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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腹中谁之过

2013-07-07叶青兰钰烨

检察风云 2013年7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柳州市胎心

文/叶青 兰钰烨

胎死腹中谁之过

文/叶青 兰钰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名孕妇在家里附近的一所医院待产。分娩前,经医师施行“颅骨穿刺术”产下一死婴!那么,死因是如何造成的?究竟是谁的过错?死者家属说,是医护人员出于医院经济利益的考虑,不顾孕妇及胎儿的安危,擅自拔掉氧气管,做重复检查,前后达一小时之久,才致使胎儿因缺氧而亡!医院为此应当承担责任!

而院方则说,胎儿的死亡据医院记录,是脐带隐性脱垂,脐带麻花样扭转、打结所致,并非“停止输氧做重复检查造成缺氧而胎死腹中的!”

究竟谁是谁非?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近期对这起医患纠纷作出判决。

孕妇临盆 就近生产

201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家住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的陈小花(23岁)感到下腹疼痛。由于她已怀孕10个月,知道可能是要生产了,于是便叫醒丈夫许文兵。在许文兵及其母亲的护送下,来到附近一家医院。

医师检查,胎儿正常,胎心监护提示:部分胎音变异略差,胎动时增速不明显。经吸氧、左侧卧位等一系列措施后,监护显示胎心变异已经恢复正常。

陈小花在静候自然分娩的过程中,医师要求她进行B超检查,尽管陈小花不太愿意,但医护人员还是用手推车将她推去了B超室。不久,B超结果显示未见陈小花的胎心搏动。医生告诉陈小花和许文兵:目前诊断腹中为死胎。

十月怀胎,新生命的降生,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莫大的喜事。可此时的许文兵夫妇及家人,一夜之间却经历了从大喜到大悲的场景!

医师告诉许文兵,为防止软分道损伤,需行胎儿颅骨穿刺术。但手术可能会发生损伤邻近组织器官、软分道的意外及危险。许文兵在病历上签了“同意行穿颅术”的字样。同日15时45分,经穿颅术后,陈小花分娩出一死男婴。

病历记载:胎儿娩出后未见明显外观畸形,脐带至脐轮部呈麻花样扭转,并距胎盘附着处12cm有一个假结。

与此同时,医护人员将胎儿、脐带、胎盘给许文兵及其家人过目。见状,全家人异常痛苦!尽管伤心不已,但许文兵还是流着泪在上述记载后签下“情况属实”的字样。

18时,医护人员告知陈小花夫妇及家人,有尸检的权利。但许文兵可能是担心陈小花再度受到刺激,故在医院出具的《尸检同意书》上签署了五个字:不同意尸解!

一周后,陈小花出院。

但陈小花认为,胎死腹中的原因是医师不顾她正在输氧待娩,拔掉氧气管才造成胎儿因缺氧而窒息死亡的!更令她感到气愤的是,医师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死婴当做医疗垃圾处理掉了!她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承担过错责任。

产下死婴 怒上法庭

陈小花在身体稍许恢复后,便找到医院。但院方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为了给自己和儿子讨个说法,陈小花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2011年5月19日,陈小花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住院费600元、误工费3120元、死亡赔偿金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合计73720元。

8月25日,法院尚未开庭,陈小花主动把诉讼请求变更为32935元。其中精神损害金3万元不变,误工费变更为2935元,其余两项免除。但医院方仍不同意,并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1月17日,柳州市医学会医鉴办作出鉴定结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同行给同行做鉴定?”尽管陈小花不悦,但她还是认可了这份鉴定。

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已尘埃落定,但陈小花认为被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因而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作出书面道歉。

无奈,医院又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依程序组织原被告双方选定广西公民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鉴定机构。可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由于缺乏尸检的病理材料,广西公民司法鉴定中心未能作出鉴定结论。于是,2012年4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终结鉴定决定书。

7月20日,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经历了一场心灵折磨的陈小花,看上去面容憔悴。她陈述:事发当天凌晨2时许,我出现了临产征兆,在家人陪同下,住进被告单位。经医师检查,胎儿正常,后经胎心监护提示:部分胎音变异略差,胎动时增速不明显。经吸氧、左侧卧位等一系列措施后,监护显示胎心变异已经恢复正常。在静候自然分娩的过程中,医师要求我进行B超检查。我告诉医师,前一天才在妇幼保健院做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并向医师出示了报告单及发票。但医护人员还是以“在本院分娩必须在本院进行B超检查”为由,不顾我正在输氧待娩,用手推车将我推去B超室,前后折腾了近一个小时。之后,B超报告注明未见胎心搏动。当时我就感到非常奇怪:前一天在妇幼保健院检查时,我的胎动蛮好,胎心音正常。即便是刚才在输氧时,胎儿都还是好好的。怎么拔了氧气管去做B超,就胎动消失,胎心变异,继而胎心消失了呢?我不敢再往下想。

下午,医师行穿颅助娩术,我产下一死婴!我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我认为,医护人员出于医院经济利益的考虑,不顾我和胎儿的安危,擅自拔掉氧气管,前后达一小时之久,才造成胎儿因缺氧而亡!医院为此应当承担责任!

医院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医院并非看重经济效益,而是从社会角度来考虑。产妇或婴儿无事还好,万一发生不测,谁来为此担责?这是医疗行规,不是本院独有。再说,胎儿的死亡据医院记录,是脐带隐性脱垂,脐带麻花样扭转、打结所致。医院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陈小花的代理人认为:从医学的专业角度来看,胎儿发生院方所述的症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通常需要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而陈小花在入院前一天以及入院初检查时,胎儿一切都还正常,为什么在短短一两个小时里,胎儿就会因脐带原因而窒息死亡?医院在胎心变异的情况下为何坚持要做B超检查?医院应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可推定医院负有责任。本代理人认为,医院在陈小花住院待娩期间,违反医疗常规,是造成胎死腹中的直接原因,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官不做庭内调解。双方可以庭外商议,法官给他们半个月时间,如果自愿私下达成协议的话,当即转告法院;倘若半个月内仍协商不成,法院就择日判决。

调解失败 一审下判

柳北法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认为陈小花在被告处生产的过程中,被告曾施行穿颅术助产,陈小花分娩一死婴,被告诊断胎儿死亡原因为脐带隐性脱垂、扭转,只是临床诊断,缺乏尸检病理材料印证,因此胎儿确切的死因尚未确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事先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的,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由于许文兵拒绝尸检,造成法院不能确定胎儿的死亡原因,从而无法判断医院的诊断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所以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至于陈小花主张医院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其死胎,侵犯了其知情权、胎儿合法处理权,法院认为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对此,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了陈小花的诉讼请求……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博士点评

陈小花之所以输掉官司,大概有下面两个原因: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陈小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比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将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遗憾的是,陈小花认可了柳州市医学会医鉴办作出的鉴定结论,从而失去了一次机会。

第二,陈小花向人民法院起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可其丈夫许文兵又在院方出具的《尸检同意书》上签了“不同意尸解”等字样。医院得到许文兵的签名后,便将死婴处理掉了,造成法院不能确定胎儿的死亡原因,从而无法判断医院的诊断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也使得陈小花的起诉落败。

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要想判断医院有责任的话,陈小花就必须拿出证据来。可她又缺乏有力的证据,所以……

上述案例再次提醒公民,想维权,一定要保护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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