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主渠道
2013-04-29李奋飞
李奋飞
人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这话固然不错。但是,要担当起如此重要的使命,司法就必须保持最基本的独立性。作为司法裁判权的行使者,也作为“法律的保管人”,法官的责任就是也只能是,把抽象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处理之中。在此过程中,法官只应对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负责,而不应受到任何其他的影响、干预和控制。但是,在理论上说说容易,在实践中做到却很难。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裁判权的独立行使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虽然,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然而,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的执行又是另一回事。更何况,影响司法独立运作的因素又是如此之多呢。
看到不久前媒体曝光的河南周口农民“张法银杀人案”,让人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当下中国的信访制度已经对司法的独立运作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已经为信访所绑架。让我们先简要地回顾“张法银杀人案”。2002年4月25日夜,张所在的村里发生一起火灾,他的三叔和三婶,村民张守连、李桂芝夫妇被烧死。张被警方列为这起纵火杀人案的嫌凶,原因是其和受害人家属曾打过架,有过纠纷。两年多后,在湖北襄樊打工的他被警方抓获。由于“被迫”承认自己杀人,他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他提出了上诉。2006年底,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周口中院重审。2008年1月30日,周口中原重后仍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其改判为死缓。张再次上诉,河南省高院仍以“事实不清”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第二回合结束,张已在看守所内被关押4年。2010年9月底,判过张死刑和死缓的周口中院,又一次开庭审理此案。但是,由于各种力量的博弈,直到2012年春节前,一直指控张犯有杀人罪的周口市检察院,才突然决定撤回起诉,理由是“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相应地,周口中院也做出了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当其递上撤诉裁决后,看守所根本不予认可,称未接到释放通知。截止到《南方周末》对本案进行报道时,张仍在看守所羁押。对此,周口市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员曾向张的律师常伯阳坦言:“受害人家属到河南省高院上访闹事了,政法委也不好处理(放人)”。
说实话,如果不是这位工作人员的言论深深地刺痛了我,我是不会有多少兴趣对该案进行评论的。毕竟,该案所暴露出的诸多司法弊端(如刑讯逼供,长期羁押、循环审判,等等),在不少影响性案件中都明或暗地有所体现,都已经让人有些“审丑疲劳”了。这位工作人员的言论之所以能够深深地刺痛我,不是因为我的心灵过度敏感,而是因为,它让我看到了中国刑事司法的真实面相——似乎放人与否的决定权已不在公、检、法三机关手中,而是在当地政法委员会手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似乎是否放人所依据的也已经不再是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而是有没有人上访闹事。就本案而言,别的不说,至少有个事实是硬邦邦的。那就是,检察机关已经撤回起诉(这里暂且不论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是否合乎法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按照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还是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都必须对其立即释放。对此常识,我根本不相信,当地的“有关部门”会不清楚。问题就在于,“受害人家属的上访闹事”让他们感觉到了压力,以至于不敢依法放人。这也因此导致周口中院的本次裁决,不仅没有能够解决问题,反而“给周口市和河南省的司法机关新添了两拨上访群众”。
面对这样的结局,我们当然不能简单地指责双方当事人的家属缺乏理性。在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大背景下,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不能合理吸纳、解决矛盾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上访,以寻求权利救济也在情理之中。更何况,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他们既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我们需要指责和批评的首先是办理该案的政法机关。因为,在本案中,或许正是他们抓错了人、办错了案,又不能在正常的司法管道中及时地为这些牵涉到案件中来的当事人家属提供有效的救济,才导致了当事人家属的上访,并且也正是因为他们对待上访的错误态度,才进一步弱化了本就羸弱的司法,从而为更多的上访埋下了伏笔。
除此之外,我们更需要反思的是,当下中国问题重重的信访制度,尤其是已在不少地方上演的信访工作“一票否决”的做法。或许,这种“一票否决”的做法确实有助于迫使“有关部门”认真对待信访问题,但是其弊端和危害也是极为严重的。在《半月谈》杂志上,我曾读到过某乡镇干部对信访工作“一票否决”的忧虑。他说,每年他们都要在重大会议召开时(如中央、省、市级“两会”等)监控那些可能到京到省上访的人员。一旦上访人进京,或到省上、市里,他们镇政府都要安排专人去接访,甚至中途截访。每次差旅费少则三五千元,多则上万元。作为基层行政工作人员,也作为中国信访制度的实际执行者,他关注更多的是信访制度的运行成本问题。这种关注当然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由于我国从上到下都把信访问题上升到社会稳定的高度来看待,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可以说都为信访付出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
但是,作为信访制度运行的观察者,尤其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所关注的主要是,信访制度尤其是这种“一票否决”的做法对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影响。我们认为,这种旨在强化信访责任的“一票否决”,显然已经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加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尽管有时也可以让信访工作者更为重视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但是,其也容易让“有关部门”(包括但远不限于政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畏首畏尾甚至无所适从,从而使得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丧失殆尽,前文提到的“张法银杀人案”就是典型的例证。而当法律和司法没有权威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和猜测就会在社会上广泛流行,从而引发更多的信访问题,甚至已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要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别无他途,惟有树立起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所以我们强调依法治国。而要在中国树立起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当前迫切需要解决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问题。本来,在理论上,信访制度应作为正常法律之外的补充性民意诉求机制和权力救济途径。但是,在实践中,信访制度又在越来越多地扮演着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权利救济的角色。而根本的问题在于,信访制度的非程序化运作又内在地决定了,其几乎不太可能承担这样的重任。否则,各地的信访工作者也就不会把“围追堵截”、“花钱买平安”等手段当成处理信访问题的有力武器了。相应地,保安公司变身为信访“黑监狱”的现象也就无从谈起了。
有人说,中国的信访制度已经走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也就是说,上访后,不仅没有能解决问题,还引发了更多的问题,从而增加了新的上访动机。而走出恶性循环的关键则是,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诉讼程序的完善,让司法(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让法律)拥有足够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独立性。这样的司法才有望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有了这种信任,公众才更有可能把其权利救济问题交给司法,而不是交给信访。只有当司法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主渠道时,信访制度才能回复其“联系群众”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