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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2013-04-29阚慧

商·财会 2013年9期
关键词:管辖权

阚慧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呼声高涨,我国战争受害者积极寻求对日赔偿。以往,我国公民向日法院提出索赔时屡遭驳回,导致对日法院索赔无望。此时,寻求其他方法获得赔偿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战争受害者将眼光投向国内,希望通过我国法院的管辖来获得索赔。本文从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管辖的必要性入手,阐述我国法院受理对日索赔案件的依据和面临的挑战,也为我国法院开展对日索赔案件的审理出具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我国法院;民间对日索赔①;管辖权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呼声的高涨,我国民间提出有关对日索赔的诉讼。这类案件主要包括:慰安妇、战时集体性暴力事件诉讼;奴役劳工诉讼;南京大屠杀受害者诉讼;日本细菌战、大轰炸受害者诉讼等案件。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一直以来都是向日本法院提出的。然日法院对我国公民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民间索赔请求获得胜诉变得更加艰难。在日法院起诉日本政府,这样的结果早在意料之中。

一、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必要性

数年前,一些战争受害者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向国内法院提起对日索赔的诉讼,但国内法院对此的态度却是不予受理。例如,在2000年12月, 14名中国劳工以日本熊谷建设公司、住友石炭矿业公司等日本企也为被告,向河北省高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民间对日索赔首次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但对于此案,直到2002年7月,河北省高院尚未决定受理与否。其理由是:民工对日索赔受理与否需要向最高院请示。近来,我国其他地区也出现此类诉讼请求,各级法院往往采取与之相类似的理由从而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结合数十年来的情况,我们认识到,公民对日的赔偿请求,想要通过在日本法院获得胜诉,可能性是非常渺茫的。所以,战争受害者要想真正获得索赔的胜利,其合理而可能的方式便是将其诉诸于国内的法院。将案件拿到国内法院,把日本政府告上中国法庭,才是获得对日索赔的归路。

二、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一)我国法院管辖对日索赔的诉讼符合国际法规则

违反国际法规则的国家都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在国际法理论上没有争论。[2]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日本政府的战争罪行,受害国法院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涉及到有关的民间受害赔偿问题可以一并提起。据此,对日本的战争罪行,我国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因此,受害者向我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法律程序是正当合理的。

(二)我国法院管辖符合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

民间对日索赔缘于日本战争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实体法依据应以国际条约为主,即使适用国内法,该法亦应源于一般国际条约义务而产生。[1]日政府要对其在战争中给我国民众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行为责任。[1]在涉及对日索赔问题上,侵华战争发生在中国,我国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因此,我国法院可以依据国际法上的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对案件进行管辖。我国的受害者可以依据此原则向国内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赔偿。

三、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具备的条件、优势

民间对日索赔历时数十载,虽屡遭挫败,但对日索赔的经历对于战争受害者意识到向国内法院提起对日索赔诉讼请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如今,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已具备一定条件。一是有了关于对日索赔的理论指导。屡遭失败的过程告诉我们,要对这类案件进行研究和了解,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二是有了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实践经验。虽然民间对日索赔未获得胜诉,但在向日法院提出诉讼中,我们也学到很多实践经验,知悉了以前在索赔时未考虑的方面。通过与日本律师的合作,我们在寻找和准备受害者证据等方面学到了很多。三是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成熟并与国际接轨,已具备相应的法律环境。

另外,我国法院在处理对日索赔案件上具备一定优势。关于对日索赔案件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来审判;我国受害者在与法官、律师等交流时不存在语言障碍,受害者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法律诉求;可以减少诉讼中所产生的成本。

四、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日索赔案件所面临问题和挑战

(一)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日索赔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似乎陷入到一个困境中,到目前,国内发起的对日索赔案无一胜诉。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日法院认为此类案件诉讼时效已过。日法院认为中国受害者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多次以此为由判处我国公民败诉。然而,国际公约已明确该类追诉战争犯罪的责任问题不受时效限制。[5]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日法院判决我国公民败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二是日本主张国家无答责[8]。日法院在驳回我国民间赔偿诉讼案件的判决中,曾多次以“国家无答责”理由予以搪塞。[1]三是日法院认为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索赔请求,民间对日便当然没有索赔的权利。其认为对日索赔是国际法问题,自然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享有国际法上的请求权。日法院一再判定战争受害者败诉,使对日索赔陷入困境,更使人们不断反思当年中国政府“放弃对日赔偿要求”决策的得失,甚至对这一做法表示难以理解。[4]但这并不能否认我国受害者对日索赔的请求权。

(二)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日索赔案件所面临的挑战

前面我们提到日本应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那么,日本应承担何种责任? 以什么方式承担责任? 这些都需要从国际法层面上予以分析回答。[7]当前,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对日索赔的判决仍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状态,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备。这便需要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法律上的定位和确认。第二,我国法院受理对日索赔案件,其处理的最终结果日本政府会不会予以接受和实际执行也是问题。第三,我国法院受理对日索赔案件,会不会因判决而影响中日两国的关系。如此看来,简单地说明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日索赔能否胜诉的问题。

五、对我国法院受理对日索赔案件的相关建议

为避免中日再次直面战争的考验,我国民间对日索赔要及时调整策略。[3]在处理对日索赔的过程中,一是受难者要继续坚持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日政府进行赔偿。二是通过国际性组织向日政府提出赔偿要求。

综上,通过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管辖权的相关研究,可以得知:对战争受害者最终获得对日索赔的胜利任重而道远。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完全具有管辖权,只是这种管辖权的运用操作和实际运行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完善。我国法院能否在实际的操作中妥善的解决赔偿问题,仍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过程。(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民间对日索赔是指针对日本二战期间发动的侵华战争致中国无辜平民受损,受害者以自然人身份因此而提起的要求日本政府或日本企业承担侵权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之诉。

参考文献:

[1]王军杰.申莉萍.驳日本拒绝中国民间索赔的两个理由——兼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18年诉讼实践[J].湖南大学学报,2013,(4):134-139

[2]金明. 重庆大轰炸中的日本国家责任——从大轰炸受害平民对日索赔的角度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46-51

[3]娄伟.中日关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基于“撞船事件”和日本大地震后的考察[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9-33

[4]高凡夫.论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友好因素[J].抗日战争研究, 2008,(2):196-211

[5]郑文琳. 对日民间索赔国内诉讼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适用——以“重庆大轰炸”案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12,(2):124-129

[6]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7]管建强.跨越对日民间索赔的法律障碍[M].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公司,2006年,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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