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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改革的理性思考

2013-06-08胡龙华彭小孟

学理论·中 2013年4期
关键词:扁平化

胡龙华 彭小孟

摘 要: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模式是“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模式,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培养了大量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但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程序化问题,遮蔽了其本体功能的实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改革应是下放权力,依托学院制完善学院一级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根据管理职能重新整合设置院校两级学生管理组织结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扁平化;放权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321-02

促进学生全面和自由发展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本体功能。组织结构是为了实现组织功能的一种既定设计,诸多的组织功能有机而有效地集成于组织的机构中,为实现组织目标而服务。所以说,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的改革和发展,直接关系到高校学生管理功能的实现。“扁平化”抑或“放权”?这需要我们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还改革作出理性的选择。

一、忧思: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高校学校管理改革不断推进,职能不断扩展,组织结构不断完善,现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模式是“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模式,在学校层面学生工作由党委领导,具体由一位副书记总体负责,在院系层面由党总副书记负责,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工作,各班有班主任具体管理。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培养了大量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这些人才承担着改造和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使命,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国家的整体竞争力。但是,基于高校学生管理处于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进行分析,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程系化问题,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组织结构呈现科层制特点。科层组织是近代西方社会“工具理性”在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方面的一种反映。我国高校在学校、学院、系和班级都设有学生管理组织结构,在纵向方面对权力和支配和从属关系作了明确的划分,高校学生管理的理想境界就是各项工作井然有序,高校学生管理的预设目标得以实现。

从微观层面来看,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最为基本的组织单元是班级,相同专业的学生被编入同一个物理空间“班级”,同一班级的学生按照性别被编入不同的宿舍。过分关注班级整体的目标和利益,实行过度的规范化管理,强调班级中的纪律和操行等学生的外在表现,同时,封闭的物理空间也限制了班级与班级之间的活动范围与方式,班级与班级之间的学生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沟通与交流。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的状态遮蔽了其本体功能的实现,学生不仅生存于科层制的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中,这些都是学生的个性选择自由受到限制。《学会生存》指出传统教育的两个根本弱点,“第一是它忽视了(不是简单的否认)个人所具有的微妙而复杂的作用,忽视了个人所具有的各式各样的表达方式和手段。第二个弱点是它不考虑各种不同的个性、气质、期望和才能。”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存在这些弱点,这有悖于对现代学生个性的弘扬。

二、质疑:“建立以职能部门为主的以及管理机制”的“扁平化”观点

针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为了促进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的改革和发展,一些学者提出将学生工作从院系剥离,院系不设学生事务组织机构,建立以职能部门为主的一级管理机制,根据不同职能成立学校一级的办公室或中心直接面对学生开展工作,也就是将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机构“扁平化”。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不论是对组织管理理论的理解,还是对我国和欧美国家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的理解,上述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偏差:“管理层次越多,组织的灵活性越差”是一种组织管理理论上的误解,组织灵活性与管理层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与组织灵活性有必然联系的是组织结构的“权力点”,也就是说,组织灵活性的高低,不再于组织有多少管理层次,而在于信息需要传递至哪一个管理层次才能做出决定。所以,改善组织灵活性的有效手段并不是组织结构的扁平化,而是充分的授权,尽量缩短信息源与“权力点”之间的距离。在信息源与“权力点”之间距离相同和组织管理人员素质相同的情况下,传统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会比扁平式的组织结构更有效率,理由是传统金字塔的组织结构在管理幅度上比较狭窄,管理者所管理的事情并不很多的情况下,对信息的反应速度就会比较高,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在管理幅度上比较宽广,管理者所管理的事情相对更多,对信息的反应速率就会降低。所以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的改革并不一定要将其扁平化,也可以将改革权限下放至院系一级,这样学校一级的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就可以从事务性的工作中摆脱出来,研究和制定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具有宏观性的和长远性的政策和制度。各个学院都建构相对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具体负责为学生之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规范、咨询、指导和服务。各个学院都建构相对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这样还可以加强院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共同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改革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更有利于学生之发展,更有利于提高服务于学生之发展的质量,信息的反应速度只是影响组织结构服务于学生之发展质量的其中一个方面。对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高校学生事务组织结构模式的研究也值得商榷,在英国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先有学院,后有大学,各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学院负责学生个别辅导和课外活动。这说明在英国高校的院系一级中存在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对于美国大学生本科生教育,一些学者也进行了反思,比如哈瑞刘易斯在《失去灵魂的卓越—哈佛是如何忘记教育宗旨的》一书对大学的现状表示了忧虑,“大学没有指望接受来帮助学生,却聘请咨询师和辅导员来完成教育任务。学校甚至以学生互助的方式,让学生来完成原本属于教授的教育工作,学校居然以这种释放教授责任的做法而自豪。”“选拔教授的制度必然导致教师视野狭窄,他们只能成为专家而不是博学之士,他们只能心无旁骛地专注于本专业,却无暇关心学生的身心发展。”这些反思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组织结构模式在学生之发展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三、理性选择:重建建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院校两级组织结构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改革应是下放权力,依托学院制完善学院一级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根据管理职能重新整合设置院校两级学生管理组织结构。这既是基于我国高校管理的现实基础,又是着眼于在新的发展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功能的实现,作出的理性选择。

