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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对策研究

2013-04-29朱雅琴

现代商贸工业 2013年5期
关键词:保障房保险资金风险意识

朱雅琴

摘要:保险资金具有负债的特殊性,其保值增值能力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保险资金需要拓宽投资渠道。分析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保障房;投资收益;风险意识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5-0119-01

1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城镇中低收入阶层购买商品房的能力不足,为解决基本住房而欠下很多债务,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保障房的建设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保障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限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一般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政策性公共租赁房构成。从2008年开始,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难的问题,相继颁布政策,提高保障房建设的力度。按照住房建设部的规划,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房覆盖率将从7%-8%提高到20%以上,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是,保障房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迫切需要社会资金的介入。2011年以来,保险资金开始积极投资保障房建设。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既能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也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2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由于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涉及到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其投资的收益性及安全性要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利弊。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2.1缺乏政策的具体指导

2010年9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将对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相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缓解保险资金投资压力及保障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显然,住宅不在规定的可投范围之内。然而,保障房具有住宅的性质,但又区别于普通的商业住宅,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仍然处于摸索阶段,缺乏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在实施中还面临一些法律真空,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尽快出台,使保险资金进入保障房建设的投资行为将更为规范。

2.2投资收益问题

保障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福利公共品。作为政府安排的一项福利住房制度,保障房也遍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法国的廉租房、德国的公共住房、英国的公屋及新加坡的公共组屋等。从国外经验来看,保障房的投资收益率不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4年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同时,在2012年货币和信贷趋宽预期的影响下,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上升,也造成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驱动力不足。同时,保障房项目本身的社会效益大于其经济效益,投资收益并不高,也对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2.3投资安全性问题

投资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回收期长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我国才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保障房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助,市场化资金介入模式还处于摸索阶段,尤其是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实践,于2011年才正式开始。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基本是以债权形式进行,保险公司是否能依据协议规定,收回保险资金投资本金和获得必要的投资收益率仍没有定论。目前除了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以外,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建设资金融资及收益尚未有明确规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的积极介入。对于保险资金而言,由于其所具有的负债性质,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的投资安全第一,以保障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在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探索期,如何保证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也是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3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3.1尽快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相关细则

虽然新《保险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表面上已经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开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等投资,尤其保险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缺少投资细则,目前保险资金对于保障房的投资只能是一种谨慎的尝试。保险资金进入保障房市场的法律条款亟待细化,保险资金在缺少可操作规则的情况下,难以大量投资保障房。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土资源部应尽快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政策引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不适用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原因在于保障房建成后,其中有一部分是要卖给符合条件的市民,因此建成5年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房项目来讲,很难适用。(2)可以将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建设划归到基础设施建设类的投资,允许保险资金通过基金、股权及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以更好地支持我国的保障房建设。

3.2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应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所得投资收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原因在于,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是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既达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也是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补偿;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也能激发保险公司投资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可以减少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

3.3增强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不但支持了国家“十二五”的经济政策,而且达成了中、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美好愿望,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现实中,保险资金在将来要偿付给被保险人的,一旦保险公司资金投资失败,不能及时偿还保险赔偿时,将会使保险公司处于财务危机之中,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只有平衡收益和风险的关系,才能实现双赢。控制风险是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即使国家对保障房建设财政支持的力度越来越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保障房建设都有政府的担保,同时保障房住户的偿付能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也要有风险意识,要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进行财务分析及资产估值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识别,不要盲目投资。

目前,资金、政策向保障房倾斜的趋势愈发明显,社会资金流向保障房建设成为可能。尤其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在投资收益与改善社会民生之间,在商业性与公益性之间,是能够实现双赢局面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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