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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寡妇问题

2013-04-29刘欢

学理论·下 2013年6期
关键词:清代

刘欢

摘 要:女性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群体,在家庭生活中有着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其中寡妇作为众多身份之一,与家庭其他成员存在着复杂的关系。通过对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一则档案考量,其地寡妇立嗣、逼寡改嫁、寡妇贞洁观都带有与过去不同之处,带有蒙汉双重文化特色。

关键词: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寡妇问题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62-02

女性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群体。中国女性问题研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曾出现过一次高峰。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史研究逐渐繁荣,女性问题也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关于寡妇这一特殊身份的女性群体,学术界也有不少学者的著作和文章中有所涉及。诸如郭松义著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王跃生著的《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等。然而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寡妇问题尚基本无人关注。本文通过对土默特左旗档案馆中的一份清代档案进行分析,对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寡妇问题做一探讨。

清代土默特左旗档案馆中有一则光绪五年,题名为“呈控亡夫族弟否认过继儿欲谋吞产”的档案[1]:

具呈人:孀妇习■,年籍在卷,为前经呈明过继复行勒■、意谋灭门,致之不理,乞恩速传,究办不致冤■盆底事。

缘孀妇故夫札密彦,因无子嗣,于光绪元年间,孀妇故翁达参领以无后为大遗书续嗣。孀妇备席,同佐拉特纳、领催额的力库等,并亲友本族,议立本族拉什的力格尔名下三子七老与孀妇故夫名下承继丁门。数年以来毫无异说,于本年比丁之期突出。故夫弟松格里、侄子双林主唆伊母拦阻,不令记当,亦不出具甘结,意在绝嗣吞产,勒逼孀妇改嫁。窃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执妇之道从一而终,焉敢再樵?前蒙都宪恩准批司速办,奈比丁期满并未办理,以致孀妇冤抑不伸,孤寡无依,倒归化城情难哑忍待与,为此叩乞仁明佐领老爷恩准速赐究办,以雪盆冤,施行。

档案资料显示:孀妇习■在丈夫札密彦已故后,受去世公公遗嘱续嗣,其夫族弟欲谋吞产,否认其过继儿。这则档案中反映出清代末年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寡妇立嗣、逼寡改嫁、寡妇守节三个问题。

一、寡妇立嗣问题

立嗣是指“中国宗法制度下男子无子时选定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一般是近亲属)为嗣(称为‘嗣子)的习俗。目的在于承继宗祧、维护家族的利益”[2]。“中国古代浓厚的宗法意识使清代的人们对祖宗血食祭祀怀有类乎宗教的热情和敬畏,使祖先血食不断是每个子孙应尽的义务”[3],孟子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民间的信仰。档案中“孀妇故翁达参领以无后为大遗书续嗣”正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清代,无子的家庭一般都通过立嗣的方式获得合法的继承人,以延家庭,保证祖宗祭祀不坠。”[3]档案中所体现的正是这种情况,因无子嗣,而通过立嗣的方式弥补。“对于寡妇来说,立嗣子以继承夫家宗祧,传承丈夫肩负的宗法责任和家庭义务,是其责无旁贷的权利和义务。”[3]清代的国家成文法规定了寡妇立嗣的合法性权利。《大清律》“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4]《蒙古律例》又明确规定:“外藩蒙古身殁无嗣,若在日将族兄弟之子具呈禀明本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养为己子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拾取抱养遗弃之子及异姓家奴之子,不准承受家产。若在日无抱养为嗣之子,其家产家族间承受。若族中兄弟无子,在日禀明王贝勒等抱养异性人子为嗣者,亦承受家产。若殁后,有同姓人,而其妻抱养异姓之子者,不准。若养侍妾所生之子为子,则生子之妇不得嫁夫售卖。倘若嫁夫售卖,则不准养之为子。若无近族而亦无所养异姓之子,将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5]从中可知,族内有子嗣者,必须先从族内挑选适合人为嗣。归化城土默特寡妇习■“议立本族拉什的力格尔名下三子七老与孀妇故夫名下,承继丁门”,符合清代法律规定。

