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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 缘何变成“专用专款”

2013-04-29赵长宝

当代农村财经 2013年6期
关键词: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专用

赵长宝

“专款专用”是财政专项资金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单位和个人把“专款专用”变为“专用专款”,使“专款”得不到“专用”。

“专款专用”和“专用专款”这两个词,从表面上看只是次序的颠倒,实际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专款,顾名思义,就是为了某项特定事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专款专用”是指对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要保证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而“专用专款”则相反,就是不按照规定用途用款,挤占挪用资金,这样不能保证专项事业资金的使用。

出现“专用专款”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归纳为以下六点:一是思想认识原因。有些单位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积极,而专项资金到位后,在管理和使用上缺乏“专”字和“严”字,乃至无视资金用途和法规的规定,把“专款”变成临时周转资金,往往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先用再补”为借口挪用资金。二是部门管理原因。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在有关部门,资金管理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只报送专项资金的分配指标,而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繁多,不可能严格监管到每个具体项目。一般情况下,财政部门见到支付令后拨付资金,由项目管理部门使用,只有待项目结束后进行结算时才能知道资金的使用情况,很容易导致专项资金的挤占和挪用。三是供需矛盾原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可支配资金少,资金周转困难,供需矛盾大,资金调度不灵,不能满足正常的业务经费需要,为了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有时暂时挪用部分专项经费。四是资金拨付与使用不能同步的原因。一般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都是年初或项目批复时下达指标,资金受上级财政调度的限制,难以及时足额到位。为实施项目(特别是民生工程),地方政府不得不调用其他资金,解燃眉之急。五是虚报专项资金原因。个别单位受地方利益的驱使,有意向上级部门多申请专项资金,而上级部门为解决基层实际困难,一般不详细测算项目资金申报数,待项目实施完毕后,剩余的专项资金就会被挪用。六是监管失控、查处不力的原因。有时是查而不处,即使处罚,但力度不够大,给“专用专款”者以可乘之机。由于监督机关手中的“法杖”不硬,对违纪违规行为打击不力,或碍于情面屈服于外界的干预,擅自放宽政策,对违纪违规问题或避重就轻,或视而不见。

为了保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充分认识专项资金是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责任重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二是要完善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对涉及面广、资金使用量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公示,主动接受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要完善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工程招标、大宗物资政府采购、项目跟踪检查、资金报账制等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岗位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和机关经费分开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四是要加大审计监督的查处力度。建立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对严重违反专款专用支出规定,以部门利益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和事,应从严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中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要集中力量,一查到底,必要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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