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实践理性的内涵及其与理论理性的关系浅析
2013-05-14刘晓伟
刘晓伟
摘 要:康德对理性问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休谟问题而带来的近代形而上学的危机,通过对实践理性的批判,康德基本完成了他的思想体系,但也划分了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界限,使他的思想出现了一条鸿沟。
关键词:康德;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区别
康德对理性的重视和批判主要是为了解决休谟问题的提出而带来的近代形而上学的危机和一直以来存在的西方传统道德和认识二元论之间的问题。康德认为,只有对理性自身进行批判,划定人类认识的范围和界限,建立新的形而上学,才能显示出理性的价值。
康德给实践原理下的定义是“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是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5]在康德看来。这些原理不是准则就是规律:在他们是主观的,或者他们只在这个或那个个人特有的特别的条件下才能有效的时候,他们就是准则,在他们是客观的,或者适用于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时,它们才能是法则。[1]因此,法则是客观的和普遍的。而准则这种理性只是偶然的和一次性的。不能成为指导我们行为的法则。
康德的实践理性追求的是一种普遍性的形式法则,很显然准则必须被我们所抛弃。因此康德提出了了四条定理来区分法则和准则。前两条是从消极的方面指导人们不能做什么,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功利主义和幸福主义。康德在否定了这样的准则之后开始从积极的方面指出确定法则的方法,那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都要坚持“我一定要使我的行为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这一法则。比如,你被一个强盗劫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对强盗说谎,你就能够获救。这时你就应该考虑我应不应该说谎呢?从当下看来,说谎是为了获得安全,是可以说谎的,但从长远来看,如果现在你因说谎而得救,那么其他人在相同的情况下也选择了说谎,强盗或许在前几次会相信,但是长此以往强盗就不会相信你的谎言,反而可能被激怒而使你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不撒谎,从而使其成为大家普遍接受的法则。这时候也许会又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大家不说谎也许只是为了不受到伤害的而做出的选择,不说谎纵然能成为大家普遍认知的法则,但却是为了自身的安全。所以康德在最后一条原理时提出了自律的原则。那么第三条的定理严格的表述应当是:“使你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这样一条的道德律不是他律,不是为了别的目的,它就是为了道德而道德,只有用道德而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
但是,康德在完成他的思想体系之后,他却接下来写了《判断力批判》,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康德认为他在完成了前两个批判的证明后,他的思想体系出现了一个鸿沟。这就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是理性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两者因对象不同而相互区别。
理论理性处理的是人的认识能力,认识的对象是有限的自然界,在康德看来,理性的认识能力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先验感性论”,一方面是“先验逻辑”。先验感性论是我们感性的先天认识形式,理论理性以自我的先验同一性为认识的基础;先验逻辑包括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先验分析论研究的是知性范畴对经验的立法作用,将知识从感性上升到知性、知性概念,再从知性概念上升到知性的原理。而先验辩证论研究的是理性之理念超越经验的界限所造成的先验的共相。从辨证论进入到知性所使用的范围和限度,最后上升到理性的各种概念。理论理性从感性直观出发,层层上升,最后获得理性观念。
虽然理论理性认识的是我们有限的世界,但是理性本身有一种冲破有限束缚的冲动,渴望获得自身的自由,由此进入到了自由的领域,即我们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处理的是人的欲望的能力,在自然领域中,一切事物都受到因果必然性的束缚,而实践理性却进入到物自体。自由是绝对自主自发开始的一种活动,自由是没有原因的,也是我们无法认识的。如果我们非要为自由寻找一个原因,那么自由也就失去了自由,因而“实践的自由"才是自由概念的积极意义。自由的实在性证明了人作为本体的存在能够摆脱一切感性材料的束缚,仅仅凭纯粹理性自身的命令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因此理论理性是从直观感觉出发,而实践理性是和我们的感性世界没有关系的,我们的实践理性并不是从感性的世界而得来的,我们先天就具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支配着我们的行为。
自然领域和自由领域在立法法则上面完全没有冲突,但是他们对应的却是同一个经验的世界,在经验世界中就会不断地出现摩擦,自然的世界我们虽然可以在直观中将其表象表现出来,但却不表象为物自体自身,而表象为单纯的对象,自由的世界则正好相反,虽然我们可以将一个物自体本身表象出来,但是却不在直观中表象,而是通过实践证明其客观实在性。因而两方没有一方能够获得有关它们的客体(以及思维着的主体自身)。[4]康德将世界划分为两个部分,人作为世界的经验者,亦是这样。一方面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服从于普遍必然的自然法则,在这个领域中他是没有自由的:而另一方面人又是“人自身”,因而亦具有不受自然法则限制的一面。这样人具有了两重性,但他面对的是同一个经验的世界,必然使人因受这两种不同的立法而出现摩擦。这条鸿沟是西方传统道德和知识二元论的具体的体现,也是他主客二分所造成的困境,对近代哲学产生重大的影响。康德的后继者们也都无法彻底调和这两个世界,黑格尔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登了哲学的舞台,提出了“绝对精神”这一概念。它通过一系列的自我的否定的中间环节来克服主体自我意识的绝对化,最终把所有的东西都包含在了绝对精神里面,从而实现了现象界与物自体的和解。■
参考文献
[1] 约翰·华特生.韦卓民译.康德哲学讲解[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5
[2] 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5
[4]倪胜.论康德体系鸿沟问题[J].同济大学学报,2008.
[5] 伊曼努尔·康德.邓晓芒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