矫治方法,明确心理学运用形成的相关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与功能,是今后未检工作的一个重点。
社区矫正者:疏导情绪 回归社会
17岁的在校生黄某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随着矫正期限临近届满,为了尽力降低其因刑罚带来的负面情绪,帮助其回归社会。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会同街道司法所、矫正社工共同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从行为方式、交友选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并建议监护人加强引导,使其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由未检科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干警对黄某进行了心理学投射测验,分析其情绪、人格和性格特征,专门制定了符合其特点的矫正方案。一方面引导他从心理阴影中走出来,不要背负沉重的思想包袱,消除内心的压力和消极情绪,另一方面,发现其在心理层面缺乏家庭和社会支持,据此对黄某的家人给出针对性的建议。
“按照个性化矫正的要求,把工作方式由单纯的检察监督转变为检察监督与心理矫正相结合,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治活动,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务实之举”。顾文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该院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和身心发育特点,积极创新矫正工作。他们从矫正专业化和方案个性化角度,主动邀请心理工作者、社工担任专职心理辅导员,适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情绪疏导。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