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巴县孀妇的再嫁问题探讨
2013-06-06张晓霞
张晓霞
(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四川成都610106)
一 巴县对守节妇女的旌表
北宋程颐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主张对妇女改嫁持严格的态度,南宋朱熹继承了程颐的观点,宣扬妇女守节。自宋以来,要求妇女“从一而终”、对守节妇女进行旌表成为官方所提倡并大力宣扬的政策。到清代以后,对节妇的旌表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根据郭松义老师的研究,从顺治到同治年间,年平均旌表节妇的人数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表1 从顺治到同治年均旌表节妇人数①
由上表可以看出,顺治年间年均旌表节妇人数只有40.3人,康熙年间也只有79人,雍正年间就达到769人,相当于康熙的间的9倍多,以后的各朝更是直线上升,到同治年间已经达到年均15837人,相当于顺治年间的393倍,康熙年间的200倍。郭松义老师的研究是从全国范围来统计的,主要数据来源于《清实录》的记载。那么档案文献中又是如何来反映清代妇女的旌表问题的?这些被旌表的妇女的具体情况又是怎样的?相对于《清实录》,地方档案的记载应该更为详细、更为鲜活。尤其是巴县档案(巴县即重庆主城区的古称)这种地方县衙档案,其所记录的内容应该更能反映基层百姓的生活,更能贴近实际。笔者从巴县档案中收集了一些旌表节妇的材料,根据其所提供的节妇的相关信息,整理成下面的“巴县旌表节妇信息表”,以期对巴县节妇旌表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表2 巴县旌表节妇信息表②
份 初婚年龄守孀年龄守孀年限裴李氏 18岁 24岁 39年姓氏 身周李氏 18岁 26岁 37年陈周氏 17岁 23岁 59年黄王氏 16岁 25岁 33年顾徐氏 17岁 26岁 36年杨张氏 处士之继妻邓李氏 儒童之妻萧谢氏 儒童之妻江童氏 儒童之妻
从此表可以看出,清代巴县旌表的节妇从身份上来看,多为处士、监生、儒童之妻女,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没有一般家庭节妇受到旌表的信息。虽然从巴县档案中收集到的案例有限,但也基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下层百姓中孀妇守节的情况较少;第二,即使下层百姓中有孀妇守节年限符合旌表条件的,也很少受到旌表。而巴县档案中的这些信息也印证了郭松义的观点:被旌表的多为有钱有势者,家徒四壁、清贫自守能受到表彰的,仅占10~20%左右。④
从这些节妇的初婚年龄来看,13岁的1人,16岁的5人,17岁的3人,18岁的4人,19岁的1人,20岁的2人,21岁的2人,主要集中在16~21岁,平均初婚年龄为16.68岁。这与郭松义研究得出的清代四川女子平均初婚为16.87岁是相当吻合的。⑤从《巴县志》⑥的记载来看,关于清代节妇初婚年龄的记录主要有如下几条:刘节妇孙氏16岁,龚节妇高氏17岁,王节妇田氏18岁,秦节妇徐氏18岁,颜节妇杨氏18岁,孙节妇熊氏19岁,刘节妇陈氏19岁,齐节妇陈氏20岁,集中在16~20岁,与巴县档案的记载也是吻合的。
从守孀年龄来看,20岁以下(包括20岁)的1人,占5.6%;21~25岁的10人,占55.5%;26-30岁(包括30岁)的7人,占38.9%,31岁以上的没有。这是因为,清政府的旌表规定:虚岁30岁之后居孀者,不在旌表之列。
从守节年限来看,最短的守节年限为23年,最长的则达59年。可以想象这些妇女的生活是何等艰苦。她们都在青春年华之时成为寡妇,独自承担奉养舅姑、抚育子女的重任,失去了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从旌表内容来看,主要有节妇如何孝顺父母、如何对生病的丈夫关怀备至、如何含辛茹苦抚养孩子成人以及一些节妇本人的基本信息。下面以陈曾氏和罗许氏的旌表内容为例。
