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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民警身陷“信息门”

2013-07-07孔力

检察风云 2013年7期
关键词:内鬼出售个人信息

文/孔力

“内鬼”民警身陷“信息门”

文/孔力

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些犯罪分子纷纷落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

不务正业小民警

今年29岁的童杰,大学毕业后成为河南省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内勤的一位民警。童杰爱好写作,时常在媒体上发表一些新闻作品和工作论文,领导对他非常看重。和其他年轻人一样,童杰也喜欢上网聊天。

2010年11月份,童杰在QQ群里以“QQ2012”的网名和网友聊天,一些网友得知他在公安机关上班时,就问他能不能搞到一些人驾驶证、机动车辆、宾馆住宿等方面的信息。对方承诺,只要提供所需的信息,就给予一定的报酬。

童杰见有利可图,就用自己办公室的电脑登陆全国公安系统联网的公安信息网,帮他们查找所需的个人信息。为了让大家相信,童杰先从淘宝网上传了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一个页面截图,以证明自己有能力提供此类信息。看到页面截图后,对方深信不疑。童杰和他们做起了非法交易,他的人生轨迹也随之发生逆转。

童杰通过自己的手机或单位财务室的互联网电脑等,将查到的信息用图片或者压缩包格式发给他们。此前,童杰已经把自己办理的一张建行卡和工行卡账号发给对方,对方按照约定及时地往他的银行卡里汇款。

2011年12月份,网名为“小妍淡淡点”的周某开始和童杰进行交易,这是交易的“行情”:一般的户籍和车辆信息是每条30元,宾馆登记信息每条60元,人口信息是每条50元,犯罪记录信息是每条40元。为了购买他人的各种信息,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共向童杰支付了3万多元。出于个人目的,赵某也让童杰查过3个人的信息和照片。事成之后,按照约定,赵某向童杰提供的建行卡账户上汇了100元钱。

童杰除了通过单位财务室的电脑出售信息外,还通过家里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载体,以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QQ聊天、飞信聊天等为交易平台。为了便于统计,童杰将经常交易联系的网友的昵称用数字代替,网友“小妍淡淡点”他就用数字“214—3”进行备注。

在周某和赵某看来,童杰信誉较好,不食言。正因为如此,向童杰买个人信息的人越来越多。起初,他先是出售有关河南的个人信息,后来把“业务”范围扩大到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内鬼”被判拘役

近年来,出售、非法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迅速蔓延,大量个人信息被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黑恶犯罪合流,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对此,2012年4月20日,公安部首次部署指挥全国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4天内,全国20个省市区公安机关全线出击,摧毁一批犯罪网络,抓获1700余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河南省就抓获130人。

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童杰,已经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在这次统一行动中童杰落入法网。

信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经过搜查,从童杰使用的4台电脑中提取了4个QQ号及残留内容,4个飞信账号及其内容,11个淘宝网账号及其内容,以及大量的文本、图片和网页等。办案人员从童杰QQ邮箱中,提取已发出的涉案邮件中所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12441条,非法获利共计6万余元。其中,通过支付宝账户非法获利25329元;向周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1010元;向赵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00元;向QQ号为289***688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290元;向QQ号为106***468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700元。

2012年4月20日,涉嫌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童杰,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拘。2012年5月24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同年9月12日,童杰一案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童杰利用其在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之便,将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的公民个人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宾馆入住信息等,以开设淘宝网店、QQ聊天、飞信聊天等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6万余元,案发后,童杰退出赃款1.2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庭审中,童杰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请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10月15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童杰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已被扣押的作案使用的电脑及电子附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庞大的灰色产业链

童杰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办理此案的一位民警说,在买卖使用个人信息的整个产业链里,案发多在下游,源头最为难查。童杰出售个人信息,属于整个灰色产业链的上游。转手信息的中间商,购买信息的所谓调查公司、讨债公司、广告推销公司等,都是这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

个人信息经转手贩卖,可获几倍甚至几十倍以上的暴利。以一条信息为例,源头从几十元到上百元卖给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再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非法调查公司,而其中调查公司获利最高。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2009年2月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来说,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与此相关的案例不在少数。2007年6月,南京人张华在QQ上结识了在某通信公司工作的刘艳,在得知刘艳能提供用户手机话单和密码后,多次将一些信息咨询公司要求查询的手机号码交给刘艳,刘艳除积极参与外,还将其中的一些手机号码交给在某通信公司工作的男友王军,让其查询手机密码,并以此牟利。在某通信公司工作的胥洋也积极向张华等人提供客户信息。

从2007年6月至案发,刘艳、王军和胥洋三人,共向张华、郑强、鲍兵出卖了数量相当可观的手机用户信息,牟利30余万元。作为私人调查公司的老板,郑强、鲍兵在收买这些机主信息后,或交给委托方私人调查公司,或用于给自己的客户调查婚外情、追索债务等商业目的。

2012年3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判处高额罚金。此案被媒体称为是国内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案后思

2012年4月20日,公安部首次部署的开展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统一行动,社会反响强烈,但由于此类犯罪成本低、获利快,加之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知情,很少报警,致使此类犯罪很容易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

为此,2013年1月14日,公安部再次部署指挥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广东等21个省(市、区)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出售、非法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仅5天时间,就抓获犯罪嫌疑人1152名,其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8名,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218名,打掉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346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07起。

笔者发现,由于此类案件还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导致了各地在处理时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郑州律师王宏伟认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法律针对性不强,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什么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没有一个明确标准。这将导致泄露和买卖公民信息的违法成本过低。相关犯罪危害性大,获利丰厚,但最高判刑不过3年,缺乏震慑力。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且理论上对此缺乏相关的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炉,致使实践中难以界定本罪的“情节严重”。应该采取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解释模式,将本罪进行具体化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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