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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当代中国走向理性政治的基本路径

2013-06-08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理性公民权利

王 芳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合肥 230036)

WANG F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of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efei Anhui230036)

一、理性与理性政治的解读

对开展认真严谨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说,明确无误地阐述相关范畴概念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概念不清晰,就容易出现研究对象内涵混乱、外延模糊等情况。就本文来说,明晰理性和理性政治的概念是展开更深层次讨论的基础性工作。

1.关于理性。

理性是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但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越是熟悉的便越是陌生的。”一方面,理性范畴被用得很广泛,这个词在现代社会已是日常生活中的通俗用语。另一方面,关于理性含义的界定,不仅一般人难以回答,就是专家学者也是众说纷纭。经过审慎分析,本文同意对理性内涵作下述界定:理性作为人类超越动物界的非凡品质和能力,其内在本质在于寻求并坚持思维自身及思维对象的普遍性、明晰性和确定性,也就是说,在于发现并尊重思维和外在世界的客观规律。[1]37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

第一,理性作为有别于非理性的人类认识能力,它既是人类所独有的,又是人类所共有的。前者表明动物不具备理性能力,也就是说,动物不具备自我意识和超越自我意识的理性反思能力,只有本能;后者表明凡是人类,都能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获得理性能力。苏格拉底感叹的“人是一种理性动物”,以及中国人常常挂在嘴上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表达了人类具有普遍的理性能力。

第二,人类社会的进步正是源于人类运用科学、规律与理性制约任性、肆意、非理性的过程。哲学家黑格尔以他一贯的历史哲学视野阐述了这个问题:“世界历史就是对无约束的天然意志的训练,使它‘服从于普遍的原则’,并且赋予它主观自由。”[2]另一位哲学家弗洛姆也指出理性对于人类的意义:“人类历史的推动力内在于理性的存在,通过理性,人创造了人自己的世界。”[3]

2.关于理性政治。

所谓理性政治是指把理性引入政治生活,使得政治统治者和政治参与者都能够按照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推进政治发展。

以理性视为政治正当性之根据发端于西方,有着漫长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法典中,法律已被看作是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性”。[4]同时期的西塞罗对“理性政治”作了富有激情的陈述:“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另立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这个规则,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5]不难看出,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对理性政治的理解还离不开神学和自然法学的窠臼。至于什么样的统治形式和政治参与才真正符合理性要求,符合政治发展规律这个问题,则是由马克斯·韦伯予以以系统回答的。

韦伯分析了政治统治的三种理想类型,即:(1)传统型统治模式,这种模式相信传统与习惯的力量是最强大的力量,人们对一个统治状态“习以为常”便能够形成无与伦比的忠诚和服从;(2)卡里斯马型统治模式,也叫魅力型统治模式,这种模式相信人们之所以服从某个统治者,在于这个统治者具有某种超凡脱俗的品格以及令人炫目的个人魅力,犹如歌曲《Super Star》中唱得那样:统治者“是电,是光,是唯一的神话;是意义;是天是地;是神的旨意”;(3)法理型统治模式,这种统治类型以全体社会成员的理性为基础,并且依据理性化的法律规则来管理社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服从统治,在于服从法律,服从法律在于服从自己的理性。[1]238

不难看出,第一种与第二种统治类型建立在奴役和非理性的基础上,与理性政治背道而驰。第三种类型是契合理性政治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法理主义蕴含的法律至上与普遍守法制约了热情和人治的冲动,从形式上符合理性政治的要求;另一方面,法理主义蕴含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反对少数人暴政,也反对多数人暴政”的良法思想规制了专制主义的肆意,从内容上符合理性政治的要求。

需指出的是,上述理性政治虽然围绕政治统治而展开,但是,政治参与和政治统治是紧密相连的,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事实上,特定的政治参与类型决定了相应的政治统治模式,诚如胡适先生所言“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因此,设想构建理性政治,与其关注政治统治类型,不如更关注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构建。下文将从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角度分析我国理性政治的发展路径。

二、公民教育不足与理性政治建设命运多舛

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整体推进正逐渐进入科学化、法治化和理性化轨道,但从理性政治的视野观之,仍存在诸多值得反思之处。从政治参与来看,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水平和程度不高,严重梗阻了当前我国理性政治的发展。

一方面,由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水平不高,造成了当代中国权力制约程度有待提升,法理型治理模式也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发展。

当下中国理想模式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如图1所示。在这个理想模式中,政治统治权与公民参政权相互制约,构成一个生生不息的良性循环模式[6]102。这个模式所揭示的政治模式正是一种理性政治。