对陈曾氏的旌表内容主要有⑦:
——曾氏虽未及事翁姑,每春露秋霜赞勷正室吴氏祀先祭夫,克诚克敬,理合呈明。
——曾氏於夫病蔫时,侍奉汤药,昼夜不遑焚香祷祝,愿以身代。夫殁时哀毁几绝,痛不欲生,理合呈明。
——曾氏於夫殁后仅遗一子,年甫肆龄,矢志抚孤,教育成立,婚娶遵礼,家道以成,理合呈明。
——曾氏抚孤子道生成立婚配后,道生旋亡,媳遗腹生孙良元,氏率孀媳曾氏抚孤成立,家庭雍穆,亲见肆代,理合呈明。
——曾氏生於乾隆十五年庚午,乾隆三十一年丙戌归处士陈以侨,乾隆三十六年辛卯以侨物故,氏时年二十二岁,抚孤至道光辛巳病故,计年七十二岁,守节五十年,皓首完贞,实与旌例相符,理合呈明。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陈曾氏并不是正室,而是处士陈以侨之妾。因为她贤德良淑,辅佐正室吴氏处理家务,在丈夫病重时对丈夫照顾有加,夫故后又将年仅四岁的儿子抚养长大并成家立业。可惜儿子陈道生刚刚婚配不久,就因病亡故了,儿媳曾氏当时已经怀孕。儿子去世以后,陈曾氏带领孀媳曾氏将遗腹生孙陈良元抚养成人,于72岁病故,共守节50年,因此旌表,领得建坊银一百二十两。
对罗许氏的旌表内容主要有⑧:
——节妇罗许氏系已故民许开溥之女,生於道光九年已丑二月初三日吉时,二十九年己酉于归邑民罗忠元为妻,时氏年二十一岁。咸丰五年乙卯,氏夫物故,时氏年二十七岁,现年五十五岁,守节二十八年,与例相符,理合登明。
——节妇罗许氏未于妇时,父许开溥病危,焚香祷祝,愿以身代割股合药奉养,维勤其孺慕□□□□□乡里早传播之,理合登明。
——节妇罗许氏□翁殁后奉姑许氏行年八十二岁,氏晨昏定省,毫无倦容,虽一端小事,□不顺从其□□一切举动,不妄乡人咸称羡之,理合登明。
——节妇罗许氏,夫殁时,一子名信丰,含辛茹苦,抚子成立一线家,声保延宗嗣,尤且为子择配完婚谋业,治家教子有方,理合登明。
——节妇罗许氏,光绪八年壬午正月,子信丰早丧,独抱二孙名本珍、本阳。氏为孙延师读书,饮食教言,无微不到,氏矢志守孀,抚孙痛子,不惟贫困,晚节愈坚,乡人啧啧称道,不置,理合登明。
罗许氏21岁结婚,27岁守孀,共守节28年。其还未嫁人之时,割股疗亲,为乡里所共知;侍奉婆婆到82岁,无怨无悔;夫故后含辛茹苦抚养儿子长大并成家立业,教子有方;儿子早丧,抱两名孙子抚养教育,因此旌表。
二 巴县孀妇再嫁的普遍性
清代虽然加大了对节妇旌表的力度,但是并没有阻止孀妇再嫁。在清律中明确规定不能再嫁的只是有朝廷封号的命妇。“若命妇⑨夫亡,(虽服满)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妇居丧嫁人者拟断。)追夺(敕诰)并离异。知(系居丧及命妇)而共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仍离异,追财礼。)”⑩
相反,清律中对孀妇是再嫁还是守节采取的是尊重孀妇本人意愿的态度。“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志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强抢者,杖八十。其孀妇自愿守志,而母、夫家抢夺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律加三等。未成婚,妇女听回守志;已成婚而妇女不愿合者,听。如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照威逼例充发。其有因抢夺而取去财物及杀伤人者,各照本律从重论。”“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家及夫家之亲强嫁之者。居丧嫁娶罪。杖九十。”⑪这些条款非常明确地传递了以下信息:如果孀妇夫丧服满,愿意守志,夫家、母家不得强逼强嫁;如果孀妇想要改嫁,由母家还给夫家财礼,将女儿领回另嫁。这就是说,不管是守志还是再嫁,都应该是孀妇的自愿行为,不得强逼。
