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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性`

2013-04-29史亚娟

学理论·下 2013年6期
关键词:意向性胡塞尔意识

史亚娟

摘 要:与现象学的联系最为密切的词项是“意向性”。意向性学说宣布一切意识行为都指向某种对象。它首先表示的是心灵的或者认知的意向,而不是实践的意图。在现象学里,“意向”(intending)指的是我们所拥有的与对象意识的关系。意向性是现象学里必不可少的起点概念和基本概念,它始终是前现象学心理学和先验现象学的共同主题。意向性学说对胡塞尔的哲学具有重大意义,是因为他看到了解决传统哲学问题的契机。

关键词:胡塞尔;意识;意向性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051-02

一、什么是“现象学”?

现象学作为哲学概念最早是由康德同时代的哲学家朗伯尔特提出的,他将人类经验的虚幻称为“现象”,把现象学定义为“关于假象的理论”[1]。康德的“现象”意指实实在在意识中的显现,黑格尔哲学从一种历史视野中视现象学为一门科学,它描述了自然的现象性的意识通过科学与哲学的方式,达到绝对知识的发展过程。胡塞尔开创的现象学以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和康德哲学为主要思想渊源,试图通过现象学方法建立一门严格科学的哲学。他的思想直接引起了一场现象学运动,形成一种以现象学方法为主要特征的广泛的哲学思潮,对整个现当代西方哲学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现代西方哲学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可以说,不了解现象学的哲学家,在欧陆哲学中几乎不可能站到思想的前沿。

“现象学”字面上就是“关于现象的学问”,胡塞尔爱说“科学”,所以现象学对于他就是关于纯现象的科学。正如他所说:“现象学是一门关于现象的学问。”[2]

二、意向性的形成基础

胡塞尔认为:“我时代的真正的唯一有意义的斗争,是在已经崩溃的人性和尚有根基并为之保持这种根基,或为新的根基而奋斗的人性之间的斗争。”[3]这是支配胡塞尔一生思想发展的基本理念。他首先使逻辑和数学被确定为纯粹的先验科学,将它们奠定在相同的意识结构的基础上。然后逐渐扩大意识内容的本质,阐明对象性的构成及其意识的相关性。

意向性首先表示的是心灵的或认知的意向,而不是实践的意图。简单地说,意向性就是我们心理活动是关于外部世界的意识。

布伦塔诺在《经验观点的心理学》中提出了唯心主义的“意向性”概念,认为可以把心理现象定义为是通过意向把对象包含在自身中的现象。他提出意向性的两种含义:第一,意识的内容可以包含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东西;第二,指意向活动与某种对象有关。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接受了布伦塔诺关于意向性的后一种含义并加以发挥,意向性问题成了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分析的重要主题。他认为,人的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即总是指向某个对象,意识活动的这种指向性和目的性即“意向性”。意向性是意识的本质和根本特征。只有当意识的意向性投射于外部事物,外部事物成为意识的对象时,外部世界才有了意义和秩序。

胡塞尔认为,意向活动有四个要素:意向活动的主体、活动的内容、意向活动的对象、用什么手段来履行意向活动。胡塞尔试图用意向性将过去认识论中的主客体统一起来。他认为人的意识不仅是对外界的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地认识和构造着世界,它不仅通过意向性接受外界事物并且认识到它的性质,而是将这些性质组织成统一的意识对象。

三、意向性的研究解读

德语中意向性一词来自拉丁语intendere,意思是“指向”或“对准”。一般认为,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将意向性概念引入哲学,但布伦塔诺却一直追溯到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在认知问题上提出,认知者是被认知事物的形式。就是说,我们要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认知事物。被认知的对象,并不是实在本身,而是一种在心灵与实在之间起作用的中介,或者说是一种透明的符号,心灵通过它与实在产生联系。不少近代西方哲学家也认为是如此;但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却认为意向对象就是事物本身。布伦塔诺恢复了意向性理论的传统,认为意识的基本特征就是意向性。意识总是对某个对象的意识,但我们意识与之发生关系的对象,不必实际存在。也就是说,意识的内容并不是实在的东西。事物是否存在,并不影响我们对它的意向。在这个意义上说,其意向对象即现象。

然而,胡塞尔并不认为意向对象只是意识内部用来代替所指对象的替代物。相反,他认为意向活动意向的就是世界上的事物,事情本身并没有一个意向之外的物自体,意向对象和实际事物会是不同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世界上不存在的事物,如虚构的任务或荒谬的想法,不能成为意识意向对象。胡塞尔意向性理论的基本立场是:只要作为意向的对象向我们的意识所呈现的东西,都是我们世界的一部分,都是合理的;但事物是否客观存在,即独立于我们的意识存在,它是反思意识即意识走到第二步才有的问题。胡塞尔更关心的是使得一切事物向我们呈现的意识。毕竟,“独立于我们的意识”或“客观存在”的事物[5]也必须在我们的意识中以种种方式出现(无论是作为一种假设、一种信念、一个想象,或者说是一种知识),否则,只能是绝对的没有。现象学既然以为意识奠定了一切科学的基础,意识自然就是它要研究的主要对象,意向性理论事实上也就是一种意识理论。

