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非公企业高龄职工养老保险实证分析*——广州、东莞、中山、珠海2012年数据调查
2013-05-02罗燕
罗 燕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510631)
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这是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2011年1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第一次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专项规划范围。《社会保险法》也在历经16年的立法历程后,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经第7届全国人大第7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但实际的情况可能并不是这样,有一大批高龄职工,尤其是非公企业的职工,由于户籍、工作场所的跨区域转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仍被排除在制度覆盖之外。他们的困惑在哪里?制度遗漏的地方是什么?他们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让他们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享有法定的权利是一个事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重大民生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企业职工密切相关,同时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了解非公企业高龄职工的养老现状,本文将调研对象锁定为非公企业的高龄职工,即40周岁以上的职工。这是基于以下考虑:这类职工如果从现在开始缴交基本养老保险,会有相当一部分人群到退休时无法累计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要面临自己补缴的情况,而且由于工作地点、家庭住址、户籍等的变迁因素,补缴的标准如何确定,单位和个人应按哪一个地方的核准基数来操作等关系到这类职工的切身权益,是一个目前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针对珠三角高龄一线员工的养老保险情况的研究较少,本次调研,正是从广州、东莞、中山、珠海4个城市入手来一窥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现状,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注,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
一、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2012年12月2日-4日,我们选取广州、东莞、中山、珠海四市,通过街头派发问卷、QQ问答等方式进行了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652份,回收有效问卷522份,问卷有效率80.06%。调查对象的选择采取随机方式,问卷采用无记名形式。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见表1。
表1 受调查对象的样本特征
(二)方法
此次调查分为座谈会和问卷调查两个部分,先通过问卷调查,再将问卷调查中有意愿进行深入访谈的受调查者集中进行深入访谈。问卷的内容包括受调查者及其所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受调查者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观感受和判断、受调查者所属企业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情况下受调查者的行为偏好。共开展了座谈会11场次,参与座谈的高龄职工一共60人,其中,在广州开展座谈会5场次,东莞开展座谈会4场次,中山珠海开展座谈会2场次。
二、结果与分析
(一)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
被调查的高龄员工主要为男性,年龄大致集中在40-50岁,以农村户籍为主,主要分布在民营/私营企业,企业的类型主要为制造业,仍存在部分受调查者没有跟其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受调查者基本情况呈“两低一高”的特点:(1)学历低,受教育程度多为初中及以下;(2)月收入低,部分高龄职工月收入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作,虽然已工作数年,但仍有超过半数高龄职工的月收入处于1倍到2倍当地最低工资之间;(3)工作流动性高,就业不稳定,大多数高龄职工已从事工作10年以上,但有超过半数在现企业工作时间低于3年。
(二)被调查者对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
仍有部分高龄职工不了解自己的切身利益,不清楚为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的义务,有77.22%被调查者认为企业有义务为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22.78%则认为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与企业无关。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得出:(1)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户籍为农村的高龄职工对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显著低于户籍为城镇的高龄职工;(2)学历程度越高,高龄职工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越高;(3)广州市的高龄职工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低于东莞市和中山珠海市的高龄职工,东莞市和中山珠海市的高龄职工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不存在显著差异。
通过与四市高龄职工的座谈,我们了解到,参与座谈者对养老保险认知程度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1)缺乏了解动机,购买意愿不强。参与座谈的人员认为购买职工养老保险较为麻烦且费用高增加生活压力、不明白购买职工养老保险对其今后生活保障的重要性或者已购买农村养老保险等,所以对职工养老保险的购买意愿不强,缺乏对其进行深入了解的动机;(2)企业宣传力度不足,职工了解渠道单一。为企业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势必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也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部分企业对职工购买养老保险有抵触情绪,企业的宣传力度不足,高龄职工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渠道单一;(3)自身状况不佳,制约了解能力。受教育程度低制约了高龄职工对养老保险信息了解能力,高龄职工工作时间长强度大,也没有精力了解相关信息。
(三)受调查者对养老保险信息获取渠道狭窄
调查对象中,有36.97%的受调查者表示不曾了解过养老保险相关信息,这一群体以农村户籍(88.54%)和初中学历以下(90.01%)的受调查者居多。了解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受调查者中,了解渠道的比例都较低,高低依次是企业内部宣传(23.75%)、政府机构及非政府组织(23.18%)、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11.11%)、亲朋好友介绍(5.56%)、互联网和手机通信等新兴媒体(2.30%)。受调查者了解信息的渠道也比较被动,主要是通过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亲朋好友介绍和企业内部宣传,自己主动借助媒体了解相关知识的比例较少。
(四)被调查者参保比例较低