从巴县对节妇的旌表情况来看,被旌表的节妇大多为有身份有地位之人。首先,她们从小受封建礼教影响较深,受传统道德熏染和束缚较大,崇尚“从一而终”;其次,她们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为宽裕,没有生存的压力。但是,巴县大部分的孀妇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寒之家,丈夫是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创造者,随着丈夫的去世,家里的顶梁柱也就轰然倒下,生活失去了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再嫁是最好的选择。尽管她们可能也有守节的意愿,不愿意再嫁,但是在生存的压力面前,高层次的道德需求又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况且,大多经济状况不好的夫家人也不愿意让孀妇在家里白吃白住,倒不如让孀妇再嫁,还可以得到一笔财礼。除此之外,也存在着夫家为了觊觎财产,逼迫孀妇再嫁的情况。因此,在清代的巴县,档案中所反映出来的孀妇再嫁是非常普遍的。这看起来好像与统治阶级大力宣扬的守节多有不合,其实细细想来,守节与再嫁也并不相互矛盾,只不过是不同家境、不同背景的孀妇各自的选择罢了。
我们无法从巴县档案中获知准确的孀妇再嫁比例,但是王跃生的研究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18世纪中后期,39岁以下丧偶妇女再婚比例超过50%,……39岁以下的低年龄段中,丧偶妇女再婚的倾向性大一些。”⑫
三 巴县孀妇再嫁的内在原因分析
从巴县档案中反映出来的孀妇再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存的需要
杨氏原配李联升为妻,道光六年九月间李联升亡故。杨氏家穷,又全无亲属可以依靠,家里还有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子需要抚养。道光七年二月,也就是在丈夫去世六个月以后,母子俩实在无法度日,杨氏只好托姨表兄袁光泰、袁光朝为媒,自行主嫁,再嫁给黄廷栋(42岁,江西人,原配妻子残废,没有生育)为妾,得财礼钱四千文,“以作出灵追荐之资”,将与前夫所生的幼子托付给艾满代为抚养。道光八年二月间,杨氏产一子夭亡,心里难过,想起交给艾满代为抚养的幼子,一时思念情迫,乘丈夫出外,私自到艾满家里看视儿子。因袁光朝也来艾满家里,杨氏与袁光朝同席饮酒,不料被丈夫黄廷栋走来看见,说杨氏不守妇道,就把杨氏禀缴案下。经过审讯,杨氏不应与人饮酒,将杨氏掌责,黄廷栋情愿与杨氏离异。因杨氏全无亲属,断发官媒择户另嫁。⑬
杨氏在前夫去世之后,因为家穷无法生存,才自行主嫁给黄廷栋为妾,还把自己年幼的儿子托付给人代为抚养。本来以为可以再寻找到一个依靠,衣食可以无忧,没想到,生活再次给杨氏开了一个玩笑,因为看视儿子时与姨表兄同席饮酒,不仅被掌责,还被丈夫离异,断交官媒另嫁。值得注意的是,与杨氏同席饮酒的姨表兄袁光朝“例应责惩,恩宽免究”,男女在处罚上竟然有这么大的差别。杨氏被交给官媒47天后,有光棍石桂安将杨氏领回成配,等待杨氏的又将是什么样的生活呢?我们无从得知。
(二)夫家的逼迫
1.为了侵占孀妇的财产。王秦氏,年19岁,为乘死欺霸,叩恳严究事告夫兄王兴盛。王秦氏两年前(17岁)嫁给王兴发为妻,生育一子,夫妻俩辛苦赚钱,买得一个小院居住。当年二月王兴发病故,其已经分家居住的胞兄王兴盛乘王秦氏夫故子幼,屡次逼迫王秦氏再嫁,想要霸占其房屋,逼王秦氏缴出房屋红契给他保存。王秦氏被逼无奈,将王兴盛控案。⑭
2.为了得到嫁卖的财礼。吴邹氏,年20多岁,父母俱故,也没有弟兄。邹氏于正月十七日嫁给周老四为妻,不料刚结婚四天,即正月二十一日,周老四就亡故了。七月十五日,丈夫亡故七个月不到,周老四胞兄周老大就将邹氏嫁卖与兴贩人口的吴癞子,得到身价钱七千文。吴癞子又准备把邹氏送到下游贩卖,邹氏不愿意,双方争吵,被当地农民牟潮文撞见送案。⑮有一段文字能够说明当时为了财礼而逼迫孀妇再嫁的情况。“妇女新寡,亲属视为奇货,争图改嫁,虽有贞妇矢志守节,男家女家亦不能容,只图多得财礼,而不顾名节。”⑯
(三)他人的欺凌
