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企业
2013-05-08肖晗
肖晗
近来关于社会企业的论坛越来越多,今年民间最大的基金会论坛“非公募基金会论坛”里也第一次加入了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的部分,而且一加就是三个。去年大大小小的社会企业论坛的数量较前年翻了一倍多,我有幸也做了多个论坛的演讲人、嘉宾,见证了这个行业的飞速发展和公众的热情。但也因此发现几乎所有的该类论坛似乎都要以讨论社会企业的定义为开场,一番激烈讨论后也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结果。
在我看来,只要是以可持续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提高金字塔底层人群生活质量的模式,不管是企业还是公益组织,都可以算在这个社会企业大类里,而创始人和股东动机、分红与否、企业形式等都是不那么重要的因素。定义中“可持续”的概念除了财务上的自给自足和有用于发展的盈余之外,也包括其通过提供有价值的社会服务或产品,可持续地得到外界资助或政府购买,甚至被接管变为政府服务的一部分。对于定义中“生活质量”的概念和对社会影响的衡量,可以使用国际通行的人类五大基本生活质量指标(Quality Of Life, QOL):物质充足Material Wellbeing,身体健康Physical Wellbeing,社交满足Social Wellbeing,安全Security,自由Freedom,这些在网络上都有通用解释,此处不再赘述。此外,在社会影响(Social Impact)规模方面,资助人、投资人、政府和受助人都会需要这种模式的可复制和可推广性,在服务人数和地域上有大的成长潜力,形成对社会问题的规模化解决。
国际上有很多不同的社会企业定义,比较有名的是诺贝尔奖获得者“穷人的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的,他所提出的概念强调社会企业的投资人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允许企业分红,而要把收益留存供企业发展扩大。了解中国市场环境和发展水平的人会知道,这定义在中国小范围可能可以做做,但如果追求解决社会问题的体量和规模,其在现阶段基本是走不通的,甚至在公益业相对发达的欧美市场经济化的国家等也很难。对于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化的中国市场环境,实现一个充分发展并能大体量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行业必须遵从市场规律,必须强调社会企业的企业性、商业性。商业的规则讲究互惠互利,讲究动机和激励,讲究结果导向,讲究因地制宜。因此,尤努斯的这种理论我觉得只是“看上去很美”。个人认为社会企业在中国或其他市场经济主导的国家和地区至少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结果比发心更重要:做社会企业的发心重要,但结果更重要。如果为了强调发心,却制约了结果的达成,则可暂时弱化前者;但反之如果发心可以促进结果更好地达成,则可推动之。但结果永远是第一位的,公益、社会企业或社会创新等等的终极目标,是全民的幸福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不是某种手段或理念的传播。因此对于不同的社会企业模式,比如利润与社会效益同向的模式(lock-step model,如向偏远乡村销售饮用水净化器,销售越多,利润越多,社会效益也越多),如果不分红会限制逐利资本进入该行业,即使社会企业家们发心纯粹,缺少资源也会使整个模式变成空中楼阁。对于另外一些社会企业模式,某些发心会决定企业的方向和社会效益达成的模式(trade-off model,如某种可以同时满足弱势人群和普通人群卫生需求的服务,向弱势群体较普通人群推广的成本大、收益小)来说,可以用多重激励去推动其更多关注社会价值而非仅仅是商业价值的达成,但这也不是靠限制分红等机制就能实现的。另外,对于一个刚刚兴起的行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要用形式或者发心动机等过早地去捆束其多元化发展,而是以Social Impact(社会影响)为最终的结果衡量指标,吸收多样资源进入而百花齐放;市场机制、已有和新的监管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产品的价格、质量等自动地进行调节。
2、在商言商:既然社会企业最后两个字还是企业,就要按照商业市场的规则运行。如果过多拘泥于定义而违背市场规律,则定义就变成了悖论。当然,有些资源丰富的创始人有足够的理念一致的资源去给他提供支持,并不计较回报,固然很好,整个社会这样的资源是越多越好。但是对于更多的没有资格挑剔资源的创业者来说,坚守欧美的标准社会企业范式不分红或者必须将利润拿出来做慈善等等,则可能会把自己陷入到一个不利的境地,连企业都没做成,更谈不上社会效益。务实一点,满足来自资本和人力等的各种诉求是企业的基本游戏规则,在商要言商。另外,在尤努斯社会企业定义的另外一部分,即是否把收益留存供企业继续发展还是分红这这一点上,在商业领域,赚点是点的生意和将更多利润留下扩大规模的方式都很普遍,是商业投资者定义“小企业主”和有投资增值潜力的“企业家”的分界线。因此在社会企业领域,是不是把利润留下来供企业继续发展扩张还是分给股东,完全是各种企业的个体行为,也没法作为社会企业与商业企业的分界线。
3、因地制宜:在尚处于较早市场经济阶段、但发展迅猛的中国经济环境下,要更强调互惠性和激励机制;在信仰机制完善、公益资源相对丰富完善、国民意识发达的国家,要更强调其纯粹性、道义性。缺乏一个主流宗教信仰的中国社会的社会企业定义必然与宗教信仰相对发达的国家不同。因此,只将定义保持在社会企业属性层面上即可,执行层面是没有也没法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会企业定义的。中国目前的状况较之很多其他国家其实更适合引入社会企业作为公益解决方案,社会企业的商业性可在中国现阶段环境下发挥其激励作用,从而吸引大量资源来服务于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当然国内有一些人信仰纯粹的、尤努斯类型的社会企业概念,这也是公益意识觉醒的一种。但解决社会问题需要的是体量和规模,目前所能调用的这类不求回报的纯粹资源还是相对小众的,可能无法达到所需要的国家规模的社会影响力。不过,相信随着时间的发展,可能慢慢地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并真的用这种纯粹概念做起来一些成功社会企业,并引来更多的人才与资本的追捧,也非常期待。
那些认为中国没有太多社会企业的人,很多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将视野局限在了一个比较小的公益圈或者那些主动定义自己为社会企业的机构。还有的公益圈人士喜欢将社会企业与商业割裂开,这个有点不太现实。社会企业终究还是要遵循市场规律的,如果其在商业环境里没有竞争力,把它保护在公益圈里可能可以保一时,但无法保一世。因为整个商业社会本身也是建立在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基础上的,社会企业满足的是公益的需求、是弱势群体的需求,站在更广义的社会层面来看,社会企业是一种满足特定需求的商业。没有人规定商业中使用的技术和手段不能够拿到公益圈,也没有人规定公益圈的运作方式不能够被商业圈引入,商业与公益的结合要杜绝的是虚假的社会效益和不利他人的零和游戏,而不是强求道德上的条条框框。也有的人觉得社会企业主要是各类社会企业大赛的参加队伍等,目前这类比赛中的选手还是主要集中于初创期的、公益组织转型的和院校背景的社会企业,因此也不是产业的全貌。还有人觉得只有创新才是社会企业,我们在乎创新,但创新只是手段,其目的是成体量、成规模地解决社会问题。只要能解决社会问题,即使用老方法也是值得称颂和推广的。
而中国发展社会企业存在着需求巨大、供应方缺位、政府推动、产业链完善等诸多优势。因此在我看来,中国新兴社会企业有着不可限量的未来,新兴社会企业将来自市场机制自发产生、企业产品剥离、传统公益机构转型、国外模式本土化、政府利好政策、科学技术推动等几个方面。
(作者为岚山社会基金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