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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闯黄灯被罚,车主状告交警讨说法

2013-04-29史友兴

家庭百事通 2013年6期
关键词:黄灯信号灯盐城市

史友兴

26岁的李闯是上海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5月4日下午,李闯驾车去江苏省盐城市办案。他途径大庆路,由东向西行至解放路口东口直行车道上时,恰遇东、西两直行信号灯由绿灯变为黄灯。他估计按照车辆所处位置及行驶的速度,可以在黄灯闪烁期间越过停止线,便没有减速停车,而是以原速前行,在信号灯变为红灯前越过了路口停止线,向西继续行驶。

可是,李闯没有想到的是,车辆刚越过停止线,民警陈海涛示意并指挥他将车辆靠边停下,并向他敬礼道:“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陈海涛在此执行公务,请出示您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我有违章行为吗?”李闯下车一边递上驾驶证、行驶证,一边疑惑地问道。

陈海涛经核查,未发现其他异常后,向冯俊杰口头告知,说:“你在黄灯亮时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你闯黄灯违规,应当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通过十字路口时交通信号灯并不是禁止通行的红灯,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闯黄灯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李闯对于自己闯黄灯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并不认同,与民警发生了激烈争论。

最终,陈海涛还是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李闯罚款200元。同时,陈海涛告知了李闯所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助途径。

李闯不服,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7日,盐城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盐城市交巡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黄灯仅是警示信号灯,其闪烁只具有提示行人车辆注意,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作用,与禁止通行的红灯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安机关凭什么以闯黄灯为由对自己进行处罚?李闯气愤的不是因为被罚款200元,而在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决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更希望通过诉讼,对闯黄灯是否违法以及该不该受到处罚,能够给全国数以亿计的驾驶员从法律上给出一个答案。

7月13日,李闯来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将盐城市交巡警支队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9月13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李闯诉称,他通过十字路口时交通信号灯并不是禁止通行的红灯,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巡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盐城市交巡警支队代表则辩称,李闯驾驶轿车行至大庆路与解放里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李闯违法事实存在,故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闯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盐城市交巡警支队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李闯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2013年3月2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李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律师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该规定确立了道路交通依指示通行的规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因而,在红、黄、绿灯交替的情况下,黄灯系对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或行人,提示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通过,以免对其他方向即将放行之车辆构成妨碍。此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车主驾车未过禁止线的车辆闯黄灯系未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之本意。由此可见,对于闯黄灯是否违法及该不该受到处罚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可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实施,规定“黄灯停车”。这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司机认为,“黄灯停车”的设计初衷是要安全稳妥,而不是急刹,如果无法及时停住就前行了,但这样也要被扣分实在太冤。很多司机发出疑问:如此重的处罚使得黄灯的意义等同于红灯。既然如此,为何还要设计黄灯呢?

结合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虽说是按照地方性法规对李闯作出了判决,但是,判决的结果与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冲突。《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規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综合以上法律规定,盐城市交巡警支队对李闯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我国有一亿多辆机动车,近两亿人拥有驾驶照。闯黄灯的行为究竟是罚还是不罚,是一个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闯黄灯的处罚规定,虽然严格了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但是,其本意是通过严格管理,降低日益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处罚不是其核心问题,关键问题是给司机“上根弦”,让其在看到黄灯的时候脚踩刹车而不是油门,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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