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路径选择
2013-04-29陈耀武
陈耀武
党 的十八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止腐败,同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宪法的遵守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对惩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一、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内涵与特点
检察一体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通行的检察机关活动原则。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在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整体统筹的工作运行机制。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是对检察工作一体化理论的引入,运用系统论思想,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重大举措。它是指检察机关预防和侦查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遵循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规律,通过检察职权的合理分配,而建立的统一协调和运转高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机整体。
职务犯罪涉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局,他们都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之间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外作为统一的整体,具有不同的职能,因此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组织结构是“扁平的组织框架”,具有结构的平等性,职能的对接性,运转的高效性,系统的开放性。
二、实行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必要性
(一)实行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是落实检察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这种上命下从的领导体制,在理论上被称为“检察一体化”,它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制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按照检察一体化要求,实行侦防一体化,从而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协调一致、提高效率,更好地完成好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实行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是适应反腐败新形势的需要
当前,腐败问题已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国家提出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同时,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智能、专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贪腐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潜伏期更长,使侦查取证更难。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但打击本身并不是目的,打击的目的是发挥法律的惩戒、威慑作用,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只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面临依然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工作任务繁重,构建侦防一体化机制势在必行。
(三)实行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是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要求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深入研究并实施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对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目前职务犯罪侦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侦防一体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只考虑案件的侦破,不会从大局的角度考虑预防工作,而从事预防工作的人员习惯于在案件查办后开展个案预防,两者之间缺乏统一、整体的认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二是查办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发展不均衡,人力资源配置与预防工作特点不匹配。在检察院的绩效考核中,查办职务犯罪居于很重要的地位,办的案件的多少、级别的高低,也反映检察院在当地的地位和权威,因此,各地检察机关重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轻视职务犯罪的预防,导致两者的发展不平衡;三是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横向协作配合不深。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同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具有不同的法律职能,往往由于不同的领导分管,领导间的意见分歧、不同的认识以及不同的业务指标,部门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出现各行其事的状况,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优势,使侦防融合贯通、合理分配,实现反腐倡廉的总体目标。
三、构建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主要途径
根据反腐倡廉的新形势和查办、预防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的客观需要,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是必要的,这就要求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做到指挥有力、左右联动、协作紧密,形成有效的协作配合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一)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解决问题的总钥匙。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侦查是特殊预防,预防是立足查办案件的一般预防。侦查和预防是“对立统一、相互促进”的一对矛盾体,侦防工作形成一个系统,目的就是遏制、减少和消灭职务犯罪。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惩治腐败的新的方略,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领域。在新形势下,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科学发展,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既要亡羊补牢,查处已经发生的腐败;更要未雨绸缪,预防可能发生的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要牢固树立“查办职务犯罪是手段,减少犯罪、保护干部是目的,办好案件是政绩,搞好预防、减少犯罪是更大作为”的理念,摒弃传统的“重打轻防”,“防而不打”思想,树立“打防并举”的思想,预防和反贪、反渎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渗透,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力量,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强化打击和预防的实际效果。
(二)检察职能和专业化人才在侦防部门合理配置
在检察职能配置上,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有机融合,赋予预防部门明确的提前介入权。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开展预防调查,能够及时掌握发案原因、环节和作案手段等第一手材料和信息,准确把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刻剖析犯罪动因,切实增强预防实效。赋予预防部门预防调查权,通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现和收集案件线索及相关信息,及时移送举报中心管理,并反馈反贪、反渎部门。加强组织建设,合理配置人员,根据不同阶段的办案需要,将侦查人员与预防人员进行有机组合,合理规划具体办案活动中预防部门人员和侦查部门人员的分配比例,特殊情况下预防人员经检察长特批可以参与所发现案件的侦查。以增强预防与侦查工作的协调性,有效避免侦查与预防部门推诿扯皮、各自为政和工作脱节的问题,实现内部结构优化,职能融合,效率提升,人员、设备的最佳配置。
(三)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制度建设
1.制订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体化的规范性文件,是实现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前提。
2.建立在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互不隶属各自单设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良好作用,必须统一协调领导,即在有各自的部门负责人的情况下,明确由一个主管院领导统一协调指挥,否则该机制便不可能发挥应有作用,容易陷入推诿扯皮中。
3.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侦查预防信息交流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预警制度。
4.办案工作制度,具体规定介入案件的范围、程序和时间,以及案件保密问题和考核机制问题。
尽管“侦防一体化”已在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要真正实现“侦防一体化”的效果,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和预防的不同功能,进一步整合侦防资源,发挥侦防合力,并将二者进行有效融合,形成一个完善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职务犯罪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