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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刑事诉讼法亮点述评

2013-06-05唐振刚张付林黄震

学理论·上 2013年4期
关键词:亮点刑事诉讼法

唐振刚 张付林 黄震

摘 要:2012年3月14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新颁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都做了重大修改,是名副其实的“大修”。由于此次修订亮点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亮点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0-0123-02

2012年3月14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决定一共111条,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都做了重大修改,是名副其实的“大修”。这次刑事诉讼法大修,亮点纷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主要亮点有: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更加完善

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96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同时也强调搜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是其中应有之意。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用,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早日破案,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2010年5月6日,《大河报》一篇名为《河南商丘一“杀人犯”入狱10年后被害人复活》的文章,让人们认识了赵作海这个“幸与不幸”的人物。说他不幸,因为12年前他“被杀人”,为此蹲了11年的冤狱,出狱时已是百病缠身、妻离子散;说他有幸,因为当年那个“被死亡”的赵振晌“活着回来了”,给了他洗雪沉冤的机会。说起当年的认罪,赵作海说:“办案警察对我拳打脚踢,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脑袋,敲得我发晕: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把我铐在板凳上,30多天不让睡觉……”冤假错案让人们对非法取证深恶痛绝。一些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加快修法的步伐,建立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含义、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经过完善后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遏制非法取证、提高办案质量,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拘留“不通知家属”受到严格限制

96刑诉法第64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其中“有碍侦查”的界限比较模糊。侦查机关经常以所谓的“有碍侦查”为由,拒绝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2008年12月l号,《网络报》记者关键赴山西采访后神秘失踪。直到15号媒体报道这起“失踪”案,关键的家属才接到河北张家口市公安局的电话,称关键被张家口警方以涉嫌受贿为由刑拘,而不通知家属的理由就是“有可能妨碍侦查”。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人们纷纷质疑:如果说当时通知家属会妨碍侦查,那么现在通知就不会妨碍吗?媒体报道之前会“妨碍”,报道之后马上就不“妨碍”了,真有这么巧合吗?我们说,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次修法把原法条修改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将因有碍侦查而可以不通知的严格限定为两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二是明确只能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对于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更有效地保障被拘留人家属的知情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对证人做证的保护更给力

据一项调查显示,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不到5%。证人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担心被告人打击报复,其本人或者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原来虽然也有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规定,但保护是在事后,没有预防措施。二是担心做证会使自己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证人做证有可能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还可能因误工而被扣发工资、奖金。费用谁出?损失谁来承担?96刑诉法根本没有规定。修法之后,证人不愿做证的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新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诉讼中做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做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新法第63条又规定,证人因履行做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做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些规定有利于打消证人的种种顾虑,调动其做证的积极性。

四、律师办案有望破“三难”

长期以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律师界。2008年6月新律师法生效后,律师们本以为情况会大大好转,然而,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还没有修改。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律师办案三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根据新法的规定,除了处在侦查阶段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看守所至少要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不能监听,这就遏制了侦查办案部门利用羁押场所限制辩护权行使的行为。新法完善了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扩展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有利于律师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案情,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此外,新法还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搜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未提交的证据材料,对于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被告人近亲属可以不出庭做证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做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除外规定赋予了被告人近亲属出庭做证的豁免权,是对我国古代“亲亲相隐”法律文化传统的理性回归。《论语·子路》中孔子曾经说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汉宣帝时正式在法律中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唐律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基础上扩大了相隐的范围,亲亲相隐原则从此定型,直到清末变法。但是,这一沿用了两千多年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中被当作封建糟粕抛弃了。我们的法律规定往往鼓励“大义灭亲”。云南会泽发生过一个案例:一个男孩报案称:“我妈妈被爸爸杀了……”警方赶到现场,发现一中年妇女倒在血泊中,紧急送医院抢救。由于伤情过重,这个妇女最终不治身亡。经侦查,警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死者的丈夫何树林。第二天,何树林供述了杀害妻子的犯罪事实。法官审理此案的时候,让被告人14岁的儿子小永出庭做证,由于亲眼目睹了血腥的场面,小永在指证爸爸时很激动,情绪一时失控。后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树林无期徒刑。我们设想一下,孩子父亲出狱,父子俩将怎样面对?孩子不出庭做证,父亲就不能被判刑吗?“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必要的忠诚,是支撑稳定的社会大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支点,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总是在鼓励甚至强迫他们之间相互揭发,指证犯罪,大义灭亲,很难想象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伦理亲情存在。”赋予被告人近亲属出庭做证的豁免权,能避免近亲属之间在法庭上对峙时的尴尬局面,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和亲情,同时,也能避免因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何乐而不为呢?

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未成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受不良的家庭生活和交友环境等因素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他们的“前科”一旦被记载入档,将给以后的升学、就业、婚姻等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这种终身伴随的“污点”,使他们很难正常回归社会,很多孩子往往因此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甚至可能重新犯罪。这次刑诉法修改,增设了“特别程序”一章,从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其中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让他们用一生的代价为年少时的一次犯错“买单”,不仅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往往还会使他们的家庭陷入无法摆脱的悲剧,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有责任给犯过错的孩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他们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重新回归社会。一次温情的封存,或许就是一次新生命的开始。

七、“被精神病”和“武疯子”有治了

依照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使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其家人严加看管,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对于强制医疗启动程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亲属、监护人、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都可以启动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程序,有人就利用法律上的这一漏洞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广州一千万富翁何某,与妻子有利益纠纷,妻子借口他有精神病而把他送进了精神病院;在某些地方,公安机关居然长期将上访者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如果再不严格控制强制医疗的启动权,长此以往,任何正常的人都可能“被精神病”。此外,由于缺少强制医疗制度的约束,近来不断涌现“武疯子”现象,一些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及时收治,多次伤及无辜。为了规范强制医疗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只适用于有暴力倾向又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对于符合条件的,不管家属能不能、愿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可以强制治疗,做到了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共安全的平衡。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没有—部法律是完美无缺的,缺憾正是修法的内在动力。这次刑诉法大修仍有一些缺憾,比如仍未完全走出口供依赖,刑事和解制度“犹抱琵琶半遮面”等等。随着立法机关立法观念的进步、立法技术的提高,刑事诉讼法的缺憾会越来越少,对此,我们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1]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12.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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