调查对象中,有56.92%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有43.08%的受调查者表示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比例较低。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得出:(1)不同性质单位高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不一样,从高到低依次是中外合资企业(82.14%)、个体工商户(50.00%)、民营/私营企业(36.41%);(2)制造类企业高龄职工参保率为42.25%,服务类企业高龄职工参保率为45.93%,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制造类企业高龄职工参保率低于服务类企业高龄职工参保率;(3)高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与其工作企业的规模大小呈正向关系,即企业规模越大,职工参保比例相应越高;(4)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54.64%,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5.13%,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龄职工参保比例显著高于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龄职工;(5)广州市高龄职工参保比例为39.34%,东莞市高龄职工参保比例为44.39%,中山珠海为55.74%,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广州市的高龄职工参保比例低于东莞市和中山珠海市的高龄职工,东莞市和中山珠海市的高龄职工参保比例不存在显著差异。
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原因主要有:(1)生活压力较大,主动放弃参保。根据问卷调查,有超过7成的高龄职工的月收入徘徊在1倍到2倍当地最低工资之间。生活负担大和月收入低,使得上有老下有小的职工们没有富足的资金购买养老保险。而且,多数高龄职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也会频繁变换工作,购买养老保险对他们来说远期利益还难以兼顾;(2)企业追求利益,限制职工参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经营者不愿意为他们参保,而是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保险费;(3)认知程度不足,担心权益受损。问卷调查显示,有将近4成受调查者不曾了解过养老保险,有超过七成的高龄职工受教育水平仅为初中或以下,农村户籍的高龄职工文化程度相对更低,使他们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担心花钱买了养老保险后,自身的权益受损;(4)购买新型农保,侧重回乡养老。多数农村户籍的高龄职工在城市的工作是临时性的,几乎所有异地务工的高龄职工表示自己以后回老家养老,不留在工作的城市,且也已经购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五)没有参保受调查者情况分析
在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96位受调查者中,有69.61%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因为企业没有依法参保,另外,有30.39%的受调查者自动放弃参保。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得出:(1)不同性质企业未依法参保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中外合资企业(70.00%)、民营/私营企业(66.40%)、个体工商户(64.71%);(2)制造类企业中因为企业不给参保而被动放弃参保的被调查者的比例为66.67%,服务类企业为62.20%,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制造类企业显著高于服务类企业;(3)由于自己主动放弃而没有参保的受调查者中,户籍为城镇的高龄职工的比例为32.61%,户籍为农村的高龄职工的比例为35.74%,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户籍为城镇的比例显著少于户籍为农村的高龄职工比例;(4)个人弃保比例与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呈反向关系,即高龄职工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个人主动放弃参保的比例就越低,月收入越高,其个人主动放弃参保的比例越低。
(六)被调查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形式单一,参保对受保人工作状态影响不大
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27位受调查者中,有65.19%表示,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没有购买其他方式的养老保险,在有购买其他方式的养老保险的受调查者中,按照比例的大小,依次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4.0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5.19%)、商业养老保险(3.4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0.96%),但占的比例都相对较低,说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受调查者购买养老保险的形式比较单一。
同样的群体,有17.65%的受调查者表示参保后对其工作状态的影响很大,20.81%的受调查者表示有影响,17.19%的受调查者表示有一点影响,38.01%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影响,6.34%的受调查者则表示完全没有影响。对上述5个选项进行赋值,5分表示“影响很大”、4分表示“有影响”,依次递减,1分表示“完全没有影响”,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得知,参加养老保险对受保人工作状态的影响程度分数平均值为3.05,标准误差为0.08,我们有95%的把握相信,参加养老保险对受保人的工作状态影响程度分数在区间(2.96~3.43)中,即参保对高龄职工的工作状态有影响,但不是很大,如表2所示。
表2 参加养老保险对受保人工作状态的影响程度数据分析
(七)维权意识不强,维权途径温和
当自身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受调查者的维权意识不强。有46.39%受调查者明确表示,会采取相关维权行动,29.82%的受调查者则表示不会,另外还有23.78%的受调查者表示不是很清楚。这说明,高龄员工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此外,不同户籍、学历、城市高龄职工维权意识的比例具有显著不同:(1)户籍为农村的高龄职工的维权意识比例为41.09%,户籍为城镇的高龄职工的维权意识比例为62.40%,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城镇户籍高龄职工维权意识显著高于农村户籍;(2)高龄职工维权意识比例与其受教育程度成正向关系,即受教育程度越高,个人维权意识越高;(3)有意愿采取维权意识的受调查者所在城市由高到低依次是中山珠海(68.33%)、东莞(45.45%)、广州(42.11%),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高龄职工维权意识比例由高到低的城市依次为中山、珠海、东莞、广州。当自身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受调查者采取的维权途径较为温和,采取方式按比例大小依次是走法律途径(29.75%)、向社保局举报(26.81%)、与同处境的工友一起向企业讨说法(22.11)、向上司反映(15.85%)、借助工会的力量(7.83%)。
通过座谈会分析,我们了解到,高龄职工维权意识不强的原因主要有:(1)在企身轻言微,担心遭受解雇。高龄职工的可替代性较强,没有与企业管理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害怕主动提出要求购买养老保险后被企业解雇;(2)文化层次较低,不懂如何维权。问卷调查显示,有超过七成的高龄职工的受教育程度处于初中水平以下,即使与企业发生纠纷,高龄职工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再加上没有资金,很难维持打官司的费用。
(八)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情况
有80.74%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高龄员工表示企业能按月足额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金,6.42%表示没有,另外有12.84%表示不清楚。为企业高龄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一般都是遵纪守法,足额按月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此外,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各不一样,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个体工商户(90.91%)、民营/私营企业(81.71%)、中外合资企业(70.59%);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服务类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84.78%)高于制造类企业(77.50),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服务类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显著高于制造类企业养老保险金比例。
