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拼车
2013-04-29冯婧茜
冯婧茜
拼车,就是几个相识或本不相识的邻居、陌生人,在一个小区或周围几个小区,有同一目的地的,或可以顺道路过的结伴上下班。说起来,拼车也不算什么新鲜事。近些年来,很多人自发组织拼车,不管从社会环保节能减排还是从个人降低出行成本,提高出行舒适度而言,都是一件好事。但是要把自发的拼车行为规范化、合法化、完善化却困难重重。
杭州市政府曾出台过鼓励拼车的政策,但却将允许拼车的人群限定为“有车一族”。有车不愿开的人确实是有的,但拼车所吸引的人群大多数终归是“没车一族”!拥挤的公共交通让人头疼,拼车无疑是实惠又舒适的选择,但这一限定却让杭州的“拼车”政策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拼车市公民间自助互利行为,其本质是自然权利的延伸,有没有车不应该成为拼车资格的限定条件。有车一族选择拼车通常是从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而没车一族选择拼车则通常是从缩短出行时间、提高出行质量的角度出发。无论如何,两者作为公民出行大军的一员,都应该平等的拥有选择拼车的权利,而这一选择的结果最终也确实能够达到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节能减排的目的。何乐而不为呢?
还有些地方政府作出规定,私家车拼车收费就等同于非法运营,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讲这一解释是十分牵强的。
首先,所谓非法运营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拼车”中的私家车主即便收费也是以均摊成本为目的,主观方面与非法运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其次,既然是非法运营,行为人必然是多次的反复实施,并将此行为作为日常盈利方式,这与上下班或单次的远途出行在客观表现上也有所区别。
最后,拼车收费与否,其实直接影响着行为人们对交通事故风险的承担。从民法理论角度来说,免费拼车应当理解为一种好意施惠,这种情谊行为不能构成民法理论上的契约,即合同。因此,通常来说,迟到、交通事故的风险需要由乘车人自行承担。而平摊成本的拼车行为则因其有偿性,已经构成了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驾驶者作为债务人,有义务按时、安全的将乘车人,即债权人送至目的地。
因此,拼车收费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非法运营。免费拼车固然理想,但随着驾车成本的不断增加,在广泛应用的过程中操作性却并不强。可以说,收费拼车不但更有利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符合当前的实际需要。
与此同时,很多出租车司机也反对拼车,认为拼车会对生意带来影响,不利于行业发展。但根据统计,选择拼车的人群中,为了上下班的比例远大于偶然需要或长途出行。如果每天打车上下班,对于白领阶层无疑是一笔高昂的开销。相对而言,大家更倾向于选择搭顺风车或挤公交。因此,拼车固然会对于出租行业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拼车成功的前提条件很多,因此打车仍然不会失去自己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换个角度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才能为行业带来生机。当出租行业面对新的挑战时,同时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如何改善服务、加强诚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终实现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才是一个行业不断进步的根本。
其实,想找到一组顺路又长期稳定的拼车搭档并没有那么容易,特别是在这方面信息交流不够通畅、缺乏宏观整合的情况下。除了对路线、时间等有所选择外,一些人甚至对性别、学历等也不乏挑剔。而另一方面,北京早晚高峰的交通拥堵也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骑车太累,公交受罪,打车排队,开车越来越贵,只有拼车最实惠”的顺口溜正是现实上班族生活的真实写照。同时,随着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订,治理PM2.5、节能减排无疑将成为北京长期且兼具的任务。当传统方式的作用已发挥到一定水平,要突破瓶颈,我们就不得不打破固有思维,勇于创新。其实,通过拼车的方式来实现节能减排、缓解交通压力的做法,在外国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例如最著名的德国不莱梅拼车。
外国的实践经验固然值得借鉴,但也仍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拼车,我国目前确实还有很多困难需要克服。例如,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拼车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后盾;政府需加快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拼车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实名制或有效证件认证等方式,提高人们拼车的安全系数等。我们还可以尝试将口头的拼车协议书面化,促进这种松散的临时约定长期化、稳定化,如需成本均摊,也应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这样将更有利于保护拼车各方的合法权益。而最重要的,莫过于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精神文明的建设无法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无法依靠市场经济的调整。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重视人与人之间心的交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一个和谐的社会,不仅需要舒适的生活条件和美好的生活环境,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包容。
参考文献:
[1]郏恬甜 .陈磊.专业拼车,给我们带来什么?[N].浙江日报,2005-12-31.
[2]张欣男.专家呼吁为拼车正名[N].市场报,2008-08-18.
[3]刘加良 .王洪伟.有偿拼车,合理不合法?[N].检察日报,2009-08-03.
[4]唐文竹.“拼车”:究竟是违法,还是法律盲区?[N].常州日报,2011-03-31.
[5]张鹏.拼车有望正名[N].中国消费者报,2013-07-12.
[6]王晓雁.“拼车”第四种交通方式是非调查[N].法制日报,2008-06-25.
[7]张瑾.出租车“拼车”问题研究及其服务系统设计实现[D].兰州交通大学,2009-04-25.
[8]尤琳.“有偿拼车”问题的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2008(02).
[9]王茂福.拼车的发展及其效应[J].中国软科学,2010(11).
[10]汤黎明.刘其华.邻里合乘——社区拼车常态化的探索[J].城市交通,2010(06).
[11]王茂福.无偿拼车的外部效应及制度建设[J]城市问题,2011(02).
[12]周泽强.拼车的法律分析及规制建议[J].福建法学,2010(03).
[13]吴润元.对私车拼车载客现象的分析和思考[J].交通与运输,2007(05).
[14]代义.浅谈“拼车”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J].科技信息,2008(33).
[15]李寒冰.论私车拼车行为的法律属性[J].法制与社会,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