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皮瓣在断指再植中的应用探析
2013-07-02谷迎春赵丽丽
谷迎春 赵丽丽
(吉林省前郭县中医院,吉林 松原 138000)
小型皮瓣在断指再植中的应用探析
谷迎春 赵丽丽
(吉林省前郭县中医院,吉林 松原 138000)
目的 探析小型皮瓣应用于断指再植手术中的各种软组织缺损治疗的临床效果。方法 选取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来我院治疗断指的患者53例61指,以指动脉岛状的皮瓣、指背上静脉蒂岛状的皮瓣、废弃指的复合组织皮瓣、静脉皮瓣,对患者实施断指再植手术。结果 术后59指成活,2指失败,在术后对成功的患者实施为期3个月~2年的随访,以中野与玉井的断指再植的功能评价标准作为依据进行评价,优、良、可、差的指数分别为21、29、5、4。结论 采取小型皮瓣组织对断指再植术中的皮肤、血管与神经缺损等进行修复,可以使断指在术后最大限度的恢复原有的外形与功能。
断指再植;小型皮瓣;应用
断指再植手术治疗通常可以有效地修复指骨与肌腱,保证这些部位不存在明显的缺陷,但断指的合并皮肤、血管及神经却常出现缺损的问题,而小型皮瓣在修复工作中的应用却呈现出了良好的效果[1]。目前,可以用作断指缺损组织修复的小型皮瓣,包括带静脉蒂相邻指背的静脉皮瓣、游离静脉皮瓣、临指的指动脉岛状的皮瓣、废弃指的组织瓣等几种。我院以53例61指断指患者的再植治疗为临床分析对象,对其使用小型皮瓣修复缺损组织的疗效进行了回顾探析,其探析结果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患者53例61指,男女患者分别为40例45指、13例16指,患者年龄为15~46岁,平均年龄为23.8岁,挤压伤23例、电锯伤8例、绞伤4例、撕脱伤15例、爆炸伤3例。以指别、部位为依据划分,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的皮肤缺损,分别为17、21、16、6、1指,远侧的之间关节、中节、近侧的指间关节以及近节分别为6指、22指、25指、18指。选取的小型皮瓣有四:废弃指的组织皮瓣(14指)、带静脉蒂相邻指背的静脉皮瓣(8指)、游离静脉皮瓣(11指)、临指的指动脉岛状的皮瓣(28指)。
1.2 方法
以断指合并皮肤的组织缺损位置、范围以及受损程度为依据,分别进行一下的修复处理:①废弃指的组织皮瓣移植。多指断离患者某些断指中的骨架已经完全破坏无法实施再植手术救治,医疗人员将其制作成为剔骨的皮瓣,并以这些皮瓣嵌入到存在组织缺损可医治断指皮肤中,使皮瓣血管与断指血管的远近两端分别相对应吻合;②带静脉蒂相邻指背的静脉皮瓣的转移。医疗人员根据断指皮肤缺损的面积,在相邻的手指的指背部位设计出岛状的皮瓣,并采取锐性分离的解剖方法寻找该部位的静脉,将蒂部的静脉皮瓣经由皮下的隧道,转移到断指的皮肤缺损部位,并使皮瓣与断指的远端静脉相吻合;③前臂的游离静脉皮瓣的移植。在前臂的掌侧部位,按照断指的缺损面积,切取相近或大于该面积的皮瓣,将其移植到断指缺损出,使皮瓣与断指指背的静脉互相吻合;④临指的指动脉岛状的皮瓣的移位。以断指皮肤缺损的具体面积为依据,在相邻手指上设计出岛状的带指动脉蒂的皮瓣,选取略大于损伤面积的皮瓣,将其解剖完毕后,转移到缺损的部位,并使皮瓣和断指的动脉相吻合,以桥接缝和术衔接神经。
1.3 统计学方法
以SPSS13.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以中野和玉井主张的断指功能评价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价,术后59指成活的患者的再植修复效果,以优、良、可、差划分,分别为18指、27指、5指、4指,优良率高达84.74%,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表1 断指修复效果表
3 讨 论
目前,压伤、烧伤、轧伤等原因造成的手指断离以及皮肤缺损病症的发生率呈现出日渐上升的趋势,但由于临床断指再植技术具有一定的难度,且皮肤、血管等缺损组织尚未有疗效极其明确的修复手段,严重地降低了患者断指临床治疗的成功率[2]。Schenker等学者认为临床上修复断指的缺损皮肤、血管以及神经等组织,若采取小型皮瓣修复法,则必须在修复过程中,努力做好对于缺损组织状况的分析与记录,根据缺损位置、范围、功能、程度等,综合选用最优的皮瓣,才能够使此项修复工作顺利完成,并保证患者断指缺损部位在外形与功能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完美性[3]。我院采取小型皮瓣对53例61指的断指患者进行缺损组织修复,获得了较为显著的疗效,证明小型皮瓣治疗方法可以进行推广应用。
[1] 周健辉,王夫平,李世民.带桡动脉深支虎口背侧游离皮瓣在复合组织缺损断指再植中的应用[J].重庆医学,2011,40(29):2995-2996.
[2] 马廷帅.微型静脉皮瓣与指侧方岛状皮瓣在断指再植中的临床对比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2,10(18):188-189.
[3] 樊东升,温树正,王润生.指侧方皮瓣和静脉皮瓣在断指再植修复中的应用[J].海南医学,2012,23(7):30-32.
R658.1
B
1671-8194(2013)23-01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