二、逼寡改嫁问题

“数年以来毫无异说,于本年比丁之期突出。故夫弟松格里、侄子双林主唆伊母拦阻,不令记当,亦不出具甘结,意在绝嗣吞产,勒逼孀妇改嫁。窃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执妇之道从一而终,焉敢再樵”,由档案可知:族内其他成员出于对寡妇财产觊觎之目的,强迫寡妇改嫁。若寡妇守节,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这对族内其他成员来说,很容易产生利益的冲突。从法律角度看,在传统中国社会,寡妇是享有完全的财产继承权的,“遗孀守节不嫁,意味着将承担亡夫的所有义务,包括撑立门户,抚养子女以及照顾老人,作为报偿,便享有继承亡夫全部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历代都受法律的保护。”[6]“不立嗣户绝,财产可由本族近支瓜分。寡妇守节继产,族人便无望了”[7]。可见,寡妇守节立嗣客观上阻碍了家庭内、家族内财产的再分配,所以就会出现逼寡改嫁的现象。换个角度来看,实际上也表明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妇女不能自己操纵自己的命运,往往充当着他人利益的牺牲品。

三、寡妇守节观问题

“宋明理学作为清王朝推崇钦定的正统思想,一直深刻影响着当时的中国社会。理学家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念重新建构的礼教伦理纲常体系,以‘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相标榜鼓吹的贞节观念,对女性的思想和人性的禁锢,在清代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8]可见,清代寡妇守节的观念已经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不仅政府会给予精神与物质上的鼓励,而且民间也会施加舆论的压力。这种极强的贞节观已经深入部分女性的骨髓之中,也强化了寡妇守节的信念与决心。妇女“从一而终”被认为是贞节观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妇女在丈夫死后,应该寡居守节,而不得改嫁再婚。档案中提到“执妇之道从一而终,焉敢再樵”,正是印证了贞节观已经深入蒙古民众心中,对蒙古妇女影响至深。贞节观念的盛行是明清以来中国社会的一大特征。这一观念对中国的家庭和社会,对中国人的价值体系及其取向,对两性关系和妇女的社会地位,以及对妇女的人性、人格和心理所产生的影响,无疑都是极其巨大的。宋代是传统中国节烈观念强化关键时期,为明清贞节观念奠定了基础,明清贞节观是中国历史上最强的时期。“三纲五常”仍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女子从一而终”的理论被当权者奉为规范妇女行为的伦理准则,而且一代盛于一代,及清代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然而,在民间的普通百姓当中,寡妇群体想要保住自己守节不嫁的权利,是极其困难的一件事。所以,一方面是贞节观的影响,一方面是族内人的逼迫,寡妇面临这样的两难境地,其境遇是十分悲惨的。

四、结语

通过分析众多档案资料中的一个案例可知,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寡妇生活状况并不如意。在中原汉文化和蒙古本土文化的影响下,她们不仅要肩负立嗣的责任,还得扛起生活的重担;不仅要坚守从一而终的信念,而且还得受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多重欺凌。可见她们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是非常低的。然而,在清以前,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乃是游牧之地,生活在这里的女性以其勤劳智慧为本民族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她们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占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她们与男子共同创造了蒙古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明人萧大亨记载:“人言虏多受制于妇”,并解释说,“非其妇性独悍,夫亦有所狭耳,凡衣服冠履一切巨细之事,皆出其手,夫自持弓涉猎外,一无所事事也。平时司牝鸡之晨,怒则肆狮子之吼,功多而骄,劳多则放,势固然也。”[9]“古代蒙古女性在婚后,对丈夫的财产有继承权,甚至寡妇改嫁后,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10]古代蒙古法律也明确规定:“寡妇有选择是否跟随儿子居住的自主权,拥有家庭财产支配权。如果是无子女的寡妇,可以全部占有丈夫的财产。”[11]以上史料显示:无论是普通女性还是特殊的寡妇群体,她们的社会地位都是非常高的。然而,由于大量汉移民不断涌入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此地在清代末年已经具有移民化特征,汉文化深入人心,蒙古地区的民众亦深受影响。又由于对土地和财产的渴望,女性地位下降,从寡妇群体的地位低下,可见一斑。

参考文献:

[1]土左旗清代档案.呈控亡夫族弟否认过继儿欲谋吞产[Z].全宗号:80-4-475,光绪五年(1879)12月.

[2]辞海[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3]吕宽庆.清代寡妇立嗣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研究[J].兰州学刊,2008,(3).

[4]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蒙古律例[M].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1969.

[6]陶道强,刘正刚.明清寡妇生活浅探[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3).

[7]刑铁.宋元明清时期妇女继产权问题[J].河北师院学报,1996,(1).

[8]胡静.地方志中所见清代甘肃寡妇的生活状况探究[J].档案,2011,(1).

[9]萧大亨,著,薄音虎,王雄,点校.北虏风俗[G]//.明代汉籍史料汇编.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6.

[10]连新.对古代蒙古族女性主体意识与社会地位之关系初探[J].前沿,2006,(6).

[11]朋·乌恩.蒙古族传统美德[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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