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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而V”式中“得”词性词义考辨

2013-05-25贾迪扉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11期
关键词:文句善人助动词

贾迪扉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外国语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可)得而V”式中“得”词性词义考辨

贾迪扉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外国语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可)得而V”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句式。关于句式中“得”的词性和词义问题,学界认识不够统一:或认为是助动词,词义是“能够”;或认为是动词,其基本义是“得到”;或认为“得”与“而”一起成为虚化成分,“得而”不具有实在意义,只起强调作用。

(可)得而V;句式;得;考辨

《论语·颜渊》:“虽有粟,吾得而食诸?”《礼记·檀弓上》:“陈庄子死,赴于鲁,鲁人欲勿哭,缪公召县子而问焉。县子曰:‘古之大夫,束修之问不出竟,虽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今之大夫,交政于中国,虽欲勿哭,焉得而弗哭?’”宋王安石《临川文集·上曾参政书》:“论者又以为人臣之事其君与人子之事其亲,其势不可得而兼也。”

上面列举的从先秦到宋代的几段语句中的“得而食”、“得而哭之”、“得而弗哭”、“可得而兼”等,就是本文将讨论的“(可)得而V”式。

“(可)得而V”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句式。对其中的“可得”,笔者赞同多数人的意见:大多情况下,“得”是助动词;如果句式中有“可”与“得”共现,“可”和“得”是同义连用关系,“可得”一起表示“能够”、“可以”,在句中作状语。对于“(可)得而V”句式中“得”是作状语的助动词这种认识,也有持反对意见者。同是持反对意见者,又有“得”为动词和“得”为虚化成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曹海东在《先秦时代“可得而V”式考释》和《“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别解》中,对“可”“得”同义连用一同表示“能够”“可以”的认识不以为然,强调指出先秦散文“可得而V”句式中只有“可”是助动词,“得”经常是用作一般动词,其基本义是“得到”。[1](p105-107)[2](p117-120)

杨逢彬在《〈论语〉语词琐记》一文中指出,《论语·泰伯篇》中“民无得而称”的句意是“民众无所称述”,其中的“得而”只起强调作用,看不出还有什么实在意义,已完全虚化了。[3](p17-20)我们认为:曹海东把“可得而V”中的“得”一味视为一般动词,有失之偏颇走了极端之嫌。尽管其中的“得”有用作动词表示“得到”这种基本义的,但也不乏用作助动词表示“能够”义的;杨逢彬把“得而V”中的“得而”一律看作虚化成分的说法,则基本上是站不住脚的。

毋庸置疑,“(可)得而V”中的“得”,的确有用作一般动词表示“得到”义的,先秦文献有不少这样的用例。杨逢彬(2011)举到了《左传》中的“赵氏得而献之,吏请杀之”“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等实例;曹海东(2001)所列举的十个文句,大多都能证明他的“得”用作一般动词表示“得到”义的观点;贾齐华在《〈吕氏春秋·察今〉“可得”辨正》中,从同一文献同一时代的语言用例、整体文意以及知人论世方法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分析,证明《吕氏春秋·察今》中“不可得而法”、“胡可得而法”里的“得”应是及物动词,表示“得到”义。[4](p83-86)然而,出现在“(可)得而V”中的“得”,除了用作一般动词表示“得到”义之外,即便是在先秦时代,也不乏用作助动词,或者独自或者与“可”一起表示“能够”“可能”义的用例。至于杨逢彬“得而”完全虚化而无实在意义只起强调作用的说法,更是难以站住脚,即便是成为现世成语的“不得而知”,也不只是简单地表示“不知道”,其中的“得而”并没有完全虚化,“得”仍承担“能够”“可能”的意义。[5](p97-98)[6](p72-74)

曹海东的讨论,采用了通过解析考释古籍相关文句来说明自己观点的方法;我们仿而效之,也使用同样的论证方法。

首先,通过解析考释本文开头举到的几个例句来证明我们的观点。

在本文开头举到的几个例句所包含“(可)得而V”式中的“得”,都不宜像曹海东所说的理解为一般动词“得到”及其相关意义,也不能像杨逢彬所说的把“得而”看成完全虚化的成分,而只能理解为助动词“能够”“可能”。

(1)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颜渊》)