图1 理想模式下的当代中国公共权力制约机制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理论要回到实践中获得检验,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因此,不是活生生的政治实践服从抽象的政治逻辑,而是理论化的政治逻辑要服从不断发展变化的政治实践。由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足,上述理想的政治逻辑容易折射成变异的政治实践。

首先,由于公民政治参与匮乏,我国公民缺乏制约各级代议机关的职权,而各级代议机关又缺乏制约党政机关的职权,使得各级行政机关向各级代议机关和人民承担责任的动力机制不足。其次,由于一些公民选择无序政治参与,公共权力只能进一步强化管理民众的管制权,于是,公共权力日益强大。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理想的权力制约模式就在实践中经常遭遇断裂。如是背景下,法理型政治参与模式和理性政治会因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缺失而渐行渐远,实践状态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实践状态中的当代中国公共权力制约机制

另一方面,我们要追问是哪些因素使得我国当下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不高,并进一步追问如何才能克服这些因素?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第一,由于受盛行几千年自然经济传统的影响,同时受建国后长时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代中国社会公民主体意识匮乏。它的集中表现是公民主体意识不足,政治参与动机不强。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众多传统文化中基本上都是倡导臣民对君主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本位文化。这种义务本位文化在实践中表现为奴性文化,它对现代公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具有十分严重的梗阻作用。在上述文化的驱使下,许多公民在“族权、神权、政权和夫权”四根绳索的压迫下,主动且非常顽固地以臣民精神为心灵皈依。面对这种情形,从西方法治国家传过来的公民主体意识就很难在中国社会开花结果。

其次,建国后中国社会长期施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也阻碍了公民主体意识的发展。这种长时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形成了一种“政府主导下的‘计划性民主’,是政府赐予性的民主,而不是基于经济发展和公民社会要求生长出来的民主”。“计划性民主”的特征是:“国家掌握了全部社会资源,与此相适应的是把全体公民都组织在某一国家或集体的单位之中,公民成为有组织的集体这一机器上的螺丝钉。”[7]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和“计划性民主”从根本上遏制了中国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生长。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几乎完全被政治国家所吞没,公民只能依附政治国家的身份治理才能生存,不能脱离政治国家“遗世而独立”。

上述两种因素恶性循环,现代公民的平等主张、自由意识主张、权利主张以及有序政治参与主张最终在“人的依赖社会”中消失。结果就成了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臣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8]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直接使得大量的社会成员不适应行使自己的社会权利,在突如其来的民主体制面前无所适从,结果导致普遍的政治不参与。诚如有国外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许多人不参与政治只是因为他们满足于把政治留给其他人去做,而且满足于自己的命运。”[6]21

第二,由于缺乏公民责任意识,当前我国部分公民在政治参与中存在参与动机不强和无序参与等不良倾向,为理性政治的发展设置了严重障碍。

首先,参与动机不强体现为公民在政治参与等具体政治行为中存在着被动服从心理,不愿担负起公民责任。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除了上述臣民意识遏制了公民主动参与的责任外,集体行动的逻辑也消解了公民积极参与的热情。也就是说,一些公民有可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从而不愿意花费精力参与公民权的行使。美国学者奥尔森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9]问题在于,这种“集体行动的逻辑”有可能造成大多数公民“各人只扫门前雪,不管大雪天上飞”,结果在强大的公共权力面前集体失语。历史无数次证明,正是这种汲汲于私域权利的公民太多,公民权才成为橡皮图章,公共权力也才逐渐演变为面目可憎的利维坦。

其次,无序参与体现为一些公民在政治参与时不是根据理性思维做决定,而是受制于以人情、亲情、功利等为主要内容的非理性思维。其一,中国传统文化盛行费孝通先生强调的“差序伦理格局”,这致使一些社会成员在政治参与中表现出重视“惟亲”、“惟友”的小圈子文化和忽略普遍理性主义的不良倾向。其二,市场经济强调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选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效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些社会成员过分“为我”的观念,他们在具体的政治参与和其他社会参与活动中,往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相信“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很难用妥协和协商的方法理性解决冲突。

总之,正是缺乏公民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公民的政治参与背离了理性政治的轨道,而理性的政治统治模式又不能建立在无序政治参与和公民政治不参与的基础上。可见,加强公民教育,塑造一代既具有主体意识又具有责任意识的公民,对构建理性政治具有关键意义。

