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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不再迟到

2013-05-14王全宝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16期
关键词:错案冤案案件

王全宝

5月6日下午3时,陈科云在家里收到了两名省法院法官送来的判决文书。面对这份“迟来的正义”,陈科云更多是感觉到一种酸楚。

12年前的福清“6·24”爆炸案,令五人身陷囹圄,其中一审被判死缓的陈科云和吴昌龙被羁押长达12年。这12载里,陈科云不停地向有关部门写反映材料,寄出了900多封《血泪的控诉》。

而吴昌龙似乎没有他坚持。刚进看守所那几年,吴昌龙不停地写《一个“死囚”的泣诉》,相信法律能还自己的清白。但渐渐的,他后来就不再申诉了,只是不断写信要家人保重身体,不要再为他奔走告冤。

看守所外,被告家属们也不断在申诉、上访,在失望和绝望中往返于政府和司法部门之间。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和陈科云的哥哥陈科斌,是出了名的“老访户”。

令人欣慰的是,在经历了久拖不决的超期羁押和马拉松式的审理之后,与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相仿,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总算得到纠错。

“错案形成容易,纠错难。”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的陈光中如此感慨。

陈光中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近期一系列错案得以纠正,这是中共“十八大”之后更加重视法治的结果。同时,亦是新刑诉法实施促使原来积压的案件,必须按期结案。“原来拖着不办的,或者是不敢办的,现在必须下决心办了。老问题新爆发,是好事。”

倒逼纠错

今年1月1日实行的《刑事诉讼法》,被律师界认为是倒逼错案纠正的“试金石”。

2001年8月7日,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当年,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阻被害人亲属上访,“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判死刑。该判决后来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但李怀亮仍被关押长达12年。

今年1月,李怀亮的辩护人、北京律师王永杰向河南省平顶山中级法院及平顶山公安局发出申请书,要求立即释放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的李怀亮。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近12年的李怀亮重获自由。

同样,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影响下,福清爆炸案中的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变更强制措施,两个月后被判无罪。

陈光中认为,这些案件大多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超期羁押,“由于办案机关意见不一致,或者是定罪又定不,放又不敢放,但是又达不到定罪标准,这时非法关押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压力。

也正是在两难之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促使办案机关办结这些超期羁押的案件,客观上倒逼办案机关纠正错案。

但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博士看来,这与新刑诉法的通过没有必然联系。“目前很多错案得以纠正,主要跟政治气氛的改变有关系。去年年底十八大以后,新一届的中央领导特别强调法治,会起到一个间接推动的效果。”

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制度漏洞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最近也备受舆论关注。

2003年5月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张辉、张高平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直到2011年11月,通过把被害人王某指甲缝提取的人体组织的DNA图谱输入公安机关的DNA数据库,发现该图谱与已决犯勾海峰的DNA图谱吻合,后者因杀害一名女大学生于2005年被判死刑并已执行。

2012年4月,浙江省高院启动再审,并于2013年3月26日正式宣判张辉和张高平无罪。此时,张氏叔侄已经服刑近10年。

据报道,该案侦查人员曾在被害人王某的指甲缝提取到少量人体组织,经DNA检验,确认不属于两名被告人,但最后却被认为该生物物证“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此错案被舆论批评为典型的“口供”定案。

自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对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该所发现,刑事错案似乎延循了一个模式:从1995年的黑龙江石东玉冤案到2000年的云南杜培武冤案,从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到2010年的河南赵作海冤案,一样的偏重口供,一样的非法取证,一样的事实不清,一样的疑罪从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分析认为,这不是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个人的问题,而是刑事司法制度存在漏洞和弊端。

“铁案的形成路径大致相同,错案的形成路径和原因各有各的特点。”最高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错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客观、公正始终是法官的目标,不办错案也是法院要求。但人的认识总有一定的局限性。目标、愿望虽然良好,但应然和实然之间总会有些差距;第二,司法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欠缺。在办案经费不足,侦讯手段和技术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不出错案是比较困难的;第三,过去的一些不合理的行政命令起到了不好的作用。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等。“破不了案,为了向上级交差,为了自己出成绩,立功受奖,刑讯逼供就开始了。”

在陈光中看来,错案产生的源头始于刑讯逼供。“因为要破案,甚至命案必破,而在怀疑某些人但找不到准确的证据时,就想从口供上突破。”

陈光中进一步分析认为,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后,检察院和法院在证明标准的运用上没有坚决贯彻疑案从无的原则,而采取“挂起来”,或者判疑案从轻,或者留有余地,不判死刑,判死缓或无期徒刑。

“我认为,除了刑讯逼供这个大家公认的事实以外,大家还要讨论疑案‘从无还是疑案‘从轻的问题。如果下决心‘疑罪从无,那就不仅要避免错杀,同时也避免错判。”陈光中说。

何家弘将刑事诉讼制度比喻成“流水线”模式:公检法三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而起诉和审判只是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冤错案件的产生都源于侦查环节的错误,但是这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又都通过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把守的关口,顺利通过了“流水线”上的层层审查,最后成为刑事司法系统制造出来的“伪劣产品”。

由此,何家弘表示,这反映出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两大缺陷:一是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其二是刑事庭审“徒有虚名”。

“实践中,地方领导往往过分强调‘互相配合的重要性。”何家弘说。

程雷则认为,错案的根源是刑诉公正、独立实施的机制出了问题。“办案人员没有办法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如果他真的能够依照法律办事的话,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很小。”

纠错机制

继佘祥林、赵作海以及今年以来的错案被公布后,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

分析这些错案背后的原因,可以得出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冤案形成的背后,是缺少纠错机制,程序正义的缺失以及司法理念的落后。

对于如何防止错案发生,陈光中认为,侦查阶段防止变相的刑讯逼供,新刑诉法有一套新的规定,关键在于实施。“但新刑诉法也有漏洞,在看守所里防止刑讯有保障,但在进入看守之前还有24小时,这个时间如何防止刑讯还没有规定。”

对于公检法如何互相制约,何家弘建议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我建议中央政法委作出一项明确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法委不得过问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即‘政法委不管个案。”

庭审虚化是审判环节的普遍问题。对此,何家弘建议,明确规定审委会不再讨论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但可以讨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换言之,审委会不论事实。

“目前我们还没有主动纠错的机制。”程雷说。他建议,利用DNA检测是发现冤假错案的一个很重要的机制。“随着DNA搜集的数量越来越多,可以用这种比较科学的方法来验证当时的案件判定的对错。现在错案的纠错主要是靠小概率事件,比如被害人复活、真凶落网等,这个概率很小,是不能作为一种机制来使用的”。

(实习生孙晓磊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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