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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犇代言邦轻松腰椎专用治疗仪:天价手术治腰突,不如一个好腰枕?

2013-06-10

中国商人 2013年12期
关键词:发布者广告法治疗仪

在陕西卫视频道,观众会看到这样一条广告:一位男声旁白说:“你亲眼目睹过血淋淋的腰突手术吗?你知道腰间盘突出严重时,会最终瘫痪吗?你想不想找到一个治疗腰突永久不痛而又不复发的办法呢?敬请收看,永久治痛,告别腰突。”

男性声音之后,一位身穿杏黄色上装的女性出现在荧屏上,她身后的大屏幕上同时播放着各种画面。她说道:“大家都知道,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一种非常难缠的疾病。疼痛难忍,反复发作,著名表演艺术家牛犇就曾经有过这样的苦恼。”随后,男性旁白声音再次出现:“他是电影《牧马人》中的郭扁子,《铜雀台》中的老宦官,《活着》中的镇长,他就是著名表演艺术家牛犇。如今的他,为腰突病操碎了心。”之后,牛犇出现在画面中说道:“这十几年的老毛病啊,从腰到屁股到腿,这条线全疼,有的时候疼的我背都直不起来,行动受限,上厕所都得要让人扶啊。”接着男性旁白的声音出现:“CT诊断为椎管狭窄,3—4之间,4—5之间,5到尾椎骨之间,3处突出,唯一的办法就是手术。”随后牛犇再次说道:“我都这么大岁数了,挨一刀犯不着。后来我还听说,有一个病人他情况和我的差不多,前后花了十来万,光手术他都做了三次,效果也不好。不但没有治好,最后还瘫痪了。”男性旁白的声音出现:“不做手术吧,又痛的厉害,吃药、贴膏药、按摩、牵引都试了,效果都不好。可居委会有同样问题的王主任,使用邦轻松腰椎专用治疗仪的效果,让牛老师震惊。才三天,疼痛就减轻了,一周左右腿就不麻了,现在一年多了,腰再也没疼过,腿再也没麻过。”接着,一个穿着白大褂的男性指着片子对着坐在旁边的牛犇和牛犇身后站着的一位男性说道:“根据王主任这个片子的阴影来看,他以前腰椎突出,而且变形的很厉害,纤维环的破损也很厉害。而现在看,这个突出物已经回缩了,纤维环的破损也得到了很好的恢复。”男性旁白出现说:“实实在在的效果,让牛老师也赶紧拿起电话订了一套。”接着牛犇说道:“感觉一股热气直往腰里钻,很快的疼痛就减轻了,就能小步的一点一点往前倒腾,弯腰。七八天我在家里头洗洗涮涮,上厕所什么的都没问题了。你看,我现在下蹲扭腰都没事,特别的轻松。”之后是男性旁白的声音:“实实在在的效果,让牛老师成了邦轻松腰椎专用治疗仪的义务宣传员,他逢人就讲‘天价手术治腰突,不如一个好腰枕。’很快,圈里的朋友亲戚都成了邦轻松腰椎专用治疗仪的受益者。”这时,之前出现过的身穿杏黄色上装女性出现,她的身旁坐着一位身穿西服、头发花白的男性。在这之后是长达6分钟左右的讲述。

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昆志: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以下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201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中,曾指出要求加强广告内容监管,杜绝有偿新闻和以新闻报道形式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依据上述部门规章及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果该条广告仍在播出机构播出,则其行为将涉嫌违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有权行政机关,可对其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若行为情节严重,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我们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应当加强事前监督及审核;工商行政部门就加强日常的广告监测及网上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广告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整治工作。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毕宝胜:

医疗机构与药品广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机构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该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而广告用语出自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者广告经营者(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适用《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该广告词中“永久”和“告别”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永久”与“告别”向患者及患者家属传达了一种使用他们的产品即可彻底根治永不复发的暗示甚至是断言,该广告词用词夸张,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故该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十分明确,不同情形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明星如果明知或者应知虚假情况而仍然进行广告活动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特定情形下甚至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春荣

广告中使用了保证性的断语,违反《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可以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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