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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乳品新规五月实施

2013-04-29

新安全 2013年5期
关键词:进口商代理人乳品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2日 中国食品安全报

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新版《办法》指出,对适用《办法》的乳品范围进行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对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对需做销毁或退运处理的不合格进口乳品,进口商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或退运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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