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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要求数量看中外申请人的专利策略

2013-04-30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陈朝阳

发明与创新 2013年16期
关键词:项数申请人专利申请

■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 陈朝阳

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要素。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而权利要求的限定可以具有广度与深度两个维度。一项权利要求本身的保护范围,更多的是体现广度,即其保护范围有多宽、多广;而一项专利或其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的多少,则更多的是从深度这一维度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强化,即一项专利及其申请中撰写多少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申请人在深度这一维度上进行策略性布局的体现。

对此,以专利数据库中具备权利要求数量的中国发明专利及其申请样本为例,本文对国内外申请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进行了分析,找出国内外申请人在权利要求数量策略上的特性,以获得撰写实务、法律法规等相关方面的启示与建议,希望有助于提升国内申请人的专利策略水平。

一、国内申请人分析

1.总体分布

通过对调查样本中的国内申请人发明专利及其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可知,在国内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为1至10项的共计655519项,约占国内申请人样本的98%,其中,又以权利要求数量为1项的最多,几乎占国内申请人总体的49%;10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仅略高于2%,其中以11至20项权利要求的为主,占80%以上。

2.发展趋势

为分析国内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的整体变化情况,笔者以2005至2009年近5年的样本为例,以权利要求数量为1项、2至10项、10项以上为区间对其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在发展趋势上,权利要求项数为1项的比例逐年上升,但上升幅度较为平稳,在所有国内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总量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左右;权利要求多于1项少于10项的却呈逐年下降态势,但下降幅度并不明显;而权利要求数量在10项以上的,到2009年几乎为0。

3.申请人分析

以下将国内申请人分为企业、科研院所和个人三类,分别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分布与占比情况进行分析。

由调查分析结果可知,企业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数量分布情况为:10项及以下数量权利要求的申请量约占总量的97%,其中权利要求数仅为1项的约占43%;10项以上权利要求的申请数量仅为3%。

在国内分析样本中,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同样是10项及以下数量权利要求的申请占多数,达到约99%,其中权利要求数仅为1项的达到55%;10项以上权利要求的申请数量仅为1%。

个人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数量分布情况大同小异。10项及以下数量权利要求的申请约占98%,其中权利要求数仅为1项的为51%;10项以上权利要求的申请比例为2%。

可以发现,在三类申请人中,企业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数量策略最好,科研院所申请人最不理想,这是否从某个侧面反映出企业应该是专利制度的主要角色扮演者,科研院所申请专利是否主要出于非专利保护的目的?

二、国外申请人分析

作为对比,国外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的情况又如何?

1.总体分布

综合数据分析结果可知,在整体的外国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为1至10项的占全部比例的81%,与国内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总体分布情况较为类似,但又存在明显差异:一是10项及以下权利要求的申请比例比国内的要低17个百分点;二是权利要求数量为1个的申请比例要小得多,国外申请人的占比不到13%;三是对于权利要求项数在10项以上的申请,国外申请人所占比例比国内高出许多,达到19%,其中权利要求数量为11至20项的申请占比则为60%。

2.发展趋势

同样以权利要求数量为1项、2至10项、10项以上为区间,对2005至2009年的国外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整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可知:

对于国外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数量,3个区间所呈现出的变化趋势总体保持一致,权利要求项数为2至10项的平均比例为80%左右;权利要求项数为1项的比例基本维持在20%以下;10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比例维持在个位数,但明显高于国内申请人。

3.申请人分析

笔者将国外申请人分为企业申请人和非企业申请人两类对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分布与占比情况进行分析。

经过对调查样本的统计分析,国外申请人的来华申请基本由企业申请人提出,其占比超过了94.4%,远高于国内41%的企业申请比例。在国外申请人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方面,2至10项权利要求的比例最高,达到69%,其中权利要求为1项的申请占13%,多于10项权利要求的申请比例为18%。

此外,对国外的非企业申请人情况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国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中,由非企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比例非常小,仅约5.6%,但在申请权利要求数量策略上具有较高水准。从权利要求数量的分布情况看,10项以上权利要求的申请比例比企业申请人还高,达到24%,而只具有1项权利要求的申请比例则仅为13%。

从对两类国外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分布情况的分析可知,国外申请人对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策略的把握水平更高,仅具有1项权利要求的申请比例低,且权利要求项数在10项以上的较高。在撰写更多权利要求的倾向上,非企业申请人似乎比企业申请人还要高。

▲有数据表明,国外申请人对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策略的把握水平更高。

三、结语与建议

本文分析表明,至少在申请文件撰写时对权利要求数量的把控策略上,国内申请人的专利策略水平较国外申请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由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确定的,而利用权利要求来保护一项专利技术存在至少两个维度,一个是广度,即保护范围的大小问题,这可以认为是保护面的问题;另一个是深度,即保护范围的层次问题,可以认为是保护点的问题,权利要求数量的多少,尤其能够体现对于深度这个维度的保护布局水平的高低。基于本文的分析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国内申请人要进一步完善其专利策略,更为理性、更贴合实际地进行专利申请及其布局,结合拟保护的专利技术等撰写合适数量的权利要求,在广度、深度两个方面更好地进行专利保护。

第二,专利代理机构应提升对外服务水平。国家鼓励申请人进行专利申请时聘请专利代理机构,那么专利代理机构在具体执代时,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专利代理人队伍建设,提高专利代理人专业素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客户更好地实施专利申请乃至于布局。对于权利要求撰写数量这一实务性问题,在专利申请人专业知识不足或者考虑不周时,专利代理人需要为其做出补充或给予相应提示。

第三,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引导。本文的某些分析结论可能反映出国内某些申请人“不理性”的申请初衷,比如仅具有1项权利要求的比例如此之高,且其中又以科研院所申请人、个人申请人尤甚,背后是否是申请人仅为获得专利权而申请的出发点?若真如此,此种做法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否则,该种专利申请的整个过程就是一种耗费资源的过程,根本不是服务于专利本身指向的目标即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发明人权益,而可能成为了某些主体出于某些特殊原因的一种利用工具。

最后,尽管国内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项数偏少,但绝不意味着权利要求项数越多越好。笔者希望倡导的是,一项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的多少,应该是申请人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慎重决策结果,既不是毫无目的性的“漫天撒网”,也不是有失周详的“寥寥无几”。而对于国外申请人所提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普遍较多,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过多”的情况,同样也需要予以规制,尽最大可能地对其中可能隐藏的投机行为进行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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