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吗
2013-05-14王念一
王念一
1、金茂(男)与李单香(女)夫妇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双方协议7岁的儿子由金茂抚养,对李单香何时探望孩子未做约定。
2、离婚后,金茂对儿子的生活和活动控制得很严,上学、放学都亲自接送,不让李单香接近儿子。
3、有时李单香来探望儿子,正好赶上儿子在做作业,金茂便以打扰儿子学习为由,将李单香拒之门外。
4、愤怒的李单香将金茂告上法庭,称金茂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对儿子的探望权,要求法院对自己的权利予以明确。
说法: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行使对子女探望权的案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其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有按一定方式探望该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在第38条作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的明确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父母子女亲情关系的维护,符合常情常理。此外,我国《婚姻法》还明确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可以认为,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是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行使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和履行抚养、教育权义务所必备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金茂不让原告李单香接近孩子,以原告探望孩子影响孩子的学习为由限制、阻挠原告探望孩子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法院支持原告探望孩子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李单香依法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并根据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原则判定了其探望儿子的方式和时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