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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性创新应有保护机制

2013-12-27陈东海

发明与创新 2013年16期
关键词:跟随者创新者出租车

■ 陈东海

▲移动互联网时代催生了打车APP,但保护机制并未到位。

近日一些打车的APP成为市场热门。这个程序虽然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无疑方便了出行者和出租车司机。有报道称,熟练使用这个软件,出租车司机减少了空驶率,每日收入明显上升。对于减少道路拥挤、减少排放,也可以起到正面作用。

但是结合过去互联网发展的历史,也有点替这个软件的未来担忧。如果这个软件未来表现得有利可图,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寡头或者是提供软件运行的平台,自己也推出类似软件,采取各种方式抑制这种软件的使用和运行,那么这种软件很可能会败下阵来,创新者很可能替别人作嫁衣。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根据。早在互联网之初,第一款被广泛使用的浏览器是Navigator,后来由于微软公司在自己的WINDOWS操作平台上捆绑了IE浏览器,让Navigator彻底消亡。在中国,类似的案例也层出不穷。

创新是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灵魂,但是,如果创新得不到保护以致山寨泛滥,虽然可以很快普及技术和产品的应用,但是由于创新者得不到丰厚或合理的回报,就会扼杀整个社会的创新热情。所以,后来出现的专利和版权制度,对于人类的经济和技术发展、作品繁荣等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光靠专利和版权制度,人类社会在保护创新上依然有不足,比如非专利性的产品,以及企业或事业的经营方式上,对于创新就没有什么保护,上面提到的Navigator就是如此,打车APP可能就是下一个例子。

市场学上有个跟随者战略,就是企业不做任何创新性的尝试,在等别人把产品、技术、市场的路子都趟出来以后,自己拷贝这些东西,或者加以改进,从而占领市场。这虽然促进了竞争,但是由于跟随者不承担开拓技术、产品、市场的成本以及试错的风险,因此比创新者更具有竞争优势。如果跟随者是某种资源、渠道的垄断者,就足以置创新者于死地,从而最终扼杀竞争,并抑制了创新精神。

因此,对于那些非专利性和版权性的创新,尤其是在经营模式和新产品、新生活方式方面的创新,也应当有法律的保护,让首创者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独家经营的权利。在满期以后,才开放竞争。

在反垄断法律上,也应当体现出这些内容,过去的反垄断往往着力点在价格同盟、利用市场份额等优势排挤竞争者方面,而在垄断者利用掌握的资源、渠道、市场或网络平台等优势,跟风进入创新者开拓的新领域,甚至利用垄断优势明里暗里排挤创新者则没有什么界定。

未来由于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这方面的保护创新者、抑制垄断者的要求会凸显出来,需要立法明确。欧盟在惩治微软利用操作系统的优势捆绑IE方面的做法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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