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社会影响
2013-05-16廖秀健李叙锋
廖秀健 李叙锋
摘要:在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下,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在农村遗留下很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使“三农问题”的解决步入艰难困境;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农村社会所发生的变化入手以及该政策实施后给农村带来的社会问题,深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计划生育;后遗症;影响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110-02
对于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想实现由农业国到工业国的转变,控制人口是最基本的措施。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对控制中国人口的爆炸式增长,平衡社会资源,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1972—2008年期间,排除其他影响,在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下,中国少生了4亿多人口[1]。虽然如此,不可忽视的是,计划生育政策也并非没有弊端,它的实行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留下了一些严重的后遗症。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与反思。
一、农村计划生育后遗症的征兆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这期间产生的潜在弊端都透过当今所暴露出的后遗症所证实。在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遗留的后遗症表现尤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在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法律规定公民在拥有生育权的同时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公民,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未按时缴费则收滞纳金;拒绝交费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依法强制执行的现象层出不穷,在当时农村,大部分生育两胎以上的家庭都遭受过严格的“强制执行”。对违背计划生育法的家庭实行强制罚款,没有能力负担罚款的则没收家具、牲口、粮食甚至强行拆房拆瓦。“强制执行”对一些农村家庭的冲击,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仍然没有得到扭转,有些甚至陷入极度贫困,吃飯住宿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谈良性教育、医疗保障、高薪就业了。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贫困形成了恶性循环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农村家庭。
第二,一家只能生育一子是计划生育政策最基本的规定,经历两代人后,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将成为全社会总人口的最大组成部分,高达67%,也就是所谓的老龄社会。由于农村收入偏低,农村独生子女赡养父母的负担很重,为了生计这些独生子女大部分选择去城市务工,留下老人和小孩在家,这就导致农村社会出现了大量的“空巢”现象。农民是弱势群体,而农村老年人更是弱势群体里的弱势阶层,由于农村老年人自身缺乏经济能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农村老年人物质和精神上都得不到相应的需求,“恐老”心理逐渐在农村老年人中间扩散开来。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经常有老年人因为“恐老”而厌生的现象发生。
第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性人数远超出女性。经研究发现,比较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出生性别比上升了4.68,从1989年的111.92[2]上升到了2000年的116.6[3]。据预测,2013年后将有120万男性找不到配偶,性别失衡不仅使得男性婚姻挤压现象的凸显,而且还导致大量的“错位婚姻”如“隔代婚姻”、“姐弟婚姻”的出现。这将对我国传统观念造成严重的冲击。性别失衡还会带来男性劳动力过剩和“就业性别挤压”的潜在隐患。女性作为“性别弱势”其生存发展也将逐渐边缘化。
第四,人口素质逆淘汰的出现。按照达尔文进化论的观点,优胜劣汰是生物界遵循的规则。高尔顿将这一观点发展运用到社会学领域,最先提出了逆淘汰的观点,他认为在现代科学技术、法律、宗教道德等共同因素下将营造出一种环境,一些本应被社会淘汰的弱者在这种环境中生存下来,而那些本应被选择生存下来的强者却遭到淘汰。简单地说,也就是一种社会对人口的逆向选择,这种优汰劣胜的现象有悖于生物界的自然规律。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如果一对夫妇的第一个后代是属于遗传病患者,那么这对夫妇可以允许生第二胎。这使得很大一部分患有隐性遗传疾病的患者合法的生第二胎,残疾人口的比重随之增多。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患有显性遗传病的患者也生了第二胎,甚至是多胎,这种现象在一些极其贫困的地区成为普遍现象。残疾人口在这种现象的推动下逐渐增多,人口平均素质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计划生育后遗症的成因
第一,在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之初,其主要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并没有强调要提高人口质量。因此,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难免有些激进。过程简单化和僵硬化,执行手法也过于简单生硬,最为重要的是政策没有考虑到城乡差别,全部统一执行,这就导致了今天农村计划生育后遗症的产生。在当时农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绝大部分农民不能接受这样一种政策,农民各种形式的反抗也影响到了这一政策的预期效果。
第二,虽然当时计划生育协会的成立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带来了推进作用,但是由于协会的动力来自于政府而非公众,协会领导成员大部分为行政体系成员而不是老百姓,协会财政来自于国家,这就决定了协会在执行过程中大多以国家政策为主,缺乏了自主性。加上群众参与动力不足,正对计生协会这样的一个公益性团体,农民所要承担的义务太多而获得的利益缺乏可见性。在当时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村,参与这样的团体就等于是与亲朋好友为敌,得不偿失。
