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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监管之变

2013-05-14陆小华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跨媒体传统媒体监管

陆小华

这次大部制改革方案的诸多决定中,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媒体当天的报道与评论中普遍着墨不多。实际上,这个变革颇有新意。按照已经公布的方案内容,“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是组建新总局的重要目的。而从顺应媒体变革趋势的角度观察,这个新总局的实际运作,意味着中国传媒行业的行政管理模式,从对应媒体形态分行业监管,走向跨媒体大传媒业监管,监管模式出现重要变革。其内部监管机构与职能的重新配置,有望带来体制、政策变动效应,有利于促进媒介整合和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

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表现强烈的,是国外不断有纸媒以停出纸版、改出电子版的方式转型,甚而破产重组。国内报刊业全行业利润率增长乏力。出版业面对新竞争态势在努力适应。所谓数字出版的成果电子书收入不高,但实体书店生存困难却引起了全社会的注意。人们越来越多地借助网络和移动终端观看视频,对视频消费格局影响深远。更深刻的,是需求端的变化,移动需求成为第一需求,创新更集中指向适应移动互联网。适应于移动互联网生态的微博、微信等用户量爆增,微信创造了上线433天用户过亿、170天增加第二个亿用户、120天增加第三亿个用户的惊人纪录。

冷静梳理大传媒业,诸多传统产品形态已经发生重要变化,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走向媒介融合。报纸、杂志、出版在印前已经数字化,已经在通过别的终端和渠道分发内容,所谓纸质产品,已经不过是其生产内容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已。电影已经转向数字化放映、社交媒体化营销。电视机构越来越重视在播、在线、在场的并重。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在谋求适应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以新的平台、新的终端、新的产品、新的业态、新的竞争主体与竞争方式壮大自己。

为适应新媒体发展的要求,在原有的分行业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设置,如新闻出版总署的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和广电总局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但分行业监管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同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历史地看,监管模式变化必然会带来变动效应。这种变动效应,本身就是一种主动寻求的行政力量,关键是其着眼点,是基于什么思维与管理逻辑变动,体现了什么样的变革目的。

而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是这二十年顺应技术革命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监管理念的重大调整,金融业与电信业体现得非常明显。

以美国为例,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996年电信法案。这个法律是第一个大幅修正1934年美国通讯法的相关法令。其核心是解除了原设置在电信、广播、卫星通讯和有线电视工业之间的“屏障”,允许互相进入、相互竞争。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打破了美国1933年基于大萧条时代教训制定的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界限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这两个重要法案,使美国相关行业崛起了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

就传媒业而言,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共有的技术基础。以数字媒体观的眼光看,不同的载体不过是数字媒体的不同出口,不同媒体形态间的界限正在被熔蚀。从世界范围看,正在进入融媒体竞争的时代。因而,分业监管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现实,而跨媒体的混业监管,更有利于促进媒体融合,有利于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有利于增强中国传媒的全球竞争力与影响力。

按照《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这一轮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

就传媒行业而言,人们期待新的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跨媒体监管有新的监管思路,而不是在一个大框架内分小行业监管。监管者作为一个行业代表的角色,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跨行业监管者效能的发挥。人们期待在“创新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上有大作为,在增强传统媒体竞争力的同时,又促进媒介融合、整合与协同,从而增强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人们更期待监管方式变动效应在促进发展中有更强劲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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