例(1)是齐景公的话。原文是:“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齐景公“虽有粟,吾得而食诸”的反问,意在强调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社会秩序的必要性。只能把“虽有粟,吾得而食诸?”理解为“即便有粮食,我能吃得着它吗?”如果理解为“我得到它吃它吗?”显然文理不通;如果只简单地理解为“我吃它吗?”就等于说齐景公不食人间烟火,显然情理不通。

(2)陈庄子死,赴于鲁,鲁人欲勿哭,缪公召县子而问焉。县子曰:“古之大夫,束修之问不出竟,虽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今之大夫,交政于中国,虽欲勿哭,焉得而弗哭?”(《礼记·檀弓上》)

这段话是讲诸侯国君主如何应对邻国大夫丧礼的事。引例中死去的陈庄子是齐国大夫陈恒子之后,按照“君无哭邻国大夫之礼”([汉]郑玄注语)和“虽束修之微礼亦不越竟而问遗”([元]陈澔注语)的惯例,鲁国君主对于陈庄子是无哭丧之礼的,“鲁人欲勿哭”,即遵循旧制的常态反应。在县子回答鲁缪公疑而不决的问话时,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答案。针对旧制,常态的答案应该是:“虽欲哭之,安得而哭之?”意谓即使愿为陈庄子哭丧,根据惯例怎么能够为他哭丧呢?而在“今之大夫,交政于中国”亦即“时君弱臣强,政在大夫,专盟会以交接”的特定背景下,却给出了与前者相反的答案“虽欲勿哭,焉得而弗哭?”这里只能理解为即使不愿为陈庄子哭丧,怎么能够不为他哭丧呢?

如果把“安得而哭之”和“焉得而弗哭”中的“得”理解为曹海东所说的“得到”,或者理解为杨逢彬所说的虚化成分,都无法疏通上面这段对话。

(3)论者又以为人臣之事其君与人子之事其亲,其势不可得而兼也。(宋王安石《临川文集·上曾参政书》)子上》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与“二者不可得兼”相比,“其势不可得而兼也”只是多用了一个连词“而”而已。

要弄清“不可得而兼”的意思,尤其是要说明“可得”在其中的作用,需要先讨论“兼”的词义和应用特征。“兼”可用作谓语动词,表示“同时获得”“同时占有”“同时具备”等意义,至少可以从字形和用法两方面予以说明。从字形说“,兼”的字形与“秉”相对:秉,金文作,像一手执一禾;兼,金文作,像一手执二禾。“兼”字一只手拿两棵禾苗的形体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表示同时获得(占有)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东西或同时做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情这样的词义。《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等工具书对“兼”的释义正大体如此。

“兼”表示“同时获得”“同时占有”“同时具备”的词义,在句中作谓语动词的用法,在古书用例中有充分的体现。

(4)孔丘曰:“丘闻之,凡天下有三德。生而长大,美好无双,少长贵贱见而皆悦之,此上德也;知维天地,能辨诸物,此中德也;勇悍果敢,聚众率兵,此下德也。凡人有此一德者,足以南面称孤矣,今将军兼此三者。”(《庄子·盗跖》)

(5)今两虎争人而斗,小者必死,大者必伤。子待伤虎而刺之,则是一举而兼两虎也。(《战国策·赵策》)

(6)宰我、子贡善为说辞,冉牛、闵子、颜渊善言德行,孔子兼之。(《孟子·公孙丑上》)

第(4)至第(6)例都是涉及的事物已在前文出现,“兼”之后则以能概括几种事物的代词或简短词组作宾语。如果前面涉及的事物并不复杂,那么动词“兼”之后也可以不再出现宾语,比如例(5)的“一举而兼两虎也”同样也可以变换为“一举而两虎兼也”。

例(3)的“其势不可得兼”就属所涉及事物“鱼”和“熊掌”在前文出现而“兼”后不再出现这类用法。当然,也可以像“孔子兼之”那样,说成“其势不可得兼之”。

认识了“兼”的词义和用法,“其势不可得兼”的句意就不难理解,意为:根据情势,“人臣之事其君”与“人子之事其亲”这两件事不能同时做到。其中的“不能”是由“不可得”体现的,也就是说,“可得”是同义的两个助动词连用,同时表示“能够”的意思,作动词“兼”的状语。如果像杨逢彬那样认为“可得”无意,或者像曹海东那样认为“得”表示得到义,那么“其势不可得兼”的句意就变成了“根据情势‘人臣之事其君’与‘人子之事其亲’这两件事不同时做到”,或者“根据情势‘人臣之事其君’与‘人子之事其亲’这两件事不能得到并同时做到”。前者根本不通,后者叠床架屋累赘不堪。