(九)企业中职工参保情况
受调查者所在的企业中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职工比例情况如表3所示,只有不到四成(33.48%)的受调查者表示企业为全部职工购买养老保险。说明,在为内部高龄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还是有差别对待的情况,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为全部的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
表3 企业中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职工的多寡情况
(十)企业工会对职工维权作用
有超过半数(52.60%)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听说过工会,不到三成(28.59%)的受调查者表示工会对维护员工的利益发挥着作用,如表4所示。说明,在非公有制企业内,工会作用缺失,在维护员工利益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表4 工会对员工维权的作用
三、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广州、东莞、中山、珠海四市高龄职工和其所工作的单位,我们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一)非公企业高龄职工对养老保险认知程度不高
高龄职工们对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与其受教育程度、闲暇时间、购买意愿等因素相关。高龄职工们受教育程度多为初中及以下水平,较低的受教育程度使得他们对于养老保险信息获取显得有心无力;其次,较高的工作强度和家庭负担使得他们没有多余的闲暇时间了解养老保险相关信息;最后,生活压力大和工资水平低,购买养老保险对他们来说远期利益还难以兼顾,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这些因素都制约了高龄职工对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
(二)非公企业高龄职工参保比例低
非公企业高龄职工所在单位多为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为高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减少利润,降低竞争力,因此企业会千方百计的减轻或转嫁负担。而高龄职工劳动关系的松散和非正规化,比如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企业有空可钻。其次,大多数高龄职工工作流动性高、就业状态不稳定,也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最后,高龄职工们对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低,没有切实的了解对购买养老保险对其晚年生活的保障性,也直接导致了较低的参保比例。
(三)非公企业高龄职工维权意识不强,工会作用缺失
当自身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不到一半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会采取相关维权行动,而且不同户籍、学历、城市的高龄职工维权意识的比例具有显著不同。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工会在劳动者保护方面作了一定的工作,但是其作用还是有限的。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至今还没有成立工会,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能够发挥保护劳动者的作用,允许企业内部对职工依法享受的养老保险金缴纳进行差别对待,甚至个别被雇主控制的工会甚至站在雇主的立场来对付工人。
四、建议
高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经济、社会、法律的多个方面,只有在适宜的宏观环境中,才可能正常运行。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劳动监察,保护高龄职工合法权益
现实中企业用工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多数高龄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切实保护高龄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做到:(1)监督企业行为,强制企业购买。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高龄职工时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为高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用人单位的缴费监督,对虚报职工人数、逃脱缴纳保险责任等现象要加大监察力度;(2)加强工资监察,确保工资水平。社会上仍普遍存在企业主违法发放工资的情况,与高龄职工付出不成正比的较低的工作报酬是导致高龄职工们不愿参加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原因。建议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避免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再次出现,确保高龄职工拿到与自己付出相应的报酬,提高高龄职工对养老保险的购买意愿;(3)增加监察人员,维护职工利益。对故意压低高龄职工工资、甚至无理克扣、拖欠高龄职工工资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高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维护高龄职工的权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高龄员工参保意识
首先,要加强对高龄职工养老风险的教育和宣传,通过宣传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危机,增强高龄职工的养老风险和保障意识,引导其合理消费,积极参保。其次,要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把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范围,适时组织法人代表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投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高龄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最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业务骨干深入企业为高龄员工讲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开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高龄职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能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三)完善司法机制,加大劳动人事仲裁建设,确保养老保险相互衔接
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或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方面所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性作用,确保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2年11月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实现城镇职工养老险、城镇居民养老险、新农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互认”即将成为现实,为整合现行农民各阶层养老政策提供了方向,也降低了进行务工的高龄职工购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广东省也应加快推动立法,确保省内养老保险相互衔接,增强其购买养老保险积极性。
[1]万捷:《统筹城乡视角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