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乳腺炎方治疗乳腺增生72例临床观察
2013-06-28杨俊娥
杨俊娥
(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00)
慢性乳腺炎方治疗乳腺增生72例临床观察
杨俊娥
(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00)
目的 观察慢性乳腺炎方治疗女性乳腺增生临床疗效。方法 将72例乳腺增生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38例,和对照组34例。对照组单纯应用WH-270型红外线乳腺治疗仪进行治疗。治疗组采用慢性乳腺炎方系统治疗。结果 经1~3个疗程(15d为一个疗程)的治疗。治疗组患者对治疗效果显著优于对照组。结论 慢性乳腺炎方治疗乳腺增生属肝气滞者疗效肯定。
慢性乳腺炎方;乳腺增生;治疗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72例乳腺增生患者均为门诊病历,其中年龄最大的42岁,最小的28岁,平均32.46岁。病程最短6个月,最长5年。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34例和治疗组38例,两组年龄、病程及病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具有可比性。
1.2 病例选择标准
1.2.1 诊断标准
参照《中国病症诊断疗效标准》[1]标准评定。
主症:①乳房触及大小不等的肿块,边界清楚;②乳房疼痛,与月经及情绪有关;③经乳腺钼靶X线检查和彩超检查确诊为乳腺增生,并排除了恶性肿瘤可能者。
次症:①胸胁胀痛;②烦躁易怒乳腺;③舌质红,苔薄黄,脉弦。
1.2.2 纳入标准
年龄在28~42岁,同时符合乳腺增生症及肝郁气滞证诊断标准者即可入选。
1.2.3 排除标准
①中医辨证不属于肝郁气滞证者。②妊娠或哺乳期妇女,自然或人工绝经妇女。③曾使用西药及其他中药治疗乳腺增生症,停药未够3个月者。④同时接受其他治疗者。⑤合并有乳腺肿瘤者。⑥合并有心脑血管、肝、肾及造血系统等严重疾病者。⑦精神病患者。⑧对该药过敏者。⑨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用药,无法判定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疗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1.3 研究方法
1.3.1 治疗方案
治疗组:予慢性乳腺炎方,连续口服1~3个月,疗程最长口服6个疗程,每月复查1次,停药后随访3个月。
基本方:柴胡9g,当归9g,青皮9g,陈皮15g,制香附12g,郁金9g,瓜蒌15g,甘草6g,炮山甲9g,银花15g,连翘15g,白芍15g。
加减:痰热内结者,加生牡蛎30g,玄参15g,大贝母12g以软坚散结。肝郁化热者,加栀子9g,丹皮9g,夏枯草15g以清热凉血散结。瘀血刺痛者,可加五灵脂9g,制乳没各12g以活血止痛。
对照组:使用WH-270型红外线乳腺治疗仪进行乳腺局部照射,1次/d,30min/次,15d为1个疗程,经期停用,连续治疗1~3个疗程。
1.3.2 疗效标准
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2]以及《乳腺增生病诊断及疗效标准》[3]的相关内容制定。痊愈:乳房肿块及疼痛消失;好转:乳房肿块缩小,疼痛消失或减轻;无效:乳房肿块及疼痛无变化为。
1.4 统计学处理
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比较用χ2检验。以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从表1可见,治疗组有效率92.1%,对照组76.5%,治疗组相比对照组临床疗效有显著性差异(P<0.05)。表2治疗组与对照组从肿块的变化、乳房疼痛的改善以及胸胁胀痛、烦躁易怒症状改善方面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治疗组有效率较高,且P值均<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表1 两组患者整体疗效比较(n,%)
表2 两组患者分别在主兼证临床疗效情况对比(n,%)
3 讨 论
乳腺增生病是乳房的一种慢性非炎症性疾病,好发于20~45岁妇女,属中医“乳癖”范围。《外科正宗》有“乳癖乃乳中结核,形如丸卵,或坠重作痛,或不痛,皮色不变,其核随喜怒而消长……”的描述,多因情志不畅,肝气郁结,气滞不行而成本病。清余听鸿《外证医案汇编》有言“治乳证,不出一气字,定之矣。”强调疏泄气机在治乳证,尤其是乳癖治疗中的重要意义,肝主疏泄,治肝必须疏肝,从而使郁者伸,结者开,气者行,痰者消,癖者化。在临床上肝郁气滞证是乳腺增生病最常见的中医证型[4],故用本方解郁散结,清热通络,其中柴胡、当归、白芍疏肝柔肝,香附、郁金调肝气以散结,炮山甲、当归活血以通络,全瓜蒌开胸以散结,青皮、陈皮理气导滞,银花、连翘清热解毒,甘草调气和中。本次临床研究表明慢性乳腺炎方治疗肝郁气滞型乳腺增生不仅能够改善乳房疼痛,而且更有效的缓解和根治烦躁易怒、胸胁胀痛等伴随症状,是治疗乳腺增生的有效方剂,值得推广。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S].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44-45.
[2] 郑筱萸.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S].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163-168
[3] 中华全国中医学会外科学会.乳腺增生病诊断及疗效标准[J].中国医药报,1988,3(3):66.
[4] 胡升芳,陈红风.乳腺增生病中医辨证客观化指标[J].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2004,48(4):14-17.
R271.44
B
1671-8194(2013)20-027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