朱钱氏丈夫亡故多年,独自带着幼子在渝城五福街居住。有日二更时分,有王万和之雇工卢二痞子酒醉,到朱钱氏家想要与之调奸,朱钱氏不允从,双方口角肆闹,卢二痞子反将朱钱氏月蓝布衫拿去,同院居住之曹姓等解说不还。朱钱氏无奈,赴辕鸣冤作主。经过审讯,把卢二痞子掌责,朱钱氏具结备案。⑰
胡陈氏丈夫正月间病故,胡陈氏平日穿炮引度活。八月十三日夜晚,李仕有(平日做火炮生意,胡陈氏时常请他帮忙卖炮引)来胡陈氏家喊叫开门。胡在丈夫刚刚亡故的情况下,当娼还债,进而引发诉讼,最后将陈氏再嫁的。陈氏起身将门开了,李仕有随后进内,把胡陈氏拉住,要胡陈氏与他行奸。胡陈氏不允,当时喊叫,被街坊们拢来将李仕有抓获,胡陈氏投鸣客长喻春来,赴案喊禀。经过审讯,将李仕有责惩,双方具结备案。⑱
何王氏(42岁)丈夫何汝义于六月三十日病故,有惯卖私盐的张开太乘何王氏新寡,于十月二十二日傍晚,到何王氏家,想要与之调奸。何王氏坚志不从,张开太称,如果何王氏不允从,他将不容何王氏母子生活。何王氏喊投邻戚王新顺、王登榜、殷元玉并乡约蒋映堂等至家理斥,张开太抗不从场,反扬称打杀,赌控不畏,何王氏担心以后出事,因此控案。⑲
这三个案例都是孀妇孀守在家,被别人欺凌,进而控案的情况。有句俗话:“寡妇门前是非多”。孀妇想要独自守节,尤其还带着幼子,如果没有家人的保护,是很难做到的。即使在孀妇本人冰清玉洁、坚持孀守,而家庭经济实力也足以支撑的情况下,也有很多痞恶要来干扰。因此,找个靠山来保护自己和孩子显得那么的必要,这也是下层孀妇选择再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因为家庭矛盾涉讼,知县判孀妇再嫁
李陈氏是顺庆府南充县人,自幼抱与李保山的儿子李宗禄为妻,随带来渝寻生。因丈夫不务正业,与父亲分居各住。正月十一日,丈夫病故,挪下账项,无钱付给,李保山逼迫李陈氏当娼,付给账项,李陈氏不从,来案喊控。经过审讯,断令李保山协同公差将李陈氏择户另嫁。十七天后,有在渝贸易尚未娶妻的谭新顺将李陈氏承领完配。⑳
此案虽说不是李保山直接逼迫孀媳再嫁,也是他为了还清债务,逼迫孀媳李陈氏卖娼,引起诉讼,从而导致知县断令李保山协同公差将李陈氏择户再嫁。
四 巴县孀妇再嫁的外在原因分析
由于男女性别比例失调而导致大量适婚男子无法正常娶妻,也是孀妇再嫁的重要原因。而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又主要是因为溺女之风盛行而造成的。
(一)清代溺女之风盛行
清代男女性别比例失调主要是由于婚嫁论财、溺女之风盛行所造成的。光绪十年四月,巴县智里六甲任理元等就曾经因甲内生女维艰多累,故生女溺死之风盛行而向知县禀告,请知县出示严禁。
……为协恳严禁,以遂民生事。……朝廷以人命为重,……幼男女皆立重典,如有溺女者,以故杀子孙论。仰恩於保甲门牌内注明……九家连坐,足见慎重人命,以遂民生之至意。乃近来世尚奢华,……为家道贫寒,如生一女,嫁奁维艰,反多累费。即在富厚之家,亦间有不知……之生随夫为荣,如配佳婿,且有靠女为终身者,乃愚夫愚妇……眼前之艰难,不顾身后之倚赖,以故溺女之风日甚,实由世尚奢华使之然……以节俭为尚,嫁娶之间,岂必尽属厚奁,必须严禁,务使家喻户晓……以连坐之条,或各保设立育婴堂,虽不能举世全活,亦可补救於万一也。……
候出示严禁。
光绪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具㉑
从此禀文可以看出,巴县溺女之风盛行主要是因为婚嫁论财、厚妆奁之风导致生女之家不堪重负而造成的。因此,任理元建议知县在出示严禁的同时,在各保设立育婴堂,虽然不能将挽救所有的女婴,但至少可以做一些补救。
同样有此忧患的巴县候选训导职员王肇端,也曾经于光绪十五年八月十八日向知县递交禀文,恳求设局救女婴。
具禀……为恳恩作主,设法救婴事。……杀枪及骨肉相治成风,淹女之弊,各省俱有。唯我邑四乡为最。……更有利於淹女后,以余奶帮人,可索重价,因此故淹女者,毫无顾忌。前则贫者淹,今则不贫者亦淹。前则生女者淹,后则生男者亦淹。风俗之坏,莫坏於斯人心之毒於斯。(恳设局救婴,小的时候由官方出钱,等大了,父母也不忍处死)……岁已能言语行动,伊父母必不忍无故处死,……余奶贪利一弊,责及本团监甲邻舍,如有淹女,……禀究。若有隐匿,邻舍均罚。如此则贪利淹女之弊亦可渐除矣。总计每岁不过数百金,暂假育婴堂生息银两支消,亦颇有余。即另筹款,亦属易易。迨行之有效,合邑各场俱可仿照,则贫苦者不至戕其骨肉,而无良者,亦不至以生为……物命尚惜,何况於人……
