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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税负过重呼唤财税体制改革

2013-04-29李婵

现代商贸工业 2013年6期
关键词:改革

李婵

摘 要: 通过比较我国宏观税负现状与西方国家宏观税负状况,指出了我国宏观税负普遍感觉较重的原因,并依此提出关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 宏观税负;财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06013502

1 我国宏观税负现状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如一个财政年度)政府收入总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总体税收负担状况的综合反映,是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的体现。

通常,衡量宏观税负的口径有三种,第一种是小口径,即全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第二种是中口径即全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第三种是大口径即全年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由于各国的政府收入的构成和统计口径差异较大,因此国与国之间宏观税负的比较往往不采用大口径宏观税负。

数据来源:OECD revenue statistics 1965 - 2010。

从表1和表 2 的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由2006年的14.13%上升为2010年的18.25%,中口径宏观税负也由2006年的17.92%上升为2010年的20.74%。因此,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呈现出明显的持续上升的趋势。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算高,总体而言,我国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但是,我们如果是仅仅把税收负担比率的数字本身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就认为我们的税负水平比西方国家低,这样做显然是不科学的,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和西方高税负国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务方面的差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里,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也较高,生老病死、义务教育、失业补助等等使高税负“师出有名”。而这些保障在我们国家是有所欠缺的,在部分农村地区则基本没有。从理论上来看,较高的税收负担水平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紧缩效应,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是不利的。由于超收税收不能很好的使用,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2 宏观税负重的原因分析

2.1 非税收入过多,管理不规范

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当普通居民在衡量自己所负担的税收时,也不会将两者区分。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分享额进行“洗牌”,中央改变了财政紧迫的局面,提高了两个比重,重新加强了中央的财力。地方则日益陷入了财政困境,尤其是乡镇政府,已经进入了“吃饭”财政的困境。但是,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放的局面日益严重,地方政府只能从他处寻求财政来源,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等。据统计,这部分非税收入的比重是相当大的。这也确实是给老百姓带来负担。这部分收入没有统一的规范,主观性任意性比较大,导致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居民的抵触情绪,使居民感到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日益加剧,幸福指数不断下降。

2.2 中低收入阶层是巨大税负基数的贡献者

中低收入阶层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感觉负担重了,也就是全社会的负担重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缴纳者是广大的工薪阶层,他们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对于那些富人,由于制度和监管方面的不完善,无法很好的掌握其收入情况。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他们的工资的很大一部分是要负担自己及家人的衣食住行,当这部分收入减少而以税的形式缴纳给国家后,他们的生活质量会受到影响。而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社会的大部分,因而税负使整个社会不堪重负。

2.3 取之于民未见得用之于民

政府处于这样一个角色,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考虑,社会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比较合理,因而大家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以税收的形式交给政府,让其利用这笔收入为自己提供好的公共产品,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多质量越好,也就是居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越大。要知道,税负是否重,纳税人是否痛苦,与社会福利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如果在高的税负水平下,居民所享有的福利也很好,他们会觉得物有所值,这种税负水平是合理的。但是,高的税负水平却对应着较低的福利,人们会感到受到欺骗,会不满,会对现在的税负水平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再比较各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一般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比例在30%左右,一些高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已经突破40%,而我国仅为10%,相比而言比较低。在高福利国家,居民缴纳税,他们从出生到死亡都有了保障,福利无处不在。但是对于我们国家而言,税收占GDP的比例不断提高,但是人民的福利却没有增加,农民几乎没有保障,生不起病,上不起学。从财政支出方面看,对民生方面的投放比例偏低,政府效率低下,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透明度也很差,居民认识到自己的收入被政府中某些人“纳为己用”,更加觉得自己的税收负担沉重。

3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面对我国税负较重的情况,政府应该进行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的财政改革,一方面适当减轻宏观税负水平,另一方面提高纳税人的福利状况,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3.1 减少税收收入,调整税制结构

中国税收的这种状况,与税制结构自身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由于目前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结构,虽然这样的税制体系结构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根据宏观经济理论我们知道,这种税制体系结构却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因为直接税更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我国必须进行以减税为主尤其是以降低间接税比例为主的税制改革。

流转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我国税收收入中的60%以上都来自流转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是起普遍调节作用的税种,征收范围是有形动产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消费税则是为达到一定目的对个别货物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实际上是对增值税的高税率货物单独设立的税种,而营业税覆盖的主要是第三产业。

(1)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税率不应过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税率为15%左右,在我国基本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适用低税率为13%。很多国家为了减轻人民生活负担对大量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零税率或10%以下的税率,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将增值税低税率降至10%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可以涵盖食品、儿童服装、药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将农产品作为零税率货物,从而降低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

(2)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是累进性最强的税种,发达国家的消费税收入一般都占其全部税收的10%以上和GDP的3%以上。在我国2009年的数据显示消费税收入占到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54%和GDP的42%,消费税的比例有了较大的提高。消费税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收入再分配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作用。因此我国可以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尤其是对于高消费、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要实行消费配额限制,并课征高税率;但是对于已进入普通居民日常生活的消费品,要依据消费品的性质,适当降低税率。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消费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可能是奢侈品的消费品现在可能转变成为了生活必需品,对于这类产品,条件成熟时可以停征。

间接税税负下调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下降也必须通过直接税来加以弥补。

(1)企业所得税改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承担了太多的间接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许多企业经营困难,尤其是许多的中小企业,对于扩大就业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及扩大内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应侧重于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2)个人所得税改革。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工薪阶层,其在调节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其它收入方面力度不足,应积极推进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同时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应当在满足纳税人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水平之上予以征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3.2 规范政府资金,管理非税收入

我国的非税收入过高且管理不规范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这部分收入不仅引起纳税人感觉税负过重,而且收费不规范不透明难以预测。要想降低税负水平,必须规范非税收入。

(1)严格立法,明确收费项目和主体。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立法,通过法律明确政府部门各项收入的方式和数量,杜绝一切不正当收费;其次,坚持向以税收为主费用为辅的政府收入财政体制转变,对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整理和规范,使上述大、中、小三种口径下的宏观税负趋于一致。

(2)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目前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政府资金管理的重点,必须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政府各单位的收入都接受财政监督。同时,注重审计部门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的监督作用,防止各部门将其用于私人利益。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但是人民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期望却日益增强。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为方式转变、内需扩大、结构优化创造必要的条件,让城乡居民有钱也敢消费,使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的经济发展方式真正转变为主要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推动的经济发展方式。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之一,并且目前我国从税源、社会接受程度、税收征管等许多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建议我国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政治、经济和人口等方面的实际,制定出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东西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等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有多种模式,并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障税划归为地方税,作为地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财力保证。

参考文献

[1] 陈颂东.中国的税收痛苦指数宏观税负与税制优化[J].财会研究,2011,(5).

[2]叶超.对中国税负问题的思考[J].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2008,(13).

[3]赵薇薇.从大、中、小口径分析我国宏观税负水平[J].涉外税务,2009.

[4]蔡玉平.论我国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实现途径[J].财政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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