第三,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联防队引起了尖锐的社会矛盾。联防队本应以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为目标,以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宗旨,但在当时计生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他们过于激进,程序过于简单和僵硬,违背了其目标与宗旨,导致政府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最终不仅使计划生育政策的声誉和落实受到了严重冲击,而且破坏了政府形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
第四,毋庸置疑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宗旨,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人民自身利益为基本目标的。然而,由于当时正处经济转型期,政府最计划生育这一政策的实施缺乏经验,加上计生任务繁重,资源相对不足,农民的传统观念短时间难以转变等因素,造成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遗留下隐患。
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诊断
(一)制定准确的政策目标
在过去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目标仅仅局限于控制人口数量,人口质量问题被忽视。计划生育政策必须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和调整人口结构三方面紧密结合,形成数量、质量、结构谐调控制的综合体系。因此,在具体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以计划生育率为主,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注重人口质量的提升与人口结构的调节,要改变传统的以人口出生率和计划指标为考核基层计生工作优劣唯一标准的观点。
(二)完善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传统的养老观念中,多子是养老的保障。如果将抚养子女看作是投资,老人得到子女的赡养就是收益,那么多养子女就是一种分散投资风险的办法[4]。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老人的赡养问题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依靠国家在农村进一步完善楼市“五保”供养制度来解决,即对丧失劳动力和没有生活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社会救助,消除他们恐老畏病的心理。另外,要建立老年人口特困医疗救济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有条件经济发达的農村,还可以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也纳入社保制度的建设计划内。农村老年人是弱势群体,给予他们一定的社会保障,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更是文明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有效进行的保证。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成效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农民不可能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农村环境中形成与时代相符的生育观念。此外,生产力的低下还会带来农村教育问题、社会福利问题与社会治安问题。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的大力发展,可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必须具备的高文化知识和技能,从而大幅度降低农村劳动力的再生产成本,有利于农民自发形成“少生、优生”的生育观念。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坚强后盾,是农民养老方式转变的推动因子。改变他们“重男轻女”的观念,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经济保障,它的发展能够化解政策实施强度加大与政策资源不足的矛盾,从而杜绝或者减少计生工作中乱收费,滥罚款的现象
(四)建立农村养老院
养老院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减轻老人因孤独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也能丰富老人的晚年生活。再者,养老院的建立可以带来就业机会,从而适度缓解就业率低的现状。
(五)适度放宽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在过去的三十多年时间里,在控制我国人口数量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农村社会矛盾,其中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尤为突出。适度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使人口老龄化现状得到有效缓解,有利于解决我国后备资源不足的问题。再者,适度的放宽计生政策并不会引发人口数量的激增。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对计划生育政策实行适度放宽。
(六)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人才资源是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资源。由于被执行对象的数量大、成分复杂,所以要求我们务必加强基层队伍的建设。大力扩充基层计生队伍,并提高他们的执行素质,使他们能灵活准确的实施政府的政策。自觉与中央及省的观点政策保持一致,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钻政策空子的行为。同时,在依法执政理念的指引下将计划生育政策恰到好处的有效执行。处理好干群关系,时刻提醒自己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参考文献:
[1]陶涛,杨凡.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应[J].人口研究,2011,(1).
[2]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摘要[Z].1990.
[3]国家统计局.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摘要[Z].2000.
[4]刘效梅.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