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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听证制度运作体系的思考

2013-05-14徐丽朱

卷宗 2013年11期
关键词:听证会

摘 要:听证作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序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但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还比较短,实践过程中取得了巨大成果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本文通过对听证制度在运作体系方面作一些探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听证会;听证运作体系

1 对目前我国听证制度运作体系的反思

听证会在我国的政治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大到国家在制定一些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小到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用水定价等收费标准以及实施,都可以找到听证会的身影。 然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突显。

1.1 听证会独立性不足

听证会的独立性问题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所谓听证会独立性的问题,意味着任何人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点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为“权职分离”,裁决和审判机构或者人员不能参与这两项活动不相容的行为,以此来确保裁决和审判的公平。

另一方面,听证会原本是针对行业领域内有价格垄断嫌疑的现象进行听证,其核心就是运营成本的核算,而我国的许多公共事业价格、垄断性产品的价格其成本通常都是不透明的。正是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听证会很容易被相关利益集团影响乃至操纵。

1.2 听证会启动权偏向缺陷

首先,从制度层面看。一方面,按照法律程序,消费者必须向有关团体提出建议,有关团体或协会如果认为这个建议可以考虑,会进行调查,判断是否反映大多数消费者的要求,之后,有关团体或协会还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准备由充分的申请材料,然后才能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中规定:消费者或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却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我们可以看出制度上的缺失会是无法实现的空头许诺。

其次,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只有类似于“听证会代对听证纪要有疑义的,向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也使得规定失去了意义。

1.3 听证会实施中的问题

首先,由于消费者利益集团内部存在巨大的利益分化,作为个体的消费者的参与不能不更多地体现其自身感受,如果仅仅由于这些以个体感受触犯的消费者参与价格听证,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消费者的声音集中于消费者的特定集团,不能充分反映整个消费者利益集团的声音。其次,信息不对称,无法形成有效信息。

1.4 听证纪要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中明确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观方面的意见,论证定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2002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虽然,“听证纪要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提高听证纪要的法律效力”等观点源源不断,但是我们更应该准确认识听证纪要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听证会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2 完善听证制度运作体系建议

2.1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咨询委员会

这是针对现状和问题中有关听证会独立性问题而提出的。只有确保独立的第三方咨询委员会并在听证会中赋予相应的职能和权力,才可能使得听证会的整个进程得到有效的导向帮助和监督。由第三方设立专门的人员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并做出相对独立的运营成本审核。成本审核是定价类听证会最为核心的部分,涨价所依据的根本证据,同时要保证有独立客观的监督体系的存在,确保不会有不合理涨价现象的存在。同时,成本的核算基础上进行的损益固化行为是切实可行的,以及令人信服的行为。

政府具有有限理性,在经济活动中有自身固有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因此价格听证会应该是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博弈的平台,在公平原则下,将政府纳入博弈模型中就会自然发现主持人的空缺。在人大授权下,职业的听证会主持人组织负责召开价格听证会,即满足听证主持人的权威性,又实现了其中立性,其听证纪要的法律效力也便于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2.2 增大组织规模确保公共利益最优水平

首先,政府应当在相关范围内加强宣传,起到导向作用。通过政府的政策、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种形式的团体行为加以鼓励,不仅仅使得相关公众的形态得以控制,并且可以正对相应固定的集团形态,完善理论的指导作用。

其次,定期对组织的成员进行宣传和知识的普及,建立相应的代表资料库。通过对相关公众在固定地点和固定时间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使得他们习惯这种有组织的政治生活,并且树立任何形式的逃避这种生活的行为时可耻和违背道德的行为。通过培训,了解每个成员的生活、教育、家庭、政策偏好等资料,建立相应的资料库,并且根据听证会有针对性的产生代表,使得他们具备实际的质询能力,能够提供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政策偏好。

2.3 信息公开渠道要畅通

确保信息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除了听证会代表的遴选过程、听证会听证方案在会前要及时公布外,在听证会实施之前,还应提前将充分的材料送交各个有关方面,使得他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搜集信息。尤其是对于一些专业性强、信息量大、数据复杂、收集困难的听证内容,更应该留出较充分的准备时间。听证会三方之间的信息交流要沟通。

第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实施细则、涉及人员等具体问题。有了法律的保障,使得听证会的具体信息内容有法可依,师出有名。只有这样,确立了信息公开原则的地位,才能使得它在人们的心中不至于被无端忽视。

第三,将信息公开列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规矩规定内容并设立激励机制确保实施。通过正负激励的不同手段共同作用,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通过激励制度的事实,以经济手段对这种现象加以杜绝,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提高听证的效率。

第四,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加以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社会群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多手段、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使得整个听证过程至于层层暴露之下,做到完全的透明过程是简便的方法,通过全体的力量确保听证会的合理合法进行。

第五,加强相应的信息宣传,增强公民的相应意识,增强社会的有力监督。将信息公开和知情权的宣传告知给公众,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正确的观念,才是最根本的方法。同时,增强社会各个渠道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是信息公开得以长久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2.4 建立听证会的救济制度

对听证会的基金补贴问题,是考虑到有当相关公众免去了惧怕政策投入成本的担忧之后,才可能行使一种真正的政策偏好。而在实际的情况中,人们必须为了可能的成本而隐藏偏好,从而选择投入较少的政策。这是不利于决策者有效决策的行为。听证会的基金补贴问题,就是为了可以使得不出现这样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决策者可以有效地采集信息,保证渠道的畅通,政策的正确制定和后期的顺利执行。

另一方面,专业化的指导,对于听证会的进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听证会中,公民代表并不具备相关的知识背景或者是能够获取相关知识背景的途径,这样对于听证会收集偏好的定位也就无法完成。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专业化背景的普及,对于听证会也是十分有益的。

作者简介

徐丽朱(1959-),女,上海理工大学副教授,从事法律基础等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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