光绪十五年八月十八日㉒
在王肇端的禀文中,我们了解到巴县溺女之风盛行除了婚嫁论财、厚妆奁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妇女在生下孩子后,将孩子淹毙,然后用奶水去喂养有钱人家的孩子,以索得高价,所以溺女者,毫无顾忌。原来只淹死女婴,后来连男婴都淹。所以,恳求知县能够设立专门的推广育婴局抢救婴儿,小的时候由官方出钱,等供养稍微大一些,孩子可以说话走路,与父母有了感情,父母就不忍心再将孩子淹死了。这当然大多数还是因为家庭贫困所造成的。
知县也同意王肇端的观点,决定先在巴县办两三处,如果可行,再逐步进行推广。
知县批文:所禀系为推广救婴普济生命起见,事属可行,但分局不只一处,经费为数不赀,必须先为筹定,然后举办,方不致於掣肘。候据禀札堂首事通盘筹画此项经费,……先办二三处,再行逐渐推广,禀复……再议定章,派绅管理,以期持久。
后来,巴县设立育婴堂,对有新生婴儿的家贫者进行资助,以免再有将女婴淹毙的情况,这对缓解当时的溺女之风产生了一定的作用。比如,我们从下面的一个保结状可以看出,育婴堂在保护女婴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具保结人莲花坊骆益顺实互保得同居陈万妻张氏,年三十六岁,小贸营生,於壬辰年二月二十四日戌时产生一女,乳名小女,因他家报明贫苦,蒙育婴善堂收入初生就养名册,注名第二百六十一名,命为凤姑,照章发领包缠钱五百文,又准每月领帮抚育钱五百文。并无串捏,倘有蒙冒,认承赔还。中间不虚,保结是实。
光绪十八年四月初一日立出保结人左邻:骆益顺(押);房主:洪元(押);右邻:李洪兴(押)㉓
张氏年36岁,生下一女,因家庭贫苦,育婴堂将其女收入名册,列为第261名,命名为凤姑。先发给包缠钱五百文,然后每个月再领帮抚育钱五百文。从光绪十八年四月初一到十二月初一日,八个月的时间,共有193个这样的婴儿被收入育婴堂的帮抚名册。其中,男孩69人,占35.8%;女孩124人,占64.2%。女孩都命名为某姑,如盈姑,爱姑,及姑,年姑,诚姑,子姑,恩姑,稍姑等等;男孩都命名为某儿,如川儿、息儿、则儿、临儿、深儿、忠儿、笃儿、诚儿、甘儿、令儿等等。
不仅官府在设育婴堂帮助贫寒之家抚养孩子,还有一些社会团体也参与其中。在光绪二十七年陶家场监保刘云峰等禀恳示渝太阳禹王等会条规卷中,我们可以看到太阳会、禹王会等会条规中,有关为贫困人家帮抚婴儿和帮给穷苦人家孩子学资的条款。凡新生婴儿的赤贫之家,如果无力抚育孩子,可以向首事报明,经查属实,由太阳会每名每月帮给四百文,共帮抚二十个月。凡赤贫之家的孩子无钱读书的,由禹王会帮给学资。
计开各会条规
太阳会承认
一、凡境内赤贫之家,生男产女,不能抚育,向首事报明给牌,查实注簿,每名每月按牌帮给四百文,月月来会内承领,至二十个月缴牌止销。
禹王会承认
一、凡境内赤贫子弟,四五岁以上,其父兄衣食不足以令读书,於是游手好闲,非下顽皮,即鼠窃狗偷,虽有天资聪敏,限于贫困,及长目不识丁,殊觉可惜。会内仍拟按名注簿,每名给牌一张,每年会内帮给学资。㉔
但是,笔者从巴县档案中有关育婴堂的记录中发现,孩子病死的记录很多,而且大多数为女孩。从光绪十年四月到十四年十二月,四年多的时间,共有173个孩子病死,其中,女孩170人,男孩3人。死因多种多样,主要有:惊风病32人,泻痢病23人,天花病10人,天行痘9人,喉症8人,风寒病7人,疮毒病4人,疮弱病3人,另有麻后寒病、肿胀病等若干。孩子年龄也是大小不等,从几个月到几岁都有。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重男轻女,对女孩的照顾不如男孩周到,仍由其自生自灭。前面所提到的育婴堂的男女比例来看,男孩占35.8%;女孩占64.2%。但是,从病死的记录来看,男孩仅占1.7%,而女孩占到98.3%。第二,可能也存在人为害死女孩的情况。前面提到的太阳会帮抚婴儿二十个月,那么二十个月之后,还是有可能因为家穷无力抚养或者其他原因,故意害死女孩。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推测,档案中没有看到明确的记录。而知县面对大量女婴死亡的情况,批文只有“备案”或者“悉”,并没有派人去查实。