三、公民主体意识教育与公民责任意识教育:现代公民教育的两维路径

公民教育作为一种公民文化生成机制,它对理性政治的培育、发展和维护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一言以蔽之:有效的公民教育可以催生现代公民从事积极而理性的政治参与,抵制公民无序政治参与和政治不参与,进而维护现代法理型统治类型的良性、健康和持续发展。从公民教育的结构来说,现代公民教育必须是公民主体意识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的统一。[1]112-115

1.公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和养成。

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现代公民意识,首先要看他有没有从依附性的臣民角色中解脱出来,自觉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能动主体。具体来讲,宪政民主政治的良性运作,需要每个社会成员清晰无误地了解自己的社会权利,进而在摆脱种种外在控制的情形下,自由地选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因此,公民的主体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培育:

首先,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在理性政治下,权利是一种经由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正当资格。从法理上说,这种资格普适于特定国家的所有公民,但每一个公民究竟是否了解以及怎样认识和运用自己的法定权利,却是大相径庭的。一个对权利缺乏自觉意识的人,只能被动地充当受保护者的角色,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也会无意识地做出一些误用和滥用权利的不当行为。与此相反,一个合格的公民应对自己的权利有全面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并善于运用权利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应对一切正当运用权利的言行给予尊重;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上,应明白政府权力来自公民的授予,继而自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可以说,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也是理性政治的支柱。

其次,培育公民的平等意识。现代公民既推崇个人自由,也强调相互平等。这种平等意味着,社会成员具有不分贵贱的平等人格,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利扩展到所有公民身上。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无歧视的平等对待。如果说,权利优先是理性政治的本质诉求,那么,对这个诉求更全面的把握就是权利要由权利来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明确的“群己权界”,并能够“定纷止争”。

再次,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公民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而不再是“法者,著之于官府,施之于百姓”的被动服从者。其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宪法赋予他们以参政权利;二是因为对个人或所属群体的利益关切或者说权利主张激发了他们的政治参与动机;三是因为民主政治不但给他们多样化和经常性的参政机会,也使得他们在他人成功参政经验下增强自己参政的信心和效能感。诚如阿尔蒙德指出的那样:民主政治里的公民是用“要求”的口吻来说话的,而政府官员则必须回应公民的要求。[10]

2.公民责任意识的催生和发展。

公民诚然是享有权利的独立个体,但是,任何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联系着相关的义务。因此,公民之公,表明它不是一个纯粹的私人性概念和权利概念,它还意味着一系列责任和义务的担当。打开我国现行宪法,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不仅是我国公民的八大权利,还有五大义务。孟子曾说: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威武不屈”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的私权利得到法律有效保护,尽管面对种种压力,我们完全可以凭借法律的力量不屈服,维护我们权利的完整;“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则可以理解为,我们不仅应该保护自己的私权利,也应该尊重别人的权利,不能因为富贵就肆意侵犯弱者,也不能因为贫穷就去仇富甚至希望去用暴力手段“劫富济贫”。前者可谓公民权利意识,后者则是公民责任意识。在构建公民理性社会的过程中,后者则更为重要和关键。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不但可以合法谋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还必须对他人尽责,对社会尽责,对国家尽责。正所谓,不论自由的价值被抬举得何等重要,都不能将其理解为不加任何收敛的我行我素。

孟德斯鸠指出:“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11]因此,要把权利和自由纳入健康的有序轨道,必须确立一套正当的限制性规则。这套规则就是体现公民责任意识的法律体系,它表现为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我们催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同时,千万不能忽略公民责任意识的养成,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需要的理性公民,不仅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懂得用法律限制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和社会的权利。

总体来说,现代公民精神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概念。它包括社会成员强劲的主体意识和严谨的责任意识,是二者的有机统一。缺乏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传统社会的奴性思想就有可能复活并再次为祸;缺乏责任意识和尊重他人的“群己权界”意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会夸大为极端的个人自利主义,从而破坏现代理性政治的秩序基础。因此,要为建设理性政治和发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夯实基础,只能加强公民教育,塑造一代既具有主体意识又具有公共意识的现代公民。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1]陶富源,王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论[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罗素.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245.

[3]弗洛姆.为自己的人[M].北京:三联书店,1988:56.

[4]赛班.西方政治思想史[M].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2:189.

[5]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04-205.

[6]王平.问责权法治化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

[7]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与宪政发展[EB/OL].[2008-2-28]http://china.findlaw.cn/info/lunwen/faxuelw/263926.html.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3.

[9]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2.

[10]阿尔蒙德.公民文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223.

[1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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