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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2013-04-29袁凤友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隐私权刑法

袁凤友

隐私权虽然传入我国的时间比较短,发展也比较缓慢,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开始增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开始重视起来。公民隐私权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对公民的身心健康也有非常重要。加强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更是我国法律进步和人权维护的重要体现。本文将对我国刑法对公民的隐私保护进行探析,并提出保护公民隐私相关的措施办法,希望可以有助于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发展。

在我国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活动自由,即在一定范围内公民对个人活动的决定、控制的权利。而在侵权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描述虽然与宪法中的描述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并无大的差距,侵权法中是这样界定公民的隐私权的,它是指将个人资料或经历与他人感知相分离的状态,从而避免他人对个人的非法接触。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隐私权的概念理解

隐私权有四个主要特征,首先,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它是基于自然人对自身精神活动或自身行为的决定、控制权利的需求而产生的;其次,隐私权保护公民的个人活动、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领域等方面的权利。其中个人活动指的是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切个人活动,例如个人的恋情、社会交往等;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所有自有资料,如个人档案、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第三,个人领域方面是指个人的私人空间,包括个人的日记、通信以及个人居所等。第四,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隐蔽性,个人隐私客观存在,但不允许他人随意侵犯,公民拥有隐蔽个人隐私的权利。

●刑法保护隐私权的依据

(一)刑法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价值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和谐以及人权自由,刑法保护隐私权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社会秩序、人权自由。

1、刑法保护隐私权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人类文明构成的最基本要素,是法律实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刑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人行为的约束限制上,对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约束和制止来实现人们与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的协调统一,从而实现人的安全、和平以及公共福利等社会公共利益。

2、刑法保护隐私权维护公民的人权自由。自由是指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自身的精神生活和自身行为决定和控制的权利。刑法通过将自由法律化为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的自由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对自身活动进行控制和决定,并为公民构筑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行动等的坚实保障。另一方面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同时又确保不会妨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使得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既有力又切实可行。

(二)刑法既能分析

刑法的机能即指刑法的实际作用。通常情况下,刑法的机能应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主要指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方式来是公民的自由权和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刑法的利益保障机能。刑法对有价值利益的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在运用过程中对公民利益的保护作用。当公民的个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收到不法的侵害和威胁时,法律会发挥其制约禁止非法行为的功能,从而保障有价值利益。

●我国现有刑法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

刑法对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非常重要,它通过追究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来保护公民的实际权力,是宪法的进一步落实和现实体现。但由于隐私权传入我国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发展也比较缓慢,刑法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我国刑法虽然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但比较而言,我国法律的立法系统还不够完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例如在刑法中,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并不集中,而是散落在刑法的几条规定中,导致公民隐私权得不到具体明确、集中的规定。

(二)对隐私权的概念限定不够清晰

隐私权在司法界常常会跟名誉权混淆,因为这两者都关注的是公民的人格权利,都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所以很容易造成概念混淆,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在对通过计算机入侵剽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由于我国法律中对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行为中还不包括对个人信息系统的入侵行为,所以法律还没有具体的量刑标准,在刑法中无法进行刑事处罚来进行制约。

(四)惩罚犯罪的形式和方法比较单一

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刑法中只规定了罚金刑这一惩罚方式和单一的自由刑,对公民的约束力不够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所以有必要改进这一单一的惩罚方式,从而加强刑法对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如何通过完善刑法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以及网络的发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也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及秩序稳定,要对刑法进行逐步的完善,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一)在法律条文中集中设置侵犯隐私权的犯罪

针对我国现有刑法在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设置不够集中的问题,应采取在法律条文中集中设置隐私权的方法来解决。传统的分散式的法律条款模式造成了相关规定各自为政的现象,而无法做到对隐私权系统保护的目的。因此,构建系统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于公民的权益维护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将各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有效整合到一起,从而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系统的管理。

为了使立法更加细致详细,我国刑法可以根据同类客体的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可以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文集中分立一章,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章节中再分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独立犯罪类型。可以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归列到我国刑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第六种侵权行为,并把相关的侵害隐私权的犯罪条款细节纳入该章节中。此外,还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将侵害私生活罪、利用他人隐私罪、泄露商业机密罪等较为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犯罪行为增设到这一章节中,并设定相关的罪名。

(二)形成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模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可以通过刑法对侵害隐私权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的量刑和裁制,脱离容易概念混淆的名誉权,独立增设一项罪名,来填补我国刑法中的缺陷,即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不再需要借用侵犯名誉权的条文进行评定罪行。

(三)调整公民对侵犯隐私权的罪行的起诉模式

通常情况下,对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行为采用公诉的模式,这一模式往往会过分的强调罪犯的权利而对被害人的正当权利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利,可以通过引进自诉模式的方法来弥补公诉模式的不足。因为侵害隐私权这一犯罪行为虽然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但犯罪性质较轻,因此在这一自诉模式下,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将不会主动干预,被害人完全可以依靠自身力量来完成对罪犯的追诉。在处理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一般采用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模式,这一模式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另外隐私权还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利,因此也可以采用亲告罪的自诉模式,在一定范围内,隐私权人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而目前我国立法普遍采用公诉模式,与隐私权人的自主支配权力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为了权衡社会利益,采用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模式更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应用和保护。

●结语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与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身心健康具有紧密的联系,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公民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完善我国立法体系,加强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是当前我国立法非常重要的任务之一。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最有力的一种手段,具有其他任何措施都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迫切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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