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的关系及其扬弃
2013-06-05邓志宏
邓志宏
摘 要:公权异化具有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两种类型。常态公权异化是阶级社会产生后的必然现象,是每个历史阶段必然的共有特征;常态公权异化决定特定公权异化,特定公权异化是常态公权异化在每个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逐渐实现对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的最大化扬弃及彻底消灭。
关键词:公权异化;关系;扬弃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0-0070-02
一、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的关系
(一)常态公权异化决定特定公权异化
常态公权异化是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必然产物,常态公权异化的长期存在,其实质是反映了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剥削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剥削关系渗透在生产关系和各种交往关系当中。社会制度的不断进步,虽然能够促使不同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加大力度改善这种不平等关系,但不管法律如何完备,如何缓和阶级矛盾,这种不平等的剥削关系依然存在,无法消除。作为一种从原始社会末期便产生的历史产物,常态公权异化必然体现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各个不同阶级国家,只是轻重缓急有所不同。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完全占有生产资料,连同生产者奴隶也一同占有。即使曾出现过法典,但这个法典本身就不把奴隶阶级视作基本的“人”看待,这个法典内规定的公权力更是不受限制,并且具有极端的残暴性与极强的镇压性。奴隶主依靠这种无比强大、不可对抗的特定公权力,可以任意掠夺财富和俘获奴隶,对奴隶阶级进行赤裸裸地残暴统治。当奴隶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后,不平等的剥削关系有所改善,奴隶阶级得到解放,但人身自由依然被限制在一亩三分地里。地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在封建法典中依然得到了绝对保护,地主通过占有土地来使农民依附于土地,本质上就是借助土地达到对农民和国家的控制。不按照法典办事的情况屡屡出现,特定公权异化现象普遍发生。不过,比起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的法律在处理不平等的人际剥削时,体现出了明显的历史进步性和缓和性,特定公权异化现象的程度也较之为轻。不管怎样,从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处于不同历史阶段,就算存在着法典,统治者掌握的特定公权力仍然会与其法典内规定的特定公权利相互异化,常态公权异化不可避免地一直存在着,并具体的表现为特定公权异化。常态公权异化作为长期的历史现象,决定了不同历史阶段特定公权异化的强弱程度,一般都符合进步社会体制的特定公权异化程度轻于落后社会体制的特定公权异化程度的规律。常态公权异化的历史走向呈现U型态势,特定公权异化本质上是常态公权异化在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和反映。
(二)特定公权异化反映常态公权异化
在阶级社会中,特定公权利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特定公权力维护的也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不会出于真正关心社会贫苦大众的死活而主动保障其切身利益。只有在为了维持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才不可避免地去承担一些兴修公共设施的职能,以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除此之外,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都是带着剥削性质的。阶级社会中深刻的内在矛盾正体现在:统治阶级作为享受特定公权利和掌握特定公权力的少数人,与社会中大部分被剥削人民之间存在激烈矛盾。原始公权利的全民性,被无限缩小并局限于统治阶级身上,统治阶级仍愿意为被剥削人民做的,就只剩下与之仍有交集的少部分公共事务。这时候的国家公权力,就看似仍具有公共性的一面。马克思也曾说过,国家权力“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的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当国家特定公权力履行着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又昙花一现地回归到原始公权利的本来面目,这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共同利益上的唯一交集。但是,这种交集的大部分体现,仍然带有极大的目的性和剥削性。实际上,任何一个阶级国家,都无法避开这种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因为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统治的必要前提,马克思特别强调履行这种公共职能对于维持统治的必要性,“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2]恩格斯在对波斯政府和印度政府关于河谷经营管理的现象考察后更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统治阶级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也带有剥削性,其开展的任何一个公共工程,首先都是为了保障本阶级而剥削其他阶级的。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政治统治和公共管理虽然同时存在,但丝毫没有违背常态公权异化的共有特征。由于不同阶级国家的法律完备程度和执行情况不同,以及社会体制的进步性不同,特定公权异化发生的严重程度也有所不同。总之,特定公权异化反映了常态公权异化在不同具体阶级国家中的表现,既具有常态公权异化的普遍性,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是常态公权异化的具体存在形式。
二、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的扬弃
(一)常态公权异化的扬弃
在私有制和阶级社会条件下,国度内发生了特定公权异化现象,常态公权异化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产物。公权异化根源于人和人不平等的剥削关系,阶级矛盾如不彻底消灭,公权异化现象就会一直存在。人类社会只有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经济下的人际剥削和对立,从而彻底消灭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常态公权异化就不存在或特定公权异化就不会发生,由于过渡期内仍受到多种历史因素影响,无产阶级国家仍然要从各方面加大力度预防公权异化的产生。恩格斯曾这样说道,“国家再好也不过是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3]13-14无产阶级国家仍然需要长期的斗争准备,只有当无产阶级国家进入“自由王国”后,阶级和国家自然消亡,社会自治组织才会重新行使最原初的社会自治权(原始公权力)。恩格斯就曾在《论权威》中这样写道:“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3]277-288那时候整个社会高度发达、物质极大丰富、人的精神水平极高,人和人的关系不再存在剥削和矛盾,而是和谐相处,每个人的发展都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至此,无产阶级国家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私有制被彻底消灭,阶级对抗消失,社会自治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整个社会的代表,再也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阶级矛盾产物。马克思曾说道:“阶级统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存在了。”[6]289-290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的无产阶级国家,彻底实现了公权异化的扬弃和消灭,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成为“一切自由人的联合体”,人摆脱了劳动异化状态,从异化的社会关系中得到解脱。到了那个时候,也就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特定公权利重新等同原始公权利,特定公权力也重新等同原始公权力(社会自治权),公权异化经历了由最大化扬弃到彻底消灭的过程。
(二)特定公权异化的扬弃
社会发展总是不断进步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必然能够经历从原始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飞跃。总共又分为六个主要的历史阶段:原始社会阶段、奴隶社会阶段、封建社会阶段、资本主义社会阶段、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原始社会末期,阶级、阶级矛盾和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公权异化现象,每个历史阶段的常态公权异化程度各不相同,而具体每个历史阶段中的特定公权异化程度,在同一阶级国家的不同时期也各不相同。奴隶社会阶段和封建社会阶段的常态公权异化最为严重,特定公权异化在这两个历史阶段也同样最为严重。到了封建社会末期,西方社会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统治,发动了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在爆发了不计其数的罢工和示威运动后,西方国家不断被迫实施有助于改进劳动阶级生计和福利的政策。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有的西方国家甚至开展“福利国家政策”或走“第三条道路”,资产阶级同劳动阶级的对立关系有较大缓解。比较起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解放了农奴的人身自由,社会体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人类从此迈入了现代文明。因其提倡的自然法权、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和分权主张等,资本主义社会在公法上还对私人领域进行了较大力度的保护,法律体系比起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完备和成熟,执行程度也高于以往。在资本主义社会阶段,特定公权利在范围和广度上,都有了很大扩展,进一步向共产主义社会前进了。特定公权力也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了严格执行,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相互异化的现象也较少发生。总之,在资本主义现代文明提倡的各种管理理论、分权机制、法律保障下,其常态公权异化得到了较大扬弃,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也有很大地减轻。不过,不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表面如何辉煌和自我美化,始终掩盖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压迫本性。要真正消弭公权异化,只有当资本主义国家真正实行社会主义的进步体制后,才有可能对公权异化实行最大限度地扬弃。就国度内的特定公权异化而言,社会主义社会比起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对特定公权异化进行了最大化的扬弃,最具历史进步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2-13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3-76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