(二)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
溺女之风盛行,在官府设立育婴堂之后依然有大量女婴因为各种原因而死亡,这直接导致清代巴县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道光年间和光绪年间的男女性别比例。
巴县呈造编查保甲烟户男丁女口花名总册稿㉕
以上是道光四年六月巴县呈造编查保甲烟户男丁女口花名册稿,男丁共有215856,女口共有170605,男比女多45251人,男女比例为127∶100。
到了光绪年间,男多女少的情况就更为严重了。下表是光绪十九年,巴县札委保正查办户口,对巴县城内城外38个坊厢进行统计得出的数据。
光绪十九年巴县团练保甲底册㉖
根据上表内容,到光绪十九年八月,巴县城内城外38个坊厢共有 26592户,男 69681丁,女 40527口,男女总共110208丁口。男比女多29154人,男女比例为172∶100。其中,又特别有几个坊厢的男女性别比例更大,超过了200∶100的比例。它们是:崇因坊202∶100,翠微坊215∶100,杨柳坊219∶100,东水坊229∶100,太平坊240∶100,金沙坊246∶100,朝天坊257∶100,仁和坊260∶100,储奇坊312∶100,千厮坊 338∶100。
由上可以看出,从道光年间到光绪年间,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呈现出更为严重的趋势,男女性别比例由127∶100变为172∶100,部分坊厢更是高达338∶100。在这种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大量适婚男子无法正常娶妻。根据以上的数据,如果按照一夫一妻来进行计算,道光年间有45251名男子无法正常娶妻,占所有男子总数的21%;光绪年间仅巴县城内外38个坊厢就有29154名男子无法正常娶妻,占男子总数的42%。除此之外,还有因原配无育、原配身故、原配患病、原配尚在纯属纳妾等原因所造成的1名男子婚配2名以上女子的情况,照这样算来,无法正常娶妻的男子数量就更大了。
以下三个案例也能从侧面说明适婚男子娶妻的困难。
案例一:肖刘氏,32岁,綦江县人,前配李姓为妻,夫故,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十日凭陈世彪为媒,嫁与肖兴汉(20岁,在右营食粮)为婚,得财礼钱六千文。过门之后,肖家才知道刘氏原是娼户,不守妇道,将肖兴汉粮革出。而刘氏依然不守妇道,不听约束,因与肖兴汉口角肆闹,刘氏来案具禀,控告肖兴汉逼其为娼。知县批词:“刘氏本非良妇,萧兴汉自娶之后,将粮革退。其娶至家,仍然为娼,不问已明。今断刘氏发交官媒,另责兴汉责板示戒。27
在此案中,肖兴汉20岁,刘氏32岁,而且原来还是娼户。肖兴汉愿意娶一个比自己还大12岁的孀妇兼娼户为妻,可见当时男子娶妻的困难程度。
案例二:
具领状本城民罗凤翔,今于太爷台前与领状事。情蚁愿娶从良蛮妇陈巧即候氏,已议明财礼钱二十四千,官媒李几候缴明 恩案。将候氏给蚁具领,归家成配。蚁当堂将候氏领明。中间不虚,领状是实。
批:准领。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具领状罗凤翔(押)㉘
陈巧即候氏原为娼妇,被知县发交官媒嫁卖,刚交给官媒李几候12天,就有罗凤翔愿意出钱二十四千文将其娶回成配。
案例三:袁氏自幼许与张文甲为妻,道光十三年九月迎娶过门。袁氏过门以后,嫌弃张文甲愚蠢,与奸夫黄高、万丙、张寅保商量购买毒药。乘婆婆刘张氏不在家,把毒药放在菜内,张文甲吃完后,当时晕死倒地。幸好刘张氏及时赶回,将儿子救活。张刘氏以逆媳难容事具首张袁氏在案,经过审讯,张袁氏与黄高、万丙通奸购买毒药属实,将张袁氏责惩,发交官媒嫁卖。距离发交官媒一个月零三天,就有陈长顺蚁因失偶,家中乏人料理,赴辕将袁氏领回成配。㉙