其次,通过解析考释杨逢彬在文中列举的相关文句来说明我们的观点。

杨逢彬在证明“得而”虚化无义的观点时,列举了出自先秦文献《论语》《孟子》《庄子》《墨子》的10个包含“(可)得而V”式的文句。为了使问题的讨论集中而不分散,我们不妨考察其中部分例子来说明问题。

(7)仲尼,日月也,无得而逾焉。(《论语·子张》)

这是杨逢彬列举的第2例。只需略微考察文句的语言背景,就可看出“无得而逾焉”中的“得”既不是一般动词“得到”,也绝不是虚化成分,而是助动词,表示“可能”“能够”的意思。《论语·子张》的原文为:“仲尼不可毁也。他人之贤者,丘陵也,犹可踰也;仲尼,日月也,无得而踰焉。”与“无得而踰焉”相对的前文是“犹可踰也”,可知“得”与“可”是对文同义。原文的意思是:仲尼是不可毁谤的。别人的贤能,如同丘陵,还能超越;而仲尼的贤能,如同太阳月亮,是不能超越的。

(8)语云:盛德之士,君不得而臣,父不得而子。……《书》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是为父不得而子也。(《孟子·万章上》)

(9)古之贤王好善而忘势。古之贤士何独不然?乐其道而忘人之势,故王公不致敬尽礼,则不得亟见之。见且由不得亟,而况得而臣之乎?(《孟子·尽心上》)

这两段分别是杨逢彬列举的第5第6例。这两例有共同之处,“得而臣”“得而子”中的“臣”和“子”都是名词的使动用法,仍然属于“得而V”式。“得而臣”“得而子”中的“得”,到底是“得到”,是“能够”,还是形同虚设已经虚化?让我们通过对例9的具体考察分析来证实之。

原文说古之贤士“乐其道而忘人之势”,意为古之贤士看重善言善行而鄙视权势。正因为贤士有着“乐道忘势”之品性,所以王公假如不对贤士致以恭敬、尽其礼数,就不能多次见到贤士;王公连见到贤士尚且不能多次,更何况能够让贤士成为自己的臣下呢。整段话语中“不得亟见之”“不得亟”和“而况得而臣之乎”中的三个“得”,作用是一样的,只有都理解成“能够”“可能”,才能使上下文意贯通流畅;我们试着把三个“得”理解为一般动词“得到”,或者看成没有实在意义的虚化成分,结果是根本无法疏通文意。

(10)故节于身,诲于民,是以天下之民可得而治,财用可得而足。(《墨子·辞过》)

这是杨逢彬列举的第9例。“天下之民可得而治,财用可得而足”中,“得”既不是可有可无的虚化成分,也不是实实在在的动词表示“得到天下之民,得到财用”,而只能看作与“可”连用的助动词“可得”一起表示“能够”。全句意为:天下百姓能够治理,财物用度能够充足。要想申述这样的的观点,同样不能不考察该段文句的上下文语境。

该语句源于《墨子·辞过》。依据清代孙诒让《墨子间诂》的解释,《辞过》篇与《节用》篇文意略同,“辞过”即拒绝在宫室、衣服、饮食、舟车、蓄私等五个方面不加节制的过错。前文首先标榜了古代圣王在宫室衣服方面的节俭作风:“圣王作为宫室,便于生,不以为观乐也;作为衣服带履,便于身,不以为辟怪也。”接下来概括地说,圣王自身做到节俭并以此教导百姓,就能够获取治理百姓财用丰足的效果。如果硬说句意是得到天下之民、得到财用,那么就与全文讲节俭的主题不相吻合。

第三,通过解析考释曹海东论文中列举的相关文句来说明我们的观点。

毋庸置疑,曹海东《先秦时代“可得而V”式考释》中涉及的文句,绝大多数都支撑了他自己的观点,但由于其自身观点的片面性,也有极少数经不起推敲甚至自相矛盾反而印证了我们观点。

