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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渊源探析

2013-05-14洪戎王楠

卷宗 2013年11期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渊源民办学校

洪戎 王楠

摘 要: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在民办学校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些民办学校领导携款潜逃、学校倒闭等负面新闻。本文从民办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出发,阐述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分析了其法人治理结构的类型和形成的渊源,为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渊源

课题项目: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2013年度立项课题: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研究JJS2013-087

目前,民办教育已经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各层次的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2012年,我省民办学校达3959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15%;在校生人数161万,占在校生总数的14%。其中民办幼儿园最多,占幼儿园总数的34%,占幼儿在校生总数的54%;其次是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均占总数的30%左右;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可以说,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在民办学校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些民办学校领导携款潜逃、学校倒闭等负面新闻,例如曾经在校生规模达到5000人河北现代法政专修学院在2004年倒闭。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等相关问题。

1 民办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

1982年,《宪法》第一次涉及了有关民办学校的内容,即“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就为民办学校的产生奠定了合法的依据。

1995年,《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一规定使得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即确立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条件、强化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资格。

上述法律制度的颁布,不仅直接反映了民办学校与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变革,还体现了民办学校要求获得办学自主权的愿望与需求,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民办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予以确立。

2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内涵

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在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基于权利、责任和利益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框架。

任何法人组织都会涉及到治理结构问题,民办学校也不例外,其治理结构亦源自于法人治理结构。所谓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民办学校为实现教育目标,在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基于权利、责任和利益而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制衡机制或组织结构。

3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类型和渊源探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民办学校也因其创办时期的社会环境不同,法人治理结构的类型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有三种类型:

(1)家族式的学校。这种治理模式在我国民办教育兴起的初期(大约在1978年至1993年以前)被普遍采用。这一时期的民办学校以中小学居多。特别是受港台武术片影响,民办武术学校盛行。家族式的学校的治理模式表现为学校的创办者、决策者和管理者均由家庭或家族成员担任,创办者往往自任校长,行使决策权,综合管理学校。此种治理模式下的民办学校主要依靠创办者的社会资本办学。然而由于当时物质财富尚不富裕,民办学校的创办者一般是靠收取学费去租赁校舍和聘用教师,很少自建校舍,学校的规模也不大。例如葆有河北第一民办中学之称的邢台旭光中学肇始于1992年,其创立的前六年均是租赁废弃的校舍。

(2)不规范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治理模式主要适用于我国民办教育兴起的中期,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的民办学校以中等职业学校居多。在这种治理模式中,董事会形同虚设,校长既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董事会制度正式予以确立。1995年,《教育法》出台,对于我国的民办学校的“准法人”有了先期配套的办学条件等资格规定。这两项法律的出台,使得办学主体初步呈现了投资者、举办者和办学者之分,一些企业资金开始进民办教育领域。正是在董事会制度走进民办教育领域的初期,由于办学主体对新事物认识深度不够,造就了不规范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产生。

(3)规范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治理模式主要适用于我国民办教育兴起的鼎盛期,即本世纪初。伴随着高校扩招和城市化进程,民办学校以高等院校和幼儿园居多。在这种治理模式中,学校的重大决策均由董事会做出,校长仅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董事会负责。此种治理模式的确立归功于1999年和2004年我国《公司法》经历了两次修改以及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些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了规范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参考文献

[1]苗庆红.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民办高校管理中的应用[J].经济经纬.2004(6).

[2]胡四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6).

[3]董圣足.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洪戎(1980- ),女,河北抚宁人,河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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