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复数监护人和法人监护人比较
2013-04-29方勇男
方勇男
一、日本有关复数人和法人担任成年监护人的规定
成年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财产管理和身上监护等两方面的内容,因此,由一个人担任,可能因为任务过重而不能充分保护被监护人,所以对财产管理交给法律专门家处理,身上监护交给亲属或福祉的专门家处理,还有在多数财产处于分散状态时,都可以选任复数的成年监护人等(日本民法843条3项。保佐、辅助也可以准用此规定)。存在多数成年监护人时,各成年监护人原则上可以单独行使代理权、取消权(日本民法859条)。家庭法院依据职权可以规定他们之间共同或分担事务的行使权限,还可以在没必要限制的情况下,随时可以依职权取消这个规定(日本民法859条2项的1、876条5项的2、876条10项的1、859条2项的2)。关于复数成年监护人分担事务规定来看存在问题。举例来说,身上监护的成年监护人(当前,由家人被选为享有这种权限的成年监护人的情况比较多见)主张想代理签订入住费用高的养老院的合同,而负责财产管理的成年监护人(一般由律师等第三者成为享有这种权限的成年监护人),考虑将来的事情,所以认为现阶段不能有大的财产消耗,而予以反对,这时应该怎么处理呢?法律规定最终由家庭法院解决,但是这种做法带给法院过重的负担也是可想而知的。所以也不妨考虑一下,先选任一个监护人,之后由这个监护人负责选任复代理人、履行辅助人来处理事务的方案。但是,精神保健福祉法上的保护人的义务和权限是因为属于公法上的义务所以被解释为不能分担的事务。成年监护人超过权限所行使法律行为时,其效力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而予以判断。
法人可以成为成年监护人等(日本民法843条4项。保佐、辅助也准用此规定)。成年监护被预想为长期性地持续下去,多数财产分散存在的情况,关系人的对立严重,而依据个人监护人是难以应付的情况,关于低收入人也专门从福祉的观点出发需要监护的情况下,可以选任法人为成年监护人。
二、日本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的现行法中并不是没有有关复数监护人和法人监护人的规定。规定有关复数监护人内容的是《民通意见》二、关于监护问题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其实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成年监护中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此时就谈不上什么复数监护人的问题。因为十六条规定是,必须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所以按照这个规定,只要配偶有监护能力且对被监护人没有明显不利情形时,当然的由配偶担任监护人。
为了实现这种目标就需要设立复数监护人制度,所以关于复数监护人的规定中,中国法所规定的同一顺序的数人范围比较狭窄,这一点上应借鉴日本的做法,也应该使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也加入到这个制度中来,并且不要局限于同一顺序,不同顺序的人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成为复数监护人。其中还涉及到复数监护人之间与财产管理担当者的意见冲突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日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国可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由法院来进行调解或者应该在事前由法院对共同行使的和分管行使的内容确定下来。关于法人监护人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17条3款“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中可以看出来。在法人可否担任监护人的问题上,日本法规定为,以法人为成年监护人时应考虑其法人事业的种类、内容、法人和法人的代表人与成年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的有无等因素。
三、复数监护人
成年监护制度中如果承认复数成年监护人的选任,可能产生监护人之间意见对立的现象,也可能影响事务的执行。但是,根据本人的状况,有时为了成年监护事务的执行,选任复数成年监护人,才是比较合适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我们也知道成年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财产管理和生活照料监护等两方面的内容。所以,对于财产管理和生活照料监护而言,由各领域的专家(就像日本所说的法律专家和福祉专家)来分担事务,亲属和特定领域的专家共同分担等组成团队予以执行成年监护事务的方法比较有效率。
四、法人监护人
自然人,社会福祉法人等法人也可以成为成年监护人而行使职务。但是在未成年监护中为了形成未成年人的完整人格,在行使生活照料监护的权限时,需要特别的注重人的接触,所以法人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人监护可以应对亲属间的纠纷等作为个人很难对应的事件,也可以应对利用人为智力障碍人的情况等长时间需要支援的情况,没有亲属也没有财产的人利用成年监护制度时法人可以就任成年监护人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但是,因为法人不是自然人而不能看见其实体,因此,很难与法人监护人建立信赖关系,还有能够组织性的进行活动的同时,在作出意思决定上要花费相当的时间,所以不能机动的进行活动。选任法人为成年监护人时,要慎重判断是否具有作为成年监护人等进行活动的适格性。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