(11)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公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悌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司已于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比,其罪五。”……是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管子·小匡》)

《管子·小匡》这段话是曹海东的第8例。其中“可得而举”“可得而诛”中的“得”,曹海东认为是“得到”,并用《墨子·尚同下》中下面一段曹海东称为“明君治政”的话来验证:

(12)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是明于民之善非也。……国君亦发宪布令于国之众,曰:“若见爱利国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国者,亦必以告。”……是以遍若国之人,皆欲得其长上之赏誉,避其毁罚,是以民见善者言之,见不善者言之。国君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墨子·尚同下》)

曹海东把《管子》里“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的话和《墨子》里“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联系起来,认为《管子》文中“可得而”之“得”当与《墨子》“得善人”、“得暴人”之“得”义同,意即“得到”。

其实,用来起佐证作用的句子“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中的“得”,并不是曹海东理解的“得到”义;理解为“得到”义的错误认识,是断章取义的结果。我们只要把“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这个句子的语境还原出来,放在能够反映真相的背景中去理解,认识“得”的真正意义并不是难事。

“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是《墨子·尚同下》里的一个重要命题,以至于全文反复出现达五次之多。依照出现的顺序,我们引出相关文句:

(13)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是明于民之善非也;苟若明于民之善非也,则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也。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不得善人而赏之,不得暴人而罚之,善人不赏而暴人不罚,为政若此,国众必乱……家君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善人之赏而暴人之罚,则家必治矣……国君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矣……天子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天下必治矣。

在这段话里我们看到:紧跟“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之后的句子都是“善人赏而暴人罚”,紧跟“不得善人而赏之,不得暴人而罚之”之后的句子是“善人不赏而暴人不罚”。略加对比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善人”不是“得”的对象,而是“赏”的对象;“暴人”也不是“得”的对象,而是“罚”的对象。上文的“善人而赏之”“暴人而罚之”与下文的“善人赏而暴人罚”在表意上是前后呼应的。

既然“善人”和“暴人”都不是“得”的对象,而分别是奖赏和处罚的对象,那么“得到善人”“得到暴人”的理解自然不能成立。从句法结构说,“得”和“善人”“暴人”之间不是动宾关系,也不是直接组合关系;与“得”构成直接组合关系的是“善人而赏之”和“暴人而罚之”。

“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的层次关系应该分析为:

“善人而赏之”“暴人而罚之”之前的“得”,应该视为做状语的助动词,表示“能够”的意思。

把前后文句相互联系起来,例(13)开头几句应该这样理解:上司施政,了解下面的实情,那么这就对百姓的善与非明了;如果对百姓的善与非明了,就能够奖赏善人,处罚暴徒。善人和暴徒分别受到奖赏和处罚,那么国家就一定会安定了。

《墨子·尚同下》的语例,不仅不能起到支持曹海东“得”为表示“得到”义动词观点的作用,反而正好证明我们所坚持的观点:“得”是表示“能够”义的助动词。与此相类,在例(11)《管子·小匡》一段话里,“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中的“可得”是同义连用,共同表示“能够”的意思。整段话的意思是说:由于坚持了各级主事者汇报各自属里善恶行为的制度,因而,普通百姓有了好的行为,就能够得到相应奖赏;普通百姓有了不良行为,就能受到相应处罚。

综上所论可知,“(可)得而V”句式中的“得”除了用作动词表示“得到”义之外,更多地是用作助动词表示“能够”义。

[1]曹海东.先秦时代“可得而V”式考释[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

[2]曹海东.“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别解[J].孔子研究,2004,(1).

[3]杨逢彬.《论语》语词琐记[J].古汉语研究,2011,(2).

[4]贾齐华.《吕氏春秋·察今》“可得”辨正[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5]李小军,朱习文.成语释疑:不得而知[J].语文建设,2008,(7-8).

[6]舒韶雄,曹建国.析“不得而知”[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4).

责任编辑 邓年

H03

A

1003-8477(2013)11-0122-04

贾迪扉(1985—),女,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讲师,文学硕士。

河南省2011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语言文字应用与大学生创新能力提升策略研究”(112400450447)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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