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摩根大通低头的女法官
2013-05-30朱伟一
朱伟一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摩根大通胜出,成绩最大、损失最小。许多人将此成绩归功于摩根大通第一把手杰米·戴蒙,戴蒙本人也意气风发、斗志昂扬,不仅对资本市场指点江山,还猛烈批评奥巴马,大有“击鼓骂曹”的意思。为了竞选连任,奥巴马对华尔街非常克制,忍气吞声、退避三舍。但竞选连任成功之后,奥巴马终于腾出手来,对戴蒙下手了。司法部长是奥巴马的人,一马当先,指挥司法部对摩根大通进行各种调查,逼其就范。联邦住房融资局(Federal Hosing Finance Agency)(下称“住房融资局”)也杀过来,说是要代表房地美和房利美两家公司(下称“两房公司”)讨回公道。
摩根大通起初不愿向住房融资局服输,被告到了法院。一般来说,华尔街银行不肯轻易就范——如果政府开出罚单就轻易投降,那就有可能助长政府罚款的做法。而逼着政府机构起诉,则可以消耗政府资源,至少能牵制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使其无法再在其他方面下手。当然,也不能说走法律流程都是出于战略战术的考虑,有时候纯属失策,不见棺材不掉泪。
摩根大通与住房融资局较量,则并不完全是失策,主要是运气不好。美国法院法官审案不是由法院领导指定,而是通过摇号来决定,摩根大通不幸“摇”中了丹妮丝·科特法官。
科特女士是由克林顿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克林顿是民主党,提名的法官大多都是民主党人或是民主党的同类人,而此类背景的人与华尔街并不十分亲热。摩根大通更背时的是,科特法官当过美国曼哈顿办公室的联邦检察官,担任过该办公室的刑事部主任,调查过华尔街的证券犯罪。美国有一种说法,如果法官是辩护律师出身,法庭上会有两位辩护律师,一位是代理被告的刑辩律师,另一位是审案的法官;如果法官是检察官出身,那么法庭上会有两位检察官,一位是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另一位是审案的法官。住房融资局诉摩根大通案并非刑事诉讼,但仍然是政府诉歹徒——至少一部分人是这样看的,而科特法官似乎也是如此,在程序问题上很是为难摩根大通。
2005年至2007年,摩根大通、贝尔斯登和华盛顿共同公司共向两房公司出售了价值338亿美元的以房地产抵押作担保的证券。金融危机中,两房公司损失惨重,多亏联邦政府援手,提供巨额资金,才度过难关。住房融资局要摩根大通赔偿损失。摩根大通的抗辩理由是,当初两房公司明知以房地产抵押作担保的证券有诈,但还是买下这些债券,完全是咎由自取,怪不得其他人。为了找到证据,摩根大通的律师要求向两房公司取证。但科特法官严格限制取证的范围,令摩根大通一方深感引挚肘。
摩根大通不服,就此程序问题提出上诉,但美国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其请求。民主党背景的法官在第二巡回法院的势力很大,其中一位名叫丹尼·陈的华裔法官就很是让华尔街胆寒。陈法官当年审理了麦道夫的庞氏欺诈案,将麦道夫判了100多年,等于是不仅把他打翻在地,还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
在美国,程序问题通常由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决定,美国最高法院通常不会接受此类上诉。摩根大通的律师上诉失败,此案仍然由科特审理,摩根大通及其律师的郁闷可想而知——在注重程序的美国,程序可以置人于死地,而庭审程序掌握在法官手中。摩根大通权衡再三,终于选择与住房融资局达成和解,割肉50亿美元了结此事。
在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中,法官的作用举足轻重。科特这样的联邦法官是终身制,可以活到老,干到老,德高望重者甚多,完全可以凭借自己威望,利用程序问题方面的裁决,让当事方就范。当然,就像一只手的另一面,联邦法官中也从来不缺有共和党背景的法官。他们则经常站在华尔街一边,让美国政府和投资者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