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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2013-04-29常乐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张裕商标局商标法

常乐

一、商标简介

商标的组成结构,即文字、词语、名称、记号、图案及其任何组合。商标的存在意义,是能够将申请商标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在视觉感官上可区分开的标志。商标使用的形式,即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及受众群体对其产品标识的实际使用。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来源及消费对象,为防止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根据保护驰名商标、打击恶意注册的案情需要,在商标异议裁定和商标评审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有效地保护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从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同仁堂”开始到2001年底,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的国内驰名商标已近300个。我国根据巴黎公约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3年,美国杜邦公司“FREON”(氟里昂)成为我国认定的第一个外国驰名商标。

我们在非驰名商标的保护时一般采取混淆误认理论,即在判定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首先考虑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然而,当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通过认定成为驰名商标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就不仅仅考虑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得以跨类别、跨商品或者服务得到特殊保护。一旦驰名商标成了所有权人的“形象”,驰名商标得到该权利的保护也就理所应当了。此时驰名商标就走出了商品或者服务的庇护,获得了特殊的权利,任何抄袭、复制、摹仿该商标形象的商业行为都属于侵犯其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例如,张裕商标,是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是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的商誉,张裕商标所认定驰名商标的指定商品是“葡萄酒”。当“张裕”、“解百纳”、“长城greatwall”、“金六福”、“五粮液”等这类商标成长为驰名商标,就会给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营优势和商业利益。

一般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或服务时,都是选择质量有保证、知名度较高的产品,容易将一些仿造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获得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或者误认为是仿造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具有合作、投资、合同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驰名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仿造者使用其商标,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经济和商誉上的损失。仿造者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使用或仿造驰名商标,建立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关系关联,使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或服务来自于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通过此手段吸引消费者对其服务的注意力,从而对其服务进行市场推广,增加其市场占有率,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最终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使其企业得到快速发展。

当今社会,不劳而获窃取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用意者大有人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战略的实施,市场主体对商标注册和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管理行政机关应该鼓励企业和个人创立发展自主商标,而不是在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任何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对公众具有影响力的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抄袭、恶意抢注。仿造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是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道德建设的巨大危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机关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不得不花费大量费用进行维权。这种不正常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导致公众的误认,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近年来,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长,随之而来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也随之大幅增长。大量提出恶意申请、异议与复审案件占到商标审理中的很大比重。这不仅给商标申请人带来经济和利益的损失,造成延误领证,还给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带来繁重的工作量。

就在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新商标法释义,关于两种类型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巴黎公约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基本一致;第二款主要源自TRIPS协议,是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需要进一步抑制混淆和误认,将“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这一理论立法化,“淡化”一词保护范围便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结语

随着中国加入WTO,政府部门及领导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驰名商标的权利也随之受到重视与保护。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优、行业排名靠前以及消费者认可的驰名商标;对有利于积极推进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驰名商标;对科技含量高、新型文化产业的商标以及对涉外的驰名商标,应该加大力度保护,并且加快审理。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商标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只有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及其驰名商标的权益,才能有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作者单位:商标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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