在《逻辑研究》的第五研究中,他对意向性做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如下三个意识概念:第一,意识是经验自我全部实质的现象学的持续存在,是交织在体验流的统一中的心理体验。第二,意识是对自己心理体验的内在觉察。第三,意识是一切“心理活动”或“意向体验”的总称 。

从第一个意识的定义可以看到,意识当然与经验的自我分不开,但我们可用现象学对待它,即切断它与经验自我的关系来把握它。这样,心理学意义上的体验概念就成了现象学意义上的体验概念,传统认识论经验主体与经验客体的关系便成了意识内容与意识的关系,或显现的事物与事物的显现的关系。很显然,这里讲的意识,不再是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而是统一于意识对象的体验的复合,也就是意识的结构关系整体,或者叫现象学的自我。

胡塞尔明确指出,第一意识概念起源于第二意识概念,第二意识概念比第一意识概念“更原始”。从表面上看,这个定义似乎说的只是传统的反思意识或自我意识。实际不然,传统反思意识指的是对内心心理活动的意识。而胡塞尔这里讲的“对心理体验的内在觉察”却不是反思意识,而是意向性。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特征,是意识与一个内容的关系。这就是说,意向性包括意识行动和意识内容。胡塞尔进一步把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概念定义为意向关系,又称它为意向体验。胡塞尔特意指出:“一个对象在它们(指意向体验)中‘被意指,‘被对准,……并非两件事情在体验中显现出来,并非我们体验到这个对象,同时也体验到对准这个对象的意向体验;……而是显现出来的只有一件事,这就是意向体验,它的本质描述特征正是有关的意向。”[6]这就是说,在胡塞尔那里,意向体验(意识)统一了“我思……”和对“我思……”的反思。胡塞尔认为除了认知之外情感也是意向性的,即各种情感,如欲求、喜欢、赞同等,也都有其意向对象或意向内容。胡塞尔承认有非意向性的感受,如触觉感受,它们本身不是意向活动,而是意向对象,但却组成了意向活动。传统意识哲学与意向性研究的区别是,前者只是研究人类认知意识,而后者将一切意识都包括在意向性概念的范围内。

意向活动可分为构成意识活动的部分即实质和意向的内容两个组成部分。在现象学看来,意向活动其实是指一个意指活动,当我们意向一个对象时,这对象总是一个特定的“什么”,就是说,任何意向对象都有特定的意义。质料就是意向对象得以区别自身的基本意义,例如,使水成其为水的东西,就是质料,胡塞尔有时把它称为“理解性意义”。 但构成意向活动的不但有质料,还有意向活动的性质。意向活动的性质指的是意向活动的样式,如希望、判断、怀疑等等,它们也是事物被给予我们的样式。所谓意向活动的本质就是意向活动的质料与性质的结合,它们共同决定了我们的意指活动。

前面已经说过,现象学认为,意识是个意指活动。“纯粹意指的活动以一种准意向的方式在直观行为中得到充实。……我们体验到,在符号活动中‘单纯被思考的同一对象,在直观中直观地具体呈现出来。”[7]认识就是意义意向的充实。例如,当我们意向或意指一棵树时,这棵树还是纯粹的概念,随着我们对树的种种直观,树的意义得以充实,而它也就得以显现出它的同一性来。由此可见,认识实际上是由表达式、意义意向、直观活动和充实这四个因素组成的一个整体结构。而认识对象也正因为少不了意义给予和意义充实,而被认为是构造的。构造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意识构造事物,而是说它给予事物的意义。

《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第二章讨论范畴形式的充实问题。如上所述,意义需要用直观来充实。感性直观比较好理解,但感性直观只能在当下直接的、对某一事物或某些事物的知觉领域中起作用。可是,意识不仅要把握事物,还要把握事态、集合、分离等复杂的情况,这些情况包含了非感性的、规范的因素,处于一个更高层次的综合,这就需要范畴直观来充实其意义。范畴直观分为形式——范畴直观和质料——范畴直观。而范畴意向性作为一种更加严格,更为纯粹理性的意向性,是范畴形式里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对事态和命题进行联结的意向,是我们在进行述谓、联系、汇集以及把逻辑操作引入我们经验到的东西的时候发挥作用的意向。

意向性贯穿于胡塞尔整个现象学的始终。现象学的核心学说认为,我们实行的每一个意识行为,我们拥有的每一个经验都是意向性的:它在本质上是关于某事物或别的事物的意识。我们所有的意识都指向对象。这样,现象学不仅可以成为我们自然界中一切经验内容的根据,而且也是我们一切科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M]. [荷]舒曼编,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美]罗伯特·索科拉夫斯基,著.现象学导论[M]. 高秉江,张建华,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4][瑞]鲁多夫·贝尔奈特,著. 胡塞尔思想概论[M]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李朝东.现象学与科学基础之奠基[J].社会科学,2006,(4).

[6][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7]倪梁康.现象学的基始:胡塞尔《逻辑研究》释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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