1.依托学院完善学院一级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的缘由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大学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相继实行了学院制。凸显培养人才和发展学科等职能目标的内部组织结构形式和管理模式。所谓实体性学院,学院应该是管理中心,相对于学校是决策中心、学系是学术中心而言,实体性学院在人、物、财、事上均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任何大学的发展都应该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科为基础构建大学的组织机制,学院作为以学科为载体进行科学研究,大学是以前学科为基础进行专业的设置,按照专业招收学生,进行人才培养。学院制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实体性学院对于在学院一级建构高校管理组织结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体制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拥有制定与修订专业培养目标、设置专业与调整专业、选择与修订院系课程、组织课程等权力。在学院一级建构相对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这样在人才培养方面,学院就可以不仅仅局限于在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和修改还可以从学生的全面和自由发展的层面来规划学生的整体培养目标。同时,在学院以及建构相对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教师不仅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可以充分地了解和掌握,而且对学生的生活和思想等其他方面也可以充分地了解和掌握,这样也更有利于发挥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制定更为合理的学生培养目标,设置更为合理的课程,根据学生的情况更好地组织课程。二是实体性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拥有对教师的计划、任用、调控、评价和培养等权力。在实体性学院不乏本学科的学者、专家,他们对本门学科的专门化知识有很深的造诣,比外人更熟知本门学科知识的发展顺序和内在逻辑,也最知道本专业学生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智能素质,在学院一级建构了相对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这样更有利于学术人员与学生事务管理人员的融合,更有学术人员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专业化的学业咨询和指导等。同时,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获得相当多的与学生直接交流和对话的机会,他们对学生身心方面需要是非常了解的。他们能够为更为合理的学生整体培养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2.重新整合设置院校两级学生管理组织机构

一是基于高校学生管理的职能重新设置高校学生管理的组织结构。在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中学生与教师都是平等的主体,都是在实践活动中自我生存和发展,所以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的职能要建立在对学生主体的自我建构基础,对学生进行知识和价值的引导,而不是对象性实践活动的“灌输”和“改造”,更多的体现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职能,而不是管制的职能。这样,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由对象性关系转变为主体间性关系。在高校学生管理的主体间性师生关系中,学生作为发展的主体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与管理中介客体构成“主-客”关系,作为“主-客”关系中的主体,学生表现出个人主体性:与教师构成“主-主”关系,作为师生关系的主体,学生主体得以生成,个性得以发展。为此,要基于高校学生管理组织结构的职能重新设置组织结构,根据高校学生管理的管理、咨询、指导和服务等职能,可以在学校和学院两级分别设置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等组织结构,在学校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之上设置学校学生事务指导委员会,负责整个学校学生事务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整个学校学生事务的宏观协调与管理,由分管学生事务工作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各中心负责人、学生事务管理人员代表、学术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在学院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管理中心之上设置学院学生事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院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的协调和管理。

二是基于高校学生管理下放权力重新设置高校学生管理的组织结构。前面已经论述了高校学生管理下放权力的缘由,更有利于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学校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要将学生发展的咨询、指导、服务和管理的具体权限下放给学员一级设置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学校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各学院对应职能部门的协调,学院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学院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分别接受学校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分别参与学校一级的咨询指导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以及发展规划的制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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