张郑氏与人通奸私逃,被判发交官媒,仅仅两天,就有徐相朝因为失偶而愿意承领张郑氏为妻。㉚这样的案例还非常多:因为犯奸、作娼、背夫私逃等原因被知县发交官媒嫁卖的妇女,往往很快就会被人承领。这些妇女大多是“品行有问题”的妇女,起码在当时的社会是这样认为的,但是她们依然很快就会被尚未成家或者原配身故的男子领回成配。说明道德问题相比不能娶妻的问题来说,已经退居其次了,而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适婚男子娶妻的困难,从而使得孀妇的再嫁变得更为普遍。
注释:
①此表根据郭松义:《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124-132页一文的相关内容整理而成。
②此表根据巴县档案内容整理而成。
③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09页。
④郭松义对清代各省女子的平均初婚年龄进行研究,四川省统计人数1614人,平均初婚年龄16.87岁;贵州省统计人数388人,平均初婚年龄16.79岁。
⑤王尔鉴:《巴县志》,乾隆版。
⑥《巴县档案》6-3-360,道光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⑦《巴县档案》6-6-2094,光绪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⑧命妇:封建社会中受有朝廷封号的妇女统称命妇。清制有夫人、淑人、恭人、宜人、安人、孺人等。
⑨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46页。
⑩王跃生:《清中叶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38页。
⑪《巴县档案》6-3-8803,道光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⑫王跃生:《清中叶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38页。
⑬《巴县档案》6-3-8803,道光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⑭《巴县档案》6-3-8715,道光五年四月十一日。
⑮《巴县档案》6-3-8738,道光五年十月十七日。
⑯转引自吴欣:《论清代再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妇女研究论丛》,2004年第2期,第51页。
⑰《巴县档案》6-3-9038,道光四年七月初七日。
⑱《巴县档案》6-3-9100,道光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⑲《巴县档案》6-3-9240,道光十八年十月廿八日。
⑳《巴县档案》6-3-9188,道光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
㉑《巴县档案》6-6-43724,光绪十年四月二十九日。
㉒《巴县档案》6-6-6499,光绪十五年八月十八日。
㉓《巴县档案》6-6-6487,光绪十八年四月初一日。
㉔《巴县档案》6-6-6501,光绪二十七年十月初八日。
㉕《巴县档案》6-3-163,道光四年六月十五日。
㉖根据《巴县档案》6-6-927,光绪十九年七月所记载的内容整理而成。
㉗《巴县档案》6-1-1790,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七日。
㉘《巴县档案》6-1-1719,乾隆四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㉙《巴县档案》6-3-9062,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
㉚《巴县档案》6-3-8990,道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