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人权保障与新时期检察机关侦查队伍建设

2013-04-29吕山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5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人权

吕山

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法制史上人权保障问题的先河。2012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自“人权”入宪以来首次被写入国家基本法中。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还把它具体贯穿到整个刑事诉讼法分则,进一步凸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这意味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也昭示着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又一次飞跃。

在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相关的具体的制度都做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做到理性监督,有效约束国家刑罚权,有力打击犯罪,更要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对新时期检察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也对检察机关如何顺应形式发展,如何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机制和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的实施,这一新变化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深刻影响,同时也给侦查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研究如何在保障人权的语境下加强检察机关侦查队伍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树立起先进的侦查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侦查理念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对如何开展、怎样开展侦查活动的认识结晶。侦查理念指导着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力、办理刑事案件的行动指南。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人权保障意识,适应了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对传统的侦查理念提出了挑战。因此,要想推进检察机关侦查队伍建设,必须先要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着重在转变侦查人员的侦查理念上下功夫,引导广大侦查干警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五个意识”即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坚持“六个并重”即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处理好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切实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培养自侦干警用证据说话的能力。

二、创新工作方法,在改变传统办案模式上下功夫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与新形势下自侦工作面临的新要求之间的不适应将愈发凸显。检察机关实现办案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就要首先进一步强化初查工作,提高初查的质量和效率,尽量通过秘密的外围调查获取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可靠证据,力争把核心证据固定在立案前,推进侦查重心前移;其次着力提高讯问能力特别是第一次讯问能力,做到讯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固定性,确保案件快速突破,防止强攻硬取,并建立初查前风险评估、搜查时人民监督员见证、适时向嫌犯家属通报等嫌犯权益保护机制,同时区别情况,对认罪态度好或个人、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尽量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努力将保障人权落到实处;最后要拓展侦查手段,充分运用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技术侦查权,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助,借助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克服侦查取证难题,既确保规范执法,又着力提高证据质量,努力实现“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以有效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挑战。

三、从多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侦查能力建设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自侦队伍侦查能力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顺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才能实现反腐斗争的新要求。一是加大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力度,提升现代侦查能力。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侦查技术手段落后,没有被赋予技术侦查权,致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的能力大大降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侦查权。为了适应这一新规定,我们检察机关要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切实加大在高科技侦查装备上的投入,强化基础信息查询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在办案中积极探索使用录音录像、话单分析软件、车辆轨迹分析、心理测试仪、侦码车等科技装备服务辅助办案,全面提升自侦部门应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办案的能力,切实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犯罪、侦查指挥、取证固证、追赃追逃,向科技要战斗力,推动侦查办案工作深入发展。二是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努力提高重点和难点问题的突破能力。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自侦部门整体办案效能,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参办、督办、异地指定管辖等为主要方式,旨在突破关系网、保护层,瓦解利益同盟,并以上一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作为本地区职务犯罪侦查的指挥平台,整合上下级检察院自侦力量,实现办案的规模与效应,达到预期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种侦查模式。从我院办得一些大要案的侦查实践,证明侦查一体化成为突破大要案的最有效方法。侦查队伍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建设作用,从而提高对侦查重点和难点问题的突破能力。三是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努力提升法律政策的应用能力。职务犯罪侦查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执法过程,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作为实体法的操作者,法律政策的应用能力是基本的素质要求。而这一能力在侦查中的体现,则是理性侦查的能力。可以说,任何形式的侦查都离不开理性的思维和理性的操作。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侦查队伍综合素质建设

自侦工作的成败,归根到底取决于侦查队伍的素质。新刑事诉法的实施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是对侦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自侦工作,就要提高侦查干警的综合素质,才能确保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通过组织自侦部门干警为单位的学习讨论小组,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本部门提出的新问题新要求,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创新培训方式,提升自侦部门干警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通过培训,自侦部门干警准确地理解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更新执法理念,拓宽办案思路;重视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违法取证。树立全面取证的意识,力求客观公正。着力提高侦查人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既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又具备24小时内突破口供的能力。重点培养侦查员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实侦查行为合法的意识和能力,既要会侦查,也要会作证,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反腐败斗争的新需要。

猜你喜欢

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人权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浅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技术侦查措施运用利弊及对策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地位
——以《警察法》的修改为视野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