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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皇帝才是好皇帝

2013-04-29李沫潼

初中生学习·高 2013年6期
关键词:廷尉大理寺律法

李沫潼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中国古代的皇帝似乎永远是不受法律约束、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他们手握生杀予夺之大权,臣民和官吏只能逆来顺受地任其摆布,稍有忤逆便会遭家破人亡之祸。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中国的封建历史真的是“没有真正法律”的绝对专制吗?

皇帝并非说一不二

中国古代的皇帝虽然拥有刑赏大权,但却并非今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专制主义化身,当其意志和决定涉及律法的时候,就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了。

自秦统一后,“律”作为中国古代王朝统一颁行的法律就出现了。之后各朝虽然在具体流程上有所区别,但一般程序都是王朝建立或新帝即位后,下诏制定或修订法律,参与人员由朝中重臣、地方大员、精通经学及律学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这些人对历代颁行的律法体例、条文、实践状况进行分析研究,采其精华,然后广纳朝臣、律学家的建议,最终形成法律,由皇帝下诏颁行天下。可见,中国古代的立法并非是皇帝“出言即法”,而是有着严谨缜密的订立过程,在这些订立的律法中,皇帝要受到“祖宗之法”的制约,制度并没有给他们“为所欲为”的机会。

在法律的践行方面,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并非如时下一些人认为的那样,都是帝王粉饰世道的幌子。依据史实,古代的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皇帝的确拥有制度上的“立断权”,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定。但这种案件的数量其实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偶然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要依法审理的。而案件的审理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即便是皇帝也是难以干涉的。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因为皇帝具有最高的司法权而被任意破毁。

唐代时,唐德宗李适有一次命玉工为其制作玉带。一名玉工在制作时不慎摔坏了玉带上的玉质扣版,为了掩盖罪责,便在市场上买了一块来补缺。但由于皇宫的选料都是价格昂贵的上品,玉工替换的那块劣质玉料一眼就被唐德宗看了出来。责查之下,玉工伏法认罪。盛怒的德宗皇帝不等有司审查完毕,便下令以“欺君”罪名处死所有参与制作玉带的工匠。结果诏令刚到申书省(掌握机要、起草和发布诏令的机关)便被负责的官员理直气壮地拦了下来。最后,审判部门只是以“误伤皇家车马用具服饰罪”判处了那名犯错工匠杖刑六十,其他工人均无罪释放。

其实,不仅唐太宗、明太祖、清康熙、清雍正、清乾隆等明君有过克己守法的事迹,就连以暴虐著称的隋炀帝也是如此。隋炀帝因为荒淫常恐惧被暗杀,于是敕令宫中卫士须臾不得离开职守。但有一次,一名卫士队长私自批准手下卫士外出,隋炀帝得知后,将其送交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审判。大理寺少卿(类似今天的最高法院副院长)源师依据律文判以徒刑,而隋炀帝却认为处罚不够,下令处斩。源师劝谏炀帝说:“既然您把案件送到了大理寺,我就要依律办事。”最终,隋炀帝只好“乃止”,服从了法官的裁断。

皇帝也要忍气吞声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皇帝不仅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没有发言权,甚至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一些事情上,也要遵循法令,不得不对执法官吏“忍气吞声”。

西汉的汉文帝有一天出巡至中渭桥(位于西安,始建于秦),忽然有人从桥下跑出,惊了其坐骑,侍卫将此人捉拿,交给廷尉(类似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张释之审查。张释之查明此人并非故意冲撞皇帝的坐骑后,便依据汉律,只按照“犯跸”罪(跸,禁止人通行的条令)罚他4两金(铜)了事。文帝觉得处罚太轻,便非常生气地质问张释之:“幸亏我的坐骑是匹温驯的良马,换做别的马,被惊吓到还不把我摔伤?你怎么能罚点小钱就打发了事呢?”张释之据“令”力争说:“法是天子与天下人约定的共同守则,廷尉是为天下守护法律的人。如果皇帝当时立诛此人,而不是交与廷尉处断,那大家也无话可说。但是案子既然送到了法司廷尉处,我只能依法办事。如果因为您的干涉,而使律法成为一纸空文,那么以后让天下百姓如何相信法律,并以之作为行为准则呢?”文帝听后沉默良久,说:“廷尉说的是。”

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中国古代的帝王虽然具有对法律最权威的解释权,是最高的法律解释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的见解上,他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言出法随、为所欲为。特别是当其遇到对法律秉承忠诚之志的司法官员,而皇帝自身又比较开明时,皇帝们的“判决”和解释同样会“失效”。因而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君主多数是“合法的专制君主”,因为他们的统治大都建立在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之上,他们在执行这些法律的同时,自己也会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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