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的主义的制定法解释方法
2013-04-29刘翀
刘翀
目的主义在美国主要指法律过程学派的哈特和萨克斯所提出的制定法解释理论。在美国制定法解释方法的发展进程中,目的主义解释理论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既旨在取代传统制定法解释方法中的意义论和意图论,又对建构性解释及动态制定法解释等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产生影响。
目的主义解释理论的意义在于解决制定法适用时的难题。制定法中的规则具有抽象性,可以适用的具体情境千差万别,对于这些繁多的情境,不可能在立法时将其一一具体化。此时,是否与制定法抽象规则相关的所有事实情境都应受该规则的支配呢?如果不是,应当如何识别出可受规则调整的事实情境并保证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传统制定法解释方法中的意义论和意图论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而根据目的主义解释理论,一旦为制定法及相关条款归结一个恰当的目的,则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目的主义解释理论强调目的在制定法解释中的优先地位及解释者对制定法目的的建构。为制定法归结目的是目的主义解释方法的首要步骤和最主要内容,这不仅是一个建构的过程,也是一个理性论证的过程。在制定法解释中,解释者应当理性的论证归结给制定法的目的是否合理,而证立的标准则是看其能否与作为整体的目的体系融贯。确定制定法目的后,解释者应按照最能实现目的的方式来解释制定法文本,但需要确保解释出来的意义不能逾越制定法文字所能承载的意义范围。另外,目的主义解释理论还要求解释不得偏离社会的基本价值判断,而这些基本价值判断表现为“清楚陈述的既定政策”。
因此,目的论的制定法解释理论通过在更为抽象的层面探究、建构制定法目的的方式,摆脱了传统意图论在追逐具体立法意图时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并使司法机关得以通过解释来更新和发展制定法以应对那些新的或未曾预见的情境。其吸引力在于既赋予解释者以合作者的姿态参与公共政策的生产过程,又竭力避免司法机关作出争议性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
(摘